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付子堂: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时代创新
时间:2016-11-2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我们党抓党的建设,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要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因此,有必要通过六中全会,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看哪些经过实践检验是好的,必须长期坚持;哪些可以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制度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哪些需要结合新的情况继续深化。所以,党中央决定同时制定准则、修订条例,这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安排。”

  马克思、恩格斯将“法律”“法规”的表述引入党内

  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有重视党内规范的传统。早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就将“法律”“法规”的表述引入党内。

  1879年11月,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尔的信中就直言:“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将社会民主党的代表大会视为党内“唯一的立法者”。

  “党内法规”一词最早由毛泽东提出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党内法规”一词最早由毛泽东提出。当时,“党内法规”是在深刻反思和批判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的错误背景下出现的。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所作《论新阶段》报告第一部分,关于“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提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毛泽东看来,“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项纪律还比较抽象和笼统,需要“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将全党上下统一起来,避免恶意破坏党内团结的事情再次出现。在这次会议上,中央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几部重要的党内文件。刘少奇就此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他指出,“党是执行民族统一战线的党。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在中共七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又再次使用了“党内法规”一词:“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狠抓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1962年2月6日,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上讲话指出:“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实际上是后来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也正是后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的最初由来。

  1980年,我们党在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对于当时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以及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既对当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又对党在长期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进行了归纳,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丰富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其主要原则和规定至今依然适用。比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和基本准则,关于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关于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关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关于坚持党性,关于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关于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关于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关于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搞特权等。这些都要继续坚持。然而,该准则毕竟针对的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主要矛盾。

  三十多年来,形势任务和党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建设既积累了大量新成果新经验,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内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当时尚未产生,而当时比较突出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现在已经不突出了。

  “党内法规”一词正式写入党章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早在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里,就把之前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改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至此,“党内法规”一词正式写入党章。尤其是,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施行,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1月10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七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这些方面,不仅明确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中的核心地位,而且突出了制度建设的紧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员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更加突出了“党内法规”的重要功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2013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作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和重要内容。

  新形势必然有新需要,新需要必然有新要求。形势发展需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需要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求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要求做到制度管用、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