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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以法治思维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时间:2015-12-10   来源:   责任编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的修订出台,是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不断扎紧制度笼子的有力之举,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原则精神。这必将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建设规范化执政党和法治中国的决心和信心。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规依纪。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项法规的修订出台,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提供了制度保证。

  两项法规的修订出台,有利于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的自我管理。一个国家法治的确立,如果没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则难以成其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修订《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致力于通过党员干部遵规守纪,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重要保证。

  两项法规的修订出台,有利于保证法律的执行。确保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依法治国才有保障。两项法规的修订出台,既有利于运用党内法规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制定本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良规

  党内法规是治党之重器,良规是善治之前提。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才能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两项法规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使得原《准则》和《条例》逐渐显现出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情况。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应立则立。如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进行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违纪条款,让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跟上时代步伐和形势变化。

  两项法规的修订坚持于法周延的原则,注重系统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中,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一高一低,系统配合,相得益彰,有助于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两项法规还与其他党内法规配套衔接,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使违反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有了科学合理的处分依据,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落实。

  两项法规的修订符合于事简便的原则,力求务实管用。大道至简,才能知行合一。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寥寥十个字,就让关中安定下来。革命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当前的“中央八项规定”,化繁为简,通俗易懂,方便执行。修订后的《准则》仅281字,却简洁明了,易知易行,有利于全党共知、上下共守。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与法律重复交叉的内容,让法律的归法律,纪律的归纪律,而且行为情形更加具体细化,有利于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用党纪处理代替法律处罚的现象,操作性大大增强。

  坚持纪法分开,实现党规与国法的有机衔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框架里,但“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两项法规的修订,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又实现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做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主动放弃普通公民享有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必须履行更多的义务和接受更多的约束。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而言,党内法规是比国家法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行为准则。此次修订《条例》既做减法,同时也有为党纪“加码”的内容,如原《条例》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这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坚持纪法衔接,实现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产党员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既是基本要求,也是应尽的责任。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党内立规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两项法规的修订强化了纪法衔接的内容。比如,修订后的《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此外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