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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积极有效推进新《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
时间:2015-04-29   来源:   责任编辑: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伟国在《中国食品安全报》(2015年4月26日第2583期B4版)整版撰文《积极有效推进新宣贯工作》。王伟国副主任在该文中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整治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根除,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并未随之明显提高。作为公共治理问题,食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对此,《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工作。此次修法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夯实了基础。

    全文如下:

    立法博弈

    顺应现阶段食品安全治理需求

  就总体框架而言,新《食品安全法》保持了原有的结构,同时对部分章节进行了更加精细的划分,采取了新颖的表达方式。就具体内容而言,变化更为明显,一方面明显增加了分量,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变为现的154条,增加了整整50条,另一方面,删改了部分原有的规定。尽管这明显超越了“小修小补”的程度,但也未达“大修”的程度。事实上,对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仍要通过配套实施条例等予以细化。总体而言,此次修订属于“中度修改”的规模。这既是立法博弈的结果,也是顺应现阶段食品安全治理需求的结果。

  一是顺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要求。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适应这一新的体制变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这次修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为主导。明确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是体现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本次修法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是满足有效破解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针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全程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推进社会共治,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食品经营业态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进行重点监管。

    突出特点

    积极回应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呈现如下鲜明的特色:

  一是修法的过程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民主立法促进科学立法的方针。从历时两年的修订过程看,立法部门适时公布草案广泛征集民意,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总体上吸收了诸多意见建议。同时,对于某些呼声很高的制度,比如风险交流制度,新《食品安全法》最终没有很好地体现,多少令人有些遗憾。 二是特别注重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此次修法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也进行了完善。

  三是针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作了较大修改。比如取消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可制定企业标准的情形;再如针对职业打假人主要以食品标签的瑕疵追索惩罚性赔偿的现象,作了排除适用的规定等等。

  四是新《食品安全法》积极回应了许多时代热点问题。比如网购食品、有奖举报及内部人举报的保护,餐饮加工过程的公开等。

  五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确定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这使得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同时赋予国务院“三定方案”中的规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

  六是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它表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七是运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方式综合施治,较为严密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选项;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致害的,令其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进行处罚。同时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处罚的新规定。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做了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变成“活”法

    重视社会共治的有效落实

  新《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是食品安全治理新阶段的一个新起点。要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使纸上的法变为“活法”,还要做大量的后续工作。当前,至少要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和宣传工作。

  特别是针对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对相关立法背景、目的等进行全面阐释,准确解读,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这要求立法机关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立法资料,从而有助于社会各界的理解,促进相关专家解读的协调性。

  二是加快配套法规的修订。

  要有效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当前除了要宣传好新《食品安全法》外,还要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以利于一线执法人员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外,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过去制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要加紧清理,同时要制定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时指导基层执法工作。这项任务非常紧迫而必要,否则极易出现执法混乱的局面。如果有些配套制度一时来不及清理或制定,也可制定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前过渡阶段的相关规范适用原则。

  三是要重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有效落实。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充分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精神,意味着食品安全治理格局的重大转变。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必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等三类主体确定各自的着力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发挥好第一责任者作用;政府应该扮演好组织协调的角色,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社会主体应该发挥好化解“市场无限性和监管资源有限性”难题的神奇作用。

  四是食品安全法治理论研究工作要紧跟时代需要。

  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相关制度落地生根。

  2012年11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中国食品安全报社承办的第三届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在全国掀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热潮,共回收有效答卷近30万份。本次竞赛旨在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安全饮食的生活理念,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大数据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