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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
时间:2019-11-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   责任编辑:

  内容摘要  :新中国70年,是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并取得辉煌成就的70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法学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统领性的科学概念和法理命题为研究范式,深入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全面推进中国法学的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和国际化。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方位,本文以回观过去、审视当下、面向未来的三重视野,反思中国法学的历史经验,把脉中国法学的时代课题,展望中国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在革命性探索中前进的70年

  中国法学的命运与中国法治的历史息息相关,与新中国的成立、建设、发展紧紧相连。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启了中国的历史新纪元,也标刻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起跑线,激活了中国法学的生命原点。70年来,伴随着“新纪元”“新时期”“新时代”,中国法学进行了三次革命性探索、实现了三次历史性发展。

  (一)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为新中国伟大斗争和伟大建设创造法治环境,党和政府着手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新法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据此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此期间,还启动了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着手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法制。

  与社会主义新法制建设相比,社会主义“新法学”的概念则更早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经毛泽东同志倡议,由董必武、林伯渠、沈钧儒、邓颖超、罗瑞卿、史良、王昆仑等90多位社会著名人士发起,建立了新法学研究会。”[1]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需要,从法学院校设立、法学课程设置、研究平台建设、法学成果出版等方面着手建设新法学:统一规划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法律院系;推动开设了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新民法原理、新刑法原理等新法学课程,并审定了(1956年7-8月)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等全国法学院系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设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创办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院刊》《政法研究》《政法译丛》《法学》等杂志社和法律出版社[2];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对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新法学储备了人才基础、平台条件、生存和发展空间。建立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废墟上的社会主义新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根基,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南,批判旧法学[3]、特别是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开展了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制实践问题的研讨活动,议题包括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法的性质和作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新法与旧法、国体与政体、民主与专政、政治与法律、国家与法制、法制与文明、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守法与违法、法律与道德、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法工作如何区分两类矛盾、资产阶级法权、镇压反动派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善良、刑事政策、犯罪构成、刑法中的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特赦制度及其实施、死刑复核、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枫桥经验与调解、婚姻法和离婚裁判标准、合同制度、劳动权、法律与和平、和平共处基本原则、主权与人权、国际法体系等,探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在新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中国法学一度“全盘苏化”[4]。当时的苏联法学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官僚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总体上受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范式主导,充斥着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误读和曲解,甚至有很多是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而对这样一种本身就存在严重局限和错误的法学体系照抄照搬,必然水土不服、脱离国情,以至弊大于利。受苏联法学意识形态的禁锢,社会主义新法学在理论上根基薄弱、在体系上内力不足,未能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也就注定了其不堪一击的脆弱命运。上世纪50年后期,“左”的思潮兴起、法律虚无主义滋长以及领导人对人治与法治关系的误判,致使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陷入停滞和倒退状态,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急剧萎缩和迅速衰败,法学院校纷纷关闭撤并,法学教师被迫改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惨遭破坏,法制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新法学在风雨飘摇中坠落。

  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从开局良好到一蹶不振再到一落千丈,社会主义新法学从破土初生到小心成长再到一夜凋零,并不是偶然的。其中折射出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思想认识上的不成熟,对“法治兴则国家兴”的法理逻辑和“法治兴则法学兴”的科学规律缺乏基本认知。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这一历史阶段的惨痛教训促使党和人民及法学家们深刻反思,坚定了厉行法治、以法治国和重建法学的信念。

  (二)探索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寒冰期”,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揭开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冲破了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唤醒了被僵化思想和教条主义封存的发展生机。改革开放如春雷乍响,推动新中国“破冰解冻”迈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发展创新,更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信心和自觉。

  在改革开放强劲东风的吹动下,浴火重生的法学界以极大的政治魄力、理论勇气和思想智慧,冲破僵化思想、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掀起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思想革命,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民主与法制、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为中国法制的恢复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发展、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扫除了思想障碍,为社会主义法学重焕生机准备了理论前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锤炼法学的不二空间。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针对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利与权力、公平与效率、契约精神与人文精神、人权与主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系统、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系与中华法系、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物权与物权法、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商事通则、税收法定、社会法调整对象、环境权、法律责任、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法益与社会危害性、无罪推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诉讼模式、国内法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法学教育改革等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要题,进行了广泛总结、精深研究、科学论证、创新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在新时期的法治探索中集腋成裘、渐成气候。新世纪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背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问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部署更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革故鼎新、与时俱进。诸如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促进和谐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法治文化等概念和命题,越来越凸显出法学的中国特色、展现出法学的社会主义优势。[5]

  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是中国法学第二次革命性探索,它的成功根源于新时期拨乱反正的思想革命,其进步性则体现为对“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辩证关系的正确认识。[6]  “社会主义”是中国法学的本质特征、政治定位、理论前提,我国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牢记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砥砺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进步。“中国特色”是中国法学的基本规格、文化本源、科学秉性,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出发,必须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培育法治民族精神、善用法治本土资源,必须承载时代精神、形塑民族品质。“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缺一不可,它们共同规定了中国法学的正确道路,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学必然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方向指引、丧失先进性,没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学必定会陷入僵化与教条、重蹈历史覆辙。

  (三)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的基因和载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也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努力建设和繁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特别是构建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实践科学,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概括,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着力点之一。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要求法学界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利用有利时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包括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总书记单独就一个学科的建设发展问题提出具体路径和明确要求,并不多见,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的高度重视和厚望,表明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在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中的战略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坚持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主题、总目标、总抓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法治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时代高起点上又一次革命性探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中国法学放眼未来、走向世界、迈向现代化的又一次科学性进步。

  与70年新中国发展同呼吸、与70年新中国法治共命运的中国法学,在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三次革命性探索中,反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把脉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关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逻辑,逐步树立起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了以法治实践激发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推动法学发展的信念,为新时代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转型铸就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体系论”统领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

  中国法学70年的成长经验证实,实践是创新之源,创新是理论之本,理论是科学之基。由于旧中国法的理论被硝烟掩埋于历史废墟中、建国初期盲目搬运苏联法学理论明显水土不服、80年代以后大规模引进的西方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严重脱节,加快推进理论创新就成为中国法学一以贯之的第一要务,而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法学概念和命题、进而形成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则是理论创新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的核心概念,集中表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实践创新和法学理论创新的统一,也是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一把金钥匙。

  从实践层面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学教育等各环节;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国际法治统筹发展等各方面;涉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这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定位,它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和重点任务。更进一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理论层面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和命题,对法治理论创新具有引领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7]从其外延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还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实践概念,而且是一个思想品位极高的理论概念,是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将其视为十八大以来党所提出的一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8],是对其理论创新意义的科学评价。

  站在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不单是一个普通的概念或命题,更预示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范式”(paradigm)是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提出来的科学概念。根据库恩和其他哲学家的解释,一个“新范式”的提出,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本质与规律的本体论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标准”;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某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核心理论或者话语体系;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学术共同体开展学术活动的平台、论坛、舞台;意味着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及其方法论;意味着一种新的学术传统,即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公共规则。在科学研究中,“新范式”具有设置新论域和新议题、引导科学家聚焦发力、催生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引领新科学革命的强大功能。从“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转换,是科学自我超越、更新换代、转型升级的显著标识,是科学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生生不息的内在需要。

  中国法学70年的探索历程,也是批判旧范式、形成新范式的范式更替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深刻反思、全面批判、果断抛弃业已严重阻碍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阶级斗争范式”[9],在立足实践、综合分析、系统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相适应的“权利本位范式”[10],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精准司法相适应的“法教义学范式”  [11],与寻求法律之社会本质、相互作用、系统功能相适应的“法社会学范式”[12],与观念转变、法制创新、法治改革相适应的“现代化范式”[13],与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法治化相适应的“全球化范式”[14],强有力推进了中国法学的观念变革、理论创新和方法升级。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成长同节拍,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伐。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提升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空前高度,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学体系,迫切需要新的研究范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和命题,即“法治体系论”作为新时代法学研究和理论创新的新范式,使其肩负起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历史使命,有充分的理论和方法论依据。第一,它提供了一套全新的、立体的、科学的理解系统,以理性描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图景,正确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方向和道路选择。第二,它确立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石范畴和核心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具有现实的解释力、科学的穿透力和理论的整合力。第三,作为一个原创性、时代性和统领性概念,它集中体现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由“十个坚持”[15]为核心要义和根本方法的法学参照系,为观察思考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全景式视窗。第四,它准备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法治理论的思想武器,其深邃的法理意涵有助于分析鉴别古今中外法治理论的优劣,其鲜明的实践指向有助于反思批判不合时宜、脱离实际的观点、学说、理论,其强大的建构功能有助于对各种法治思想兼容并蓄、择善而用,以科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五,它为正在形成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找到了阿基米德支点,为正在生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体系建立了理论基地。

  新范式必然引发新的科学革命,一方面“冰释前嫌”即破解以前持续存在的旧难题,另一方面“倍道而进”即打开未来更好发展的新思路。回顾过去70年,中国法学持续存在着“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短板,包括对建国以来法治领域的经验总结不够、教训反思不深,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实践逻辑把握不透,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科学研究不系统、理论凝练不充分,对法治实践的法理性转化、体系性发展、思想性升华缺乏主动意识和足够能力。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依宪执政引领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深度普法弘扬法治精神,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国家法治、区域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涉外法治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法治中国建设卓有成效。但是,我国法治理论却增量有限、创新乏力、步履迟缓,与新时代丰盈饱满的法治实践相比,法学理论研究空洞单薄、捉襟见肘,远未形成有强大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法学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权利本位”“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现代化”“全球化”等现有的研究范式难以全面、动态、深刻地呈现法治在中国的实践万象,更无法从根本上治愈理论在面对实践时的“贫困”与“幼稚”。以“法治体系论”为新范式,必将强化实践导向,更加自觉地树立实践意识、问题意识、全局意识,在观照、理解和反思实践中凝练新概念,在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创造新命题,在把握实践和发展全局中生成新理论,以破除长期以来困扰中国法学的“理论落后实践”之魔咒。

  更重要的是,“法治体系论”这一“新范式”必将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进而引发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法学方法论革命。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动力在永不停歇的理论创新,理论创新的生命之源是永无止境的实践发展,而实践发展的基本表征是永不断裂的问题链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16]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时代性、标识性概念和命题,形成了内涵科学、逻辑严谨、语义创新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针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问题即目标和抓手问题,而提出的创新性概念和命题,是从实践问题出发探索理论创新的模范。在“法治体系论”成为新的研究范式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化身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起点,中国法学界将在法治实践发展中强化法学理论创新,提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融通性、原创性或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诸如:“大国法治”,“法治强国”,“法治现代化”,“良法善治”,“党内法治”,“国家安全法治”,“新兴人权”,“未来法治”,“科技法理”,“法理思维”,“互惠正义”,“责任共同体”,“人类的良知和理性的自律是义务的真正本源”,“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以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三维融合’培育现代性法学思维”,等等。这些概念和命题的提出,将更加强调法律和法治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价值,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时代活力,既是实践到理论的科学跨越,又是制度到法理的思维变革。

  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上的新机遇、新使命,是70年法学革命性探索历史逻辑演绎出的时代方向,是新范式引领下法学理论创新的当前目标,更是国家强、法治兴、法学盛的当下要求和现实的迫切需要。

  第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我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国际影响力的迫切需要。一个国家法学体系的发育状况,往往代表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构成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强国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发达的法学体系,才能拥有强大的国际法治话语权,才有能力主导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变革,才有希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合理化、法治化。因此,要真实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盛况和优势,要有效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都离不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第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唯一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它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科学释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理论问题,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实践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17]。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和构成要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然要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必然要深入理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因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但要从方向上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坚持社会主义,更要从法理上夯实正当性基础、提供科学性论证,经由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来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这正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迫切性所在。

  第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是法学领域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迫切需要。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学科,也面临着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亟待解决的普遍问题,如“发展战略还不十分明确,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  “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尽管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是,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传统学科克隆西方法学理论的情况比较突出;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学科设置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现实问题;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影响了知识空间的开拓。这些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短板和弱项,同时也明确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这一总目标和总抓手,为法学界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迫切需要。从概念内涵上看,法学体系既是法治体系之组成要素,又是法治体系之精神依托。法治体系包括若干子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其子系统之一,包含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等。作为法学体系之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思想保障,引领法治体系沿着正确方向科学发展。此外,作为精神要素,法学体系更是贯穿于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思想保障和法理支撑。

  建国后,国民党伪法统及其法学体系化为废墟,中国法学只能在“一穷二白”的学术荒地上艰辛探索,由于起点低、底子薄、欠账多,中国法学长期挣扎在“贫困线”上,始终没有治愈“幼稚病”。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只有以加倍的努力,才能“脱贫”“脱稚”,跟上哲学、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前进的步伐,实现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历史任务。[18]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分析和指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着力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学科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实践相比,明显存在理论脱离实际、概念和命题老化、研究方法陈旧等问题。有些传统法学部门盲目搬运西方不同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方法,以致  “学术分裂”,严重遏制了相关学科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快马加鞭推动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立足实践、创新方法、转型升级,指引它们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实践中凝练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尤其是作为法学研究生核心课程的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在学科体系当中体量大内容多影响广,必须以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并将其贯穿于研究和教学全过程,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资源的依赖,破除西方国家刑法学、民法学的教条主义禁锢,使我国的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凝聚法治的中国经验、彰显法治的中国精神。

  第二,着力新兴学科的原始创新。面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当务之急。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法治学、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新兴学科是在实践需求的呼唤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入手的原始创新是发展新兴学科的唯一选择。

  第三,着力交叉学科加快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中的诸多问题,不是仅靠法学一个学科就可以独立解决的。例如,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算法规制、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基因编辑规制、生物基因保护等新兴治理问题,就需要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网络工程学、生物科学、数学等学科的共同参与,需要文理工医等学科的协同攻关。加快发展法学交叉学科,一方面要突破以往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和研究领域的习惯做法,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推进法学与外部各学科的理性对话、交叉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更关键的是,要增强交叉学科的范畴意识和范畴研究,以推进概念共享。概念共享是建设交叉学科的前提,也是衡量交叉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尺。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正是在共享概念和范畴研究的沃土上蓬勃成长的。而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基因编辑法学等发展缓慢、甚至干打雷不下雨,恰恰也根源于共享概念缺位。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法学学术体系,  包括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以及作为知识和理论重要载体的教材体系。我国现行的法学学术体系是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西方国家法学体系为参照而构建的,除了法理学和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都对应着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部门。这一学术体系有三大弊端。第一,保守性,严重滞后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落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被法治体系所覆盖和吸收。相应地,法学体系也应当根据法治体系进行重构,否则便难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格局新需要。第二,封闭性,以法律部门划分来网格化法学学术体系,既不适当地阻断了各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又严重限制了新兴学术领域的发展。第三,参照系的不确定性。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模式的法学学术体系,西方法学学术体系同样五花八门、千变万化,再没有哪个现成体系有资格成为我们唯一的参照系。近代以来,照抄照搬外国法学体系的尝试都失败了。只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才是正确选择。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创新原有法学学术科目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法治学、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普法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党内法规学以及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学、法教育学等新科目。

  从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应当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近代以来,法现象和法实践有三个基本方面,即法律、法治、法理,相应地,法学体系有三个核心概念,即法律、法治、法理。法学理论体系则由法律理论、法治理论和法理理论组成。法律理论是关于法律本质、法律演进、法律作用、法律功能、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效力、法律渊源等的研究。法治理论是关于什么是法治、如何实行法治,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问题的研究。法律和法治必然要以某种理念或信念为基础、必然要尊重某种价值共识或基本共识、必然具有某种目的性导向和正当性检验,对这些理念、信念、价值导向、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反思、批判、建构,就是法理理论。这三种理论的学术化就是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它们统和起来构成了法学学术新体系。

  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律学”是最古老的法学形态。古罗马的注释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注释法学、中国古代的律学,以及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的德国法律科学,都属于法律学的范畴。法律学通常把法律看作一套规范体系,并采用逻辑实证或经验实证的方法去注解、分析、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按哈特、德沃金等学者的说法,法律学是一种依赖于逻辑和经验的认识形式,其对象是实在之物,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司法机关认可的实在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依赖于它的内容是否符合某种正义标准、道德标准或其他任何先验标准,而且它从根本上反对关于法律正确性的种种形而上学。法律学特别是其中的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法学长期被称为“注释法学”、“法教义学”。从法学发展史看,无论是“注释法学”、“律学”,还是“法教义学”,对于法律精确化、体系化,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都发挥着历史性作用。但是,如果法律学停留于注释和实证分析,将会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和工具理性,同时对该部门法的完善和进步产生负面制约。

  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是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学体系的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展开,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新兴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大量涌现。例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制、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法治与改革,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如何阻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制度安全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重大的前沿性法治问题是法律学无法解决的,于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应运而生,而且一出生就成为显学。

  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是随着法理概念的内涵更新、法理研究的广泛开展再次崛起的。追溯“法理”的词源和历史可以发现,“法理”是一个纯正的中国本土概念,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为世界法学作出的最杰出的学术贡献。早在1900多年前的汉代就出现了“法理”一词,并逐渐演化为“法理”概念[19]。至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统治集团已经提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20]的治国理念。唐代统治集团明确提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21]把熟谙法理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条件。近代以来,无论是《大清民律》(草案),还是“民国”民法典,都把“法理”作为兜底法源。在两千多年的流传演变中,“法理”语义千变万化、内涵丰富多样、意义朝夕有别,但总体上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理据的评价和认同;承载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光明正大的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融通了古今中外法律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法理是古代律学和现代法学的共享概念,始终内含于法学体系之中,以美德支撑着法律,以智慧推动着法治。然而,在既往的法理学论著和教科书中,“法理”却处于近乎“缺席”的境地,“法理学不研究法理”甚至成为长久以来的悖论。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时代探索中,“法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缘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的理论需要,缘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对良法善治的价值需要,缘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对其正当性根据的追问。而以“法理”作为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使法理学真正回归“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也使法学的各领域有了在学术体系内的价值依归、理论依据。

  以法律学、法治学和法理学为支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必将在世界法学中彰显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时代性和原创性、规律性和融通性,必将充分体现我国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力量和魅力而形成的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22]话语权的功能,在国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治理的权能。

  法学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8年过去了,我们建构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掌握话语主动权的能量仍显不足,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少方面还没有话语权,甚至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撑话语权的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在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世界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就必须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形成富有感召力的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以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在法学领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现实目的就在于,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法治领域基本上是“西学东渐”,以引进西方法治话语为主。经过40年改革开放和学术创新,我们应当提出、也有可能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对外“输出”问题,实现中外法治思想和法治话语的双向交流和文明互鉴。但与构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相比,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耗时更长。这是因为,话语的内核是思想,话语体系并不是词语的拼凑而是思想的凝结,而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学话语体系能否建成、法学话语权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产生出具有感召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法学思想体系,以及能否产生出创造这一思想体系的法学思想家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离不开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思想创造,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和方法及其中国化当代化成果,也离不开解放思想、创新理论、平等对话、包容歧见的学术环境。

  四、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

  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布局,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23]具体而言,在新时代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就是要均衡推动法学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和国际化,充分增强中国法学的科学性、人民性、时代性和国际性。

  (一)推进法学科学化,增强法学科学性

  让法学成为一门科学,是古今中外法学家孜孜不倦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马克思创建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运行的特殊规律,为人类指明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途径,为人民指明了实现自由和解放的道路。”[24]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之前,历史上很多法学流派、法学家,尽管从不同侧面不同层面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某些特征与联系,诸如规则与规则、规则与体系的联系、权利义务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等,其中不乏正确的认识,但总体而言,算不上是真正的科学,充其量是一种“浅科学”。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与阶级的本质联系、法与国家之间的因果联系、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法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不同作用和价值等。正是由于深入到法的现实世界中,深刻揭示了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以及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成为“真正的科学”,堪称“深科学”。这门科学不仅为我们展开了法之认识的正确图景,而且为我们指引了法之研究的根本方法,这也是它能够与时俱进、永葆生机的关键。

  当下,我们推进法学的科学化,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原理,并以其科学原理指导法学研究。当然,我们不能“啃马”,不能躺在马克思、恩格斯100多年前的结论上睡大觉、吃老本,而是要致力于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应有的历史担当。在当今世界,中国法学家不仅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捍卫者、继承者,更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设者和发展者,要通过我们的学习、研究、创新,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更科学、更先进、更具有思想魅力。其次,要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学体系构建,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发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新问题,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课题、回应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揭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特征新规律,自觉克服僵化观念和避免教条主义陈见。最后,要始终保持批判精神。恩格斯指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5]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26]推进中国法学科学化,必须保持批判精神,用批判的眼光解释和对待人类已经形成的全部法律思想,以严肃的反思达致科学的理解。批判,不是去否定一切,而是使认识更加接近实际、使实践更加符合规律、使学术更加理性。

  (二)推进法学大众化,增强法学人民性

  推进法学大众化,不是把法学“科普化”,而是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统领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基石。在法治领域,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法治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中国法学的本质特性。新时代推进中国法学大众化,增强法学的人民性,要做到:一是法学学术为了人民,始终把服务人民作为法学学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法学创新依靠人民,从人民的实践、人民的理论、人民的话语中汲取法学创新的智慧;三是法学成果为人民共享,要让法学成果为人民所理解、被人民所接受、使人民满意、令人民乐道。归根到底,大众化不是把“阳春白雪”变为“下里巴人”,而是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使其成为法学创新的来源者、法学发展的推动者、法学成果的运用者和享有者。

  (三)推进法学当代化,增强法学时代性

  时代是思想的保鲜剂,贴近时代、与时俱进是法学永葆青春活力的秘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是新时代推进法学当代化、增强法学时代性的必由之路。

  不忘本来,首先是不忘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马克思主义是中国法学的“灵魂”,是中国法学安身立命的基石。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立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法理和法学思想再提炼、再理解、再阐释,把饱含在马克思主义文献当中的法理和法学思想进行体系化构建,用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法学的前进道路。其次是不忘中华法治文明和法律思想传统的“本来”。中华法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学的“血脉”。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这是我们坚定中国法学理论自信的资本,也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宝库。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我们对中国法学的辉煌遗产重视不够,甚至不屑一顾。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伟大工程中,不能割断中国法学的血脉,而要善于追本溯源,注意研究和积累中华法治文明成果,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学习和利用传统法律思想,以推动传统法律资源和法治要素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那些具有时代价值、彰显中国精神、体现民族特色的思想融入到新时代法学理论体系之中。第三,不忘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本来”。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总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才能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彰显中国法学的时代性。立足实践、感悟实践、深入实践、把握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法学当代化的现实路径。

  吸收外来,要以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科学的精神,跟踪研究外国的法律、法治和法理,取其精华融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之中。要在尊重人类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善于与当代外国法学界开展平等对话、增进交流互鉴、寻找理论共识,打造融通中外的法学新概念、新命题和新理论,在对话、沟通和互鉴中不断增强中国法学的包容性和时代性。

  面向未来,要把发展作为法学与时代共舞的要旨,悟透当代中国法治的发展逻辑,以发展的思维推动中国法学的进步、开拓中国法学的未来。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项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学既要立足当前,又要面向未来,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及阶段性特征,把握在社会矛盾深刻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日益增长的历史条件下、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规律,为法治中国建设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进行规划,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的方案,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撑,与此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法学的时代性。

  (四)推进法学国际化,增强法学国际性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是一个包括经济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在内的综合概念。21世纪后,全球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形态,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独善其身,关起门来搞治理,而必须融入世界体系之中,积极构建开放合作的全球治理格局,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相辅相成。同时,全球化也把竞争从国内带向国际、从区域带向全球,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国家、企业、群体和个人深感压力。于是,“反全球化”、“逆全球化”的舆论、思潮和运动也席卷而来。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眼光,树立全球意识和全球思维,兴全球化之利、除全球化之弊,积极应对“逆全球化”“反全球化”思潮,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引领和推动法律全球化和法学全球化。然而,我国当下的法学体系明显缺乏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对全球治理规则、治理体系、治理体制的变革反应迟钝,学术研究、智库服务、人才供给均不到位,与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大国角色不相匹配。对此,我们必须加快提升中国法学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水平,以助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动国际社会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但是,推动中国法学的国际化,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接受现有世界秩序和国际治理规则,而是要在“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基础上,深入研究国际法理、优化世界利益格局、推动建立全球法治,使中国法学话语能够在国际上发声,使中国法学人才能够在国际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而言,推动中国法学国际化全球化,就要在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扩大国际视野、增强国际意识、提出国际法治议题,参与国际法治对话,提供国际法治方案,在法学研究中推广“全球化范式”,在法学教育中着重培养国际法治人才,在法学理论创新中更加注重国际法规则和法理的创新。

  在新中国成立70年之际,中国法学又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迎来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实现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肩负着在新时代加快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学体系建构中迈向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国际化的发展使命。科学化是“求真”,是中国法学亘古不变的本质属性;大众化是“向善”,是中国法学矢志不渝的价值初心;当代化是“创新”,是中国法学与时俱进的活力所依;国际化是“致公”,是中国法学存异求同的格局所现。“求真”“向善”“创新”“致公”,诠释了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的新时代维度,砥砺着法学界理论创新的新时代步伐,必将在70年探索和发展历程的节点上显现中国法学的新气象,必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辟出中国法学的新境界。

  注释:

  [1]  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在庆祝中国法学会建会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11月30日),《广东法学》2000年第2期。

  [2]  1950年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辑出版了《新法学参考丛书》,其中包括苏联法学家列文、哈尔分纳、斯特罗郭维契的《国家与法律概论》,以及《苏俄刑法》《苏俄民法典》《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苏维埃法院的组织与活动底民主原则》《苏联的检察制度》《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宪法》《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宪法》《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等著作。

  [3]  关于对旧法学的批判,参见何思敬:《肃清旧法学的影响》,《新建设》1950年第1期;李光灿、江滨:《批判法制工作中的旧法学观点》,载《人民日报》1951年5月17日,第3版;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3版;董必武:《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346-352页。关于社会主义新法学建设,参见张若愚(张友渔):《法学基本知识讲话》,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年,第51-129页;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编:《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3分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5年;孙国华:《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向实:《探讨法学领域中的新问题》,《政法研究》1964年第3期;张晋藩:《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政法研究》1957年第3期,等等。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的研讨,参见《政法研究》1962年第3期和第4期,这两期分别刊登了柴钟麟、徐鹤皋、柴发邦、谦益、陈守一、张友渔的讨论文章以及孙国华、周柏森和王克、钟林和韩延龙、何东义、齐乃宽的评论文章。这些文章是作者们在1962年3月22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研究部和《政法研究》编辑部联合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同年,上海、西安等地专家学者们也就同一主题举行了座谈会。1964年5月14日-15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研究部、法学研究所和《政法研究》编辑部围绕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举行学术讨论会,参见《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的讨论》,《政法研究》1964年第3期。

  [4] 仅1952-1956年间,就引进翻译了165本苏联法学教材和著作。

  [5]  参见张文显、黄文艺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8页;王奇才主编:《中国法学大事记:1978-2018》,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8-278页;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78-201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66页。

  [6]  参见谷安梁:《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期(创刊号);张文显:《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姚建宗、黄文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7]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1页。

  [8]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3版。

  [9] 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0]  参见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5期;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14章。

  [11]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12]  一些学者将其称为“社科法学”、“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科学”等。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13]  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71页;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30-434页;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0-114页。

  [14]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通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二章第三节“法哲学的研究范式”;黄文艺编:《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188页。

  [15]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命题,并将其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个坚持”。详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日报》2018年8月25日,第1版;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6]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日报》2019年8月25日第1版。

  [17]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23页。

  [18]  关于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本理论与分析,参见谢伏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19]  《汉书·纪·宣帝纪》中的“法理之士”为目前所见最早单独使用“法理”一词。其内容为:“赞曰:孝先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至于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间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也。”

  [20](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67页。

  [21](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点校;《通典》卷第十七,《选举五·选人条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25页

  [22] 参见朱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

  [23]  2018年7月20-21日,在“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上,与会法学家从不同维度集中研讨了法学现代化问题。参见郭晔:《追寻和感悟中国法学的历史逻辑——  “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张文显主编:《思想与修辞:“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全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27页。

  [24]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日报》2018年5月5日,第2版。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页。

  [26]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