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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四维解读
时间:2018-04-26   来源:《党内法规研究》2018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是关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崭新表述,是我们党治党治国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党长期执政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方略指引。对此,本文从四个维度加以解读。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之维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实践探索来看,党规与国法发展并不同步,针对党规与国法、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章党规制度建设与新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比较而言,步伐相对快一些。“文化大革命”期间则走入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极端。1978年,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提出,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今后要“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条例,有步骤地实施”。这一重要讲话阐明了党规与国法制度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成为指导新时期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此后直到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国家法制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走上了恢复、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轨道。与此同时,我们党总结过去在领导和执政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重要思想。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宪法为统领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和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相比较而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效更加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于2010年建成,而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任务尚未提上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明确地提出来并不断得到强化,而“依规治党”尚未明确提出。因此,这个时期主要是初步奠定了“两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基础。

  二、理论升华新时代之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承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明确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设目标,创造性地提出“依规治党”,并与“依法治国”相提并论,为党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崭新思维、有力指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可谓“两者有机统一”思想的雏形。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对依法执政内涵的深化与拓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阐明:“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2015年6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十八届中央第六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这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提出“依规治党”并与“依法治国”相提并论。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会会议上首次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条提出“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这是中央党内法规首次载入“依规治党”的概念。2016年12月,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任务,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包含“两者有机统一”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有机统一”强调的是一个系统内部不同部件的结合和作用。“两者有机统一”就是将党规与国法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这个系统中通盘考虑,要求两者通力合作发挥效能,提升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其中,坚持“两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共襄伟业新征程之维

  从党的十九大到党的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这不仅引领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工作迈上了新征程,而且对坚持“两者有机统一”提出了更加明确也更加高远的要求。

  坚持“两者有机统一”,首先要求我们从党长期执政的必然逻辑中予以深刻把握。“长期执政”意味着要始终确保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坚持“两者有机统一”,需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加以落实。一方面,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管党治党的总体部署,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将“两者有机统一”方略贯穿于党执政兴国活动的全过程,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坚持“两者有机统一”,还要防止以党内法规替代国家法律或以国家法律替代党内法规的错误倾向。即不能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混同起来。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又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既认真执行党内法规又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之维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其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两者有机统一”正是我们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为加强我国制度和法治文明建设,促进世界各国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而党内法规制度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我们的党内法规制度不同于西方轮流执政体制下政党的规章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形态。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后,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两者有机统一”,并将其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两者有机统一”回答了一党执政条件下如何实现法治这个重大课题。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于党依法执政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典型地体现了执政党主导法治的特征。

  “两者有机统一”是基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借鉴国际法治经验基础上的重大理论突破与实践创新。因此,“两者有机统一”是法治中国建设区别于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设的鲜明特色,也是中国法治文明对世界法治文明作出的特殊贡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这里的文明包括制度和法治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球政党大会主旨讲话中郑重承诺:“面向未来,中国共产党愿同世界各国政党加强往来,分享治党治国经验,开展文明交流对话”。我们深信,“两者有机统一”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而且能够作为同世界各国政党分享的治党治国经验,必将为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绽放出灿烂的光芒。(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主任、法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