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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
时间:2017-03-08   来源:   责任编辑:

编者按
  

  2016年年初,习近平同志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中国法学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重大民生问题,早在2010年就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继推出2015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之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又在盘点2016年度食品安全法治事件的基础上推出十大事件。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相继对食品安全治理进行了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卫计委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就是典型体现。

  2016年也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二年,贯彻落实此部“史上最严”的法律继续成为本年度的主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最高规格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包括《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内的多部配套法规,河北等八省市相继出台监管“三小”的专门地方立法。

  2016年也是社会各界持续关注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一年。黑龙江地方立法禁种转基因粮食作物引发争议,将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与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而食品谣言和不实信息对公众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已不亚于食品安全风险对人们健康的危害,且难以“一辟了之”。浙江查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首例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案表明,对于虚假信息、谣言要运用好现有法律手段积极应对。陕西“毒豆芽”食品监管渎职案发回重审、撤回起诉等表明,“毒豆芽”引发的相关案件纳入了司法纠偏的视野。

  2016年,我国食品安全法治推进步伐明显加快,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限于认识水平,我们选取的十大事件难以全面涵盖2016年度食品安全法治进展的全貌,只能尽量从较多侧面折射其总体面貌。同时,为了更全面呈现相关情况,我们自今年起增加了事件拓展部分,并充实了事件点评内容。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事件回顾: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这是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系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的健康领域中长期战略规划。

  事件拓展:2016年,国务院还出台了多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性文件:9月5日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9月6日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对包括“食品及相关产品”在内的九类重点领域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进行了系统规划。

  事件点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重拳严治,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1月,习近平同志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健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既对公共服务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也对公共治理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新挑战、新期待。食品安全是人民健康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健康中国必须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纲要是体现党和国家政策的重要文件,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的重要渊源,对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我们要顺应《“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更高”“更强”“更快”要求,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健康中国建设而努力奋斗。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事件回顾:2016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3月下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北京、山东等地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并详细制定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4月至5月,执法检查组分为五个小组,分别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执法检查。

  事件拓展:本次执法检查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三次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前两次分别在2009年和2011年。本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九个方面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对国务院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十一项建议。12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毕井泉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事件点评:2016年的执法检查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检查力度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亲自担任组长并带队赴地方检查,由四位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执法检查后还开展了专题询问,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二是检查范围广。此次检查基本涵盖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以及近年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食品领域。三是深入基层。各执法检查组深入到乡镇食品监管机构以及最基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食品安全问题。四是突出问题导向,边查边改。这次执法检查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不满半年之际开展,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对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快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义重大。


  3.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事件回顾:2016年8月16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2020年国家食药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并针对八个方面制定了23项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事件拓展: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食药总局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步伐明显加快。至2016年年底,先后出台配套部门规章17部,其中2016年出台6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同时,国家食药总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严格监督抽检、严格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行为以及严肃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入手,重拳整治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国家食药总局建立了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3264家监管机构和782家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检体系,建立覆盖2916个县(区)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直报系统。

  事件点评: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是广大群众的心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绘制了食药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是全面依法治国在食药系统的贯彻落实,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化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关键还在于落实。

  

  4.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事件回顾: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

  事件拓展:6月21日,农业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9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指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此外,农业部门还积极推进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建立农药可溯源管理平台系统和电子购销档案。

  事件评析: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是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措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记录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为政府、企业及消费者等便利获得任何阶段食品安全的信息,并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找到问题环节,及时召回问题食品,消除或降低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我国在本世纪初就由政府主导尝试建立食品追溯系统,并主要进行了农产品方面的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产品追溯的相关规定或表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是明确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尽管如此,目前尚未全面实现全程监管的可追溯体系。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多样,包括统一协调不够、企业动力不足、基础信息建设不匹配等多方面的因素。为此,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制度设计,强调和落实企业作为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基础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体系和追溯信息平台,避免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各行其是,消除追溯体系中的信息割裂和“信息孤岛”。政府部门要加以鼓励与引导,保障追溯体系的有序建设。


  5. 国家卫计委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事件回顾:2016年1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制定、修订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事件拓展:截至12月,国家卫计委已牵头完成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并会同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发布了近1100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2月,农业部正式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事件评析: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有较大修改,比如,新法规定只有针对地方特色食品,才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删除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的情形。此外,国务院办公厅于9月6日印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提出,“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标准”,对于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内的所有企业标准提出了以“自我声明、取消备案”为核心的改革方向。11月4日,国家卫计委已宣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失效。《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显然,既落实好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改革精神,是贯彻落实好规划的重点内容。


  6. 国家食药总局颁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事件回顾:2016年7月,国家食药总局通过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事件拓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发布过《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的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一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网络食品监管的复杂性。此外,各地监管部门也发布了地方规制办法:3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6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台《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事件评析:随着央视“3·15”晚会曝光“饿了么”入驻黑作坊、新京报系列报道曝光像素小区黑店“外卖村”等,网络食品安全日益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监管部门的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亟待出台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全球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国家食药总局进一步细化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同时,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形势和新挑战,要求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思维探索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路径,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加强与网络平台协作治理的同时,动员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的全链条监管,通过社会共治真正确保网络交易食品的安全。


  7. 河北等八省市相继出台监管“三小”的专门地方立法

  

  事件回顾: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随后,江苏省、重庆市、青海省、云南省、湖南省、四川省、湖南省等省市也相继出台关于“三小”问题的专门立法。

  事件拓展:针对“三小”问题,除了有的省份采取出台专门管理条例的方式外,还有的省份通过本省的食品安全条例进行规定,如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北省等。就调整范围而言,有的省份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两类,有的省份则明确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类,还有的省份把小食品店等业态也纳入其中。总体而言,在管理方式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基本上采取了许可管理,对食品摊贩则都采取了备案管理。

  事件点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考虑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由国家统一规范难度较大,食品安全法同时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等”字。这主要是考虑到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存在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一些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此,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外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截至2016年年底,共有14个省份出台了相关规定(包括2016年年的11个省份与2015年的3个省份)。

  

  8. 黑龙江地方立法禁种转基因粮食作物引发争议

  

  事件回顾: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大为对此指出:“我们支持转基因技术在科学的范围内研究和发展,也不反对转基因技术在农产品方面的研究和试验。但是,当这种技术还不能准确回答安全不安全时,谨慎推广应该是明智的选择。”消息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

  事件拓展:在我国,“挺转派”和“反转派”的争论日益白热化,对于转基因的风险交流难以有效开展,导致公众对转基因作物及相关食品的误解日渐加深。而近年来曝光的多起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事件,更是加剧了人们的担忧。围绕转基因问题,不仅频现“口水仗”,还出现了一些“法律仗”。比如2013年黄乐平律师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年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2014年、2015年杨晓陆等三位北京市民先后两次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等。

  事件点评:本次事件将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与相关法律问题凸显出来。表面上,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措辞似乎严谨,但相关人员关于转基因技术安全性的认知与科学家的主流观点相悖,受到不少科学家的反驳,其合法性也受到部分法学专家的质疑。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发放了转基因棉花、番木瓜、水稻、玉米等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批准种植的只有棉花、番木瓜,而水稻、玉米的推广应用还卡在品种审定环节,主要是由于《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仍未出台,无法进行品种审定。此外,我国还批准了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进口安全证书。毫无疑问,转基因问题既是重大的科技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加以有效治理。


  9. 陕西胥某等涉“毒豆芽”食品监管渎职案发回重审

  

  事件回顾:陕西省宁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组长胥某、宁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吴某被公诉方指控,玩忽职守,致使近25万余斤有毒有害豆芽流入社会,一审被判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件拓展:9月5日,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向靖边县法院申请撤回了2014年对五名靖边县质监局和工商局人员提起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起诉。

  事件点评:“毒豆芽”系列案件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奇特现象。添加“无根水”、AB粉等制发的无根豆芽曾被认为是“毒豆芽”,其中的主成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最初是原卫生部确定的制发豆芽专用物质,后因归属于农药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未被农业部门受理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由此,许多芽农被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些执法人员也被以食品监管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追责,但大都以构成犯罪而免予刑事处罚处理。随着科学界对“无根水”中主要成分的正名,相关媒体的明确转向、舆论的持续发酵和部分专家学者、个别全国人大代表的积极呼吁,“毒豆芽”案件除罪化形势日渐明朗。而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关于以上物质“安全性尚无结论”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提供了政策依据。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径行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的做法,也得到了司法纠偏。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随着针对芽农的“毒豆芽”案出现无罪判决,与被诉芽农命运休戚相关的监管人员的案件迎来了转机。近年来,围绕“毒豆芽”立案与撤案、有罪与无罪,暴露出的相关法治建设各环节问题,以及在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将“狠”建立在“准”的基础上,发人深省。


  10. 浙江查处新法实施后首例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案

  

  事件回顾:2016年5月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舆情监测发现,温州艾德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微温州”发布了一则题为《刚刚发生,鹿城、瓯海、龙湾、洞头都传疯了!》的视频。该公司还通过其所属的“台州早8点”和“金华百事通”两个微信公众号,在台州、金华两市发布了同样的视频,造成当地市民一定程度的恐慌。5月5日,公安部门对责任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

  事件拓展: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和谣言被查处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2016年5月底散布“菏泽郓城一村民因吃樱桃感染H7N9死亡”谣言的两名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7日的行政处罚。

  事件点评:本案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查处的首例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案。当前,食品谣言和不实信息对公众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已经不亚于食品安全风险对人们健康的危害。2016年食品安全微信十大谣言中,主流媒体曾多次辟谣。对于如野草般野蛮生长的谣言,并不能指望“一辟了之”。有关执法部门借助科学界定、及时辟谣并依法查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值得肯定。同时,实践中对于散布不与特定地域或具体对象直接联系的虚假信息和谣言,哪怕是已经多次辟谣的信息,也鲜有被查处的。因此,除了抓好科普与风险交流工作,也要专门针对不与特定地域或具体对象直接联系的虚假信息和谣言,建立法定的认定程序和机制,并与现有关于谣言或虚假信息规制的法律法规相对接,积极有效应对。


  结语:

  

  2017年年初,习近平同志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当前,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源头污染问题还较为突出,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些重要配套法规尚未如期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关系还要进一步理顺,专业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犹待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的实现还要不断努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仍任重道远。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指出,中心以打造食品安全法治高端智库为己任,将持续关注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并以发布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的形式记录和见证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欢迎广大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关注支持我们中心的相关工作,与我们共同参与和推动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伟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