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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党规国法并重 坚定不移走法治中国道路
时间:2014-12-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责任编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特别是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章所统帅的党规党纪体系正式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中,为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奠定了法理基础,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无疑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史要追溯到清末的法制改革。从那时开始,中国开始大规模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人自觉不自觉地将法治建设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割裂开来,就法律论法律,就法治谈法治,甚至将西方法治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看作法治现代化的唯一标准,以至于陷入新的教条主义,片面强调国家法的作用,片面强调法院的独立地位,无视社会制度的区别,无视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无视党规党纪、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其他规范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绝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现成的法治模式,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扎根于中国大地,尊重、继承和发扬中国法治已经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事实上,中国法治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

  首先,中国古代已经形成德治与法治、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传统。古代法家强调的“明法去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思想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古代儒家思想强调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道德教化和君子人格等,对我国法律传统一直具有持久的影响力。由此可见,道德风俗的教化对于法治意识的培养、法律精神的信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特别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并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无疑是吸收了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中的有益因素。

  其次,中国共产党的法治传统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原则上的。人民群众固然要服从法律,但人民群众不是消极的法律客体,不是被法律支配的奴隶,而是法律的主人。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人民群众通过党来领导法治、落实法治,而且体现在人民群众自身参与法治过程,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强调民主立法,强调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无疑是在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法治传统。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现代法治基础上形成的法治新传统。这个传统强调法治的价值是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法律规则内在的逻辑性以及法院的独立审判对于实施法治的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按照法律理性化和程序化的内在逻辑,以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就是对西方法治传统中有益要素的积极吸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际上是立足中国实际,努力打通三种法治传统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中国古代法治传统和西方现代法治传统的有益要素,从而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真正开辟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法治道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完善和定型,同时强调党规国法的重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无疑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和更加定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因此,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既需要把党的领导用法治的方式固定下来,又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改善和提升党的领导。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必须处理好党章所统帅的党规党纪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从法理上界定“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含义,理顺党规党纪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从法理学上讲,依据法的狭义和广义之分有两种不同的法治观。第一种法治观是从法的狭义概念出发,强调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中的重要性。这实际上就是近代西方主流的法治观,它强调通过正式签署社会契约而建立国家并通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由此,国家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必须以国家法为依据。正是由于国家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必须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来建构国家政治体制,法院由此成为实施法律的权威机构。

  第二种法治观是从法的广义概念出发,强调除国家正式法之外,其他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社会道德习惯等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非西方国家,法治建设始终存在着西方移植的国家法与本国传统法律之间互动,由此形成法律多元主义。正是在法律多元主义的基础上,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义,“法治就是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用广义上的“规则”这个概念取代了狭义上的“法律”概念。

  无论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还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传统,都强调多样化的不同规则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政策以及各种党规党纪在规范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观念虽然受到狭义法治观的影响,强调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性,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始终坚持多元化的法治观,即使在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中,也强调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种规范构成。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国家法治体系”的概念,就法律渊源而言,不仅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特别是明确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无疑是坚持一种多元化的法治观,不但明确了党规党纪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强调了其他社会规范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理顺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从严管党治党建设党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治国理政的指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章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宪法序言中又明确规定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这就意味着要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理顺党章和宪法的关系,进而理顺党规和国法的关系。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继承了“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古代政治理想,继承了古代士大夫阶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情操,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因此,党章及整个党规党纪体系中既有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也有党的领导组织体制;既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也有党员日常活动的规范;既有规范党组织工作的制度,也有规范党员道德修养的规矩。

  党章以及党规党纪所确立的理想信仰、政治准则、行为规范和道德约束等,无疑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国法是对公民的底线要求,而党规党纪则是对党员提出的更高的政治和道德要求。党规和国法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因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实现依法治国,必先实现依法执政;实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先实现党在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依规管党,从严治党、建设党必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每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的先锋模范,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才能全面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