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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治的经济与法律基础——纪念中国知识产权四十年
时间:2019-03-12   来源:   责任编辑: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是私权制度的基础。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思单一财产制度导致中国经济封闭。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重建私权,构建民法制度体系。同时,改革开放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突破封闭,使中国进入全球市场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应运而生。新时代,中国从“复制经济” 转型为“创新经济”。应当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充分有效地保护私权。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找到与世界市场经济的契合与平衡。解放思想,促进知识产权等私权制度的复兴。转变观念,承认“ 私” 是第一性的客观存在,保障个体的生存空间符合科学发展观,进而为“私”“私权”正名,把政策宣示上的“ 私权” 正当性,转变为制度。《民法典》作为中国私权总章程,将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财产关系提供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民法

  中国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其中,最伟大,最雄观全局的理论创新,莫过于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一理论的战略眼光之长远,所适用的空间之广泛,前所未有。我们过往40年的任何思想、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制度都可以从这个理论中找到根据、汲取力量,在未来很长的历史时期,它还将是我们的工作指南。在这个理论指导下,中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变革,中国的GDP占世界的总量从微不足道到举足轻重,既改变了中国,也改变了世界。这40年的中国历史,注定成为各国长期、持续研究的世界级的宏大课题。

  伟大觉醒意味着“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邓小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论断,意味着反思之后的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回到科学。反思是一种求真态度,是科学精神的真谛,也是获得真理性知识,获得创造新世界能力的唯一途径。人类穷其一生,永远有反思的空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所以在党和国家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关头做出了伟大战略抉择,其核心精神就是勇于反思,勇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践告诉我们,我们还有很大的反思空间。反思越深,进步越大。我国宪法指出: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取得的”。波澜壮阔的40年,占据了新中国建国近70年一大半的时段,与此前的近30年相比,有继承、有转折、有开创。尤为重要的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这样宏大的题目,远非常人所能驾驭。本文从法治建设出发,选取“中国知识产权四十年”这样一个相对具体、专业的问题,联系我国财产制度和经济体制变革、发展的历史,选择从一个新型财产制度在中国这块神奇的土地上发生、发展,这样一个相对具体的领域,观察40 年乃至近70年的历史,试图留下一个注脚,供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参考。

  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是中国40年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崭新财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的发生和发展,具有不同凡响的特殊价值和意义,尤其值得反思和总结。本文通过个人识见,管中窥豹,以40年中国财产体系发展变化为背景,对70年历史所发生的整个财产制度的社会变迁、观念转变作概要的观察与思考,为40年变革的历史留下个人粗浅的描述。以期对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产制度体系提供一点参考。

  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植根于其中的“中国现象”,具有世界意义。聚焦内因,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生、发展,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财产制度体系。着眼外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全球经济发展和市场大环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展望未来,要思考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顾及影响知识产权存亡兴衰的新中国财产制度的变革。

  一、财产制度和经济体制是40年改革的主线

  40年前,中国为什么要改革,问题绝非源于“文化大革命”。“文革”只是长期形成的问题和矛盾的爆发,它把中国引入困境,致使“党和国家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关头”,党中央选择了改革。40年的实践证明,改革的对象基本上是“文革”之前的制度和体制。从农村到城镇,从土地制度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指令性计划到指导性计划,从封闭社会到对内外开放,而这些问题无一不是长期形成的。这些才是改革的原因和动力。如果止于统计40年的历史变迁,总结40年的伟大成果,不需要了解40年前的事情。但是,如果要研究改革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和改革对象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不了解我们发生过的历史,了解出现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因和来龙去脉。问题千头万绪,单是从财产制度的角度和路径去看,可以发现,单一财产制度和计划体制对生产力发展的长期束缚,是40年前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新中国财产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最重要的是做了两件事: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实行法治。其中,财产制度的改革又是保障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键。首先,需要有与之匹配的基本财产制度,而改革开放前的财产制度与市场经济和法治不相匹配,更谈不上能容纳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存土壤。个中历史原因,有偶然,也有宿命。回顾当年,虽有顶层计划,但变化超出了计划。在这个问题上,只有客观、理性地把握历史,才能科学地规划未来。回顾历史,是为了明辨是非,凝聚共识。回顾越深,前瞻越远。众所周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是土地问题。新中国建立伊始,经济上接收的是一个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落后的农业国家。经济成分多元、复杂,土地私有、民族资本、小商品生产、官僚资本、外国资本。新政权建立之初,技术落后,经济水平低下。根据1949年新政权诞生之际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农村,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平均地权,把地主、富农占有的多余土地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书,形成了较为理想的新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城市,一方面,剥夺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奠定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经济的基础。另一方面,保留了个体工商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中国社会进入了新的时期,但从经济性质和经济形态上讲,还保留有建政之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个以财产多种所有制为基础的技术落后的农业经济国家,一个生产力低下的市场社会。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讨论和制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中国社会现状和下一步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创新,也是一项发明,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将党的这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同时并举的路线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与此相适应,宪法也规定了这一时期的财产制度。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根据宪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同时,宪法第4条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历史资料表明,当时中央对过渡时期的理解是有共识的,“这个过渡时期大约需要十八年,即恢复时期的三年,加上三个五年计划。”数十年后在我们重拾市场经济,总结了历史进程中的反复与挫折经验与教训,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较为务实的思想、理论和制度准备,有了衡量正误的基本尺度,并决心准备走漫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路时,可以反观当时的局限。以现在的眼光,理性地反思这段历史,可以看到,按照当时的理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以及所设想的社会发展速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过渡时期”的时间跨度所做的规划,是在充分考虑到技术条件、经济水平、制度设计、政府管理和权衡国民接受能力等诸多因素前提下做出的,是一个相对稳妥、务实的方案。

  正如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肯定:“实践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历史再一次提醒我们,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是本质不同的两种东西。在一个一穷二白的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先知先觉,必须面向实际,在实践中学习。其中,认识永远不会完结。因此,认识的局限性是绝对的、不可避免的,不可苛求前人。资料还表明,对过渡时期如何把控过渡的实际进度,中央内部的认识是不同的。今天看来,出现不同认识是正常的,其间区别只是看哪种认识更务实一些。结果,受“政治正确”观念的影响,“反冒进”的意见受到批判,激进意见最终主导,致使该“过渡时期”“快马加鞭”,仅仅三年后的1956年就基本结束,一举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单一公有制。“三大改造”最重要的成绩,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奠定了重要物质基础,同时也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经过长期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力量在制度的调动下,成就了中国无与伦比的国家能力优势,这种能力如中流砥柱,撑起社会主义的大厦。后来的历史证明了这如同磐石铸就的防波堤,有效地抵御和战胜了各种风浪。另一方面,与之相匹配,计划经济应运而生。此后几十年,“一大二公”和“计划经济”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标记。但是,这一过程基本上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由客观的力量推进生产关系变革的产物,而是由上层建筑中的政策力量“拔苗助长”的结果。

  事实上,直到今天,即便中国成了GDP世界排名第二的经济体,我们的生产力也没达到可以实施单一公有制的水平。财产单一所有制和计划体制,消灭了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土壤,在经济体制上与普遍实行市场经济的外部世界无法对接,其结果,中国经济走入了管制经济、封闭经济的困境。这种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很快就受到实践的反弹,导致生产力水平长期徘徊不前。据各种不同来源的资讯表明,“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中央高层也曾有过短暂的再探讨,表达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对消灭非公有制经济有所反思,有的意见明确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积极意义,认为单一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市场,不利于经济发展;也有对单一公有制的反思意见。遗憾的是,这些意见没有被重视、被采纳,仅仅为今天的反思与研究留下了历史的记录。随后,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指出:“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虽然还有阶级斗争,还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但其根本任务已经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八大’的路线是正确的,它为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文革”期间的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推出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样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单一公有制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而私权式微,几近消亡。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认为,尽管毛泽东在建国初期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再三要求,要把工作中心转到经济方面和技术革命方面来,尽管我们党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党内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我们党缺乏经验这两个原因,这一转变没有完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界提炼和分析了很多主观上的原因,而客观的,即财产制度和经济体制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或许才是更为深刻、起决定性的原因,但很少被提及。这也许才是此后数十年经济始终走不出困境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一原因所导致的后果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学术界用政治斗争的游戏规则对待经济建设当中出现的不同观点,动辄得咎,把思想打入了“牢笼”。它所确立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马克思主义”与“修正主义”的标准,所推崇的“革命”与“反动”、“左倾”与“右倾”、“进步”与“倒退”观念,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不正常的政治环境窒息了知识分子技术创新的动力,扼杀了工人尤其是农民的生产热情,为此后的一系列矛盾、冲突的发生,导致国家的工作中心出现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偏差,阶级斗争成了主导国家、社会生活的“常态”,进而为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国难“文革”,埋下了伏笔,种下了祸根。客观地、历史地看,那时的中国,对内对外已经出现了诸多不正常的现象。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文革不是偶然的。改革开放也不是偶然的。

  1958年又推出了“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三面红旗。随后,中国进入了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对此困难发生的原因,中央也有不同认识。有观点主张,“七分天灾、三分人祸”。反对者则认为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见仁见智。实际情况可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我们抛开“三七之争”,只就人为造成的问题找找原因。今天看来,这个“人祸”,就是陷于困局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违反经济规律,违背理性。计划经济与单一财产所有制形态互为表里,造成我国经济一步步走向困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历史文献中找到依据。毛泽东在其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中就曾经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的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并坦承:“在解决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的经验还不多,还不成熟”。实践一再说明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性,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我国经济很长一段时间落入所谓“条条块块”反复的怪圈当中。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单一所有制,否定私人拥有生产资料的的合法性,客观上排斥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被说成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是天经地义的“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1978年恢复大学教育,那时人们受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还在讲这个规律。正如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讨论指出的,这是一种主观经济、长官意志经济、行政权力经济。按照前苏联政治经济学的思想,社会主义的政府与资本主义政府的根本区别是,政府具有经济职能。这样,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的决定权力只剩下代表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计划经济的历史一再证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在经济问题上本应主要由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权力,改为由行政权力实施配置,其结果必然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泥淖,最终走上邓小平所说的“死路一条”。究其原因, 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按照良好愿望,即便双方的关系拿捏的天衣无缝,积极性协调至恰到好处,并发挥到极致,这两个积极性,归根到底,实质上也还只有行政权力一个积极性。让长于国家行政事务的政府官员去组织生产、经商,而天然的生产、经商者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却被剥夺甚至去除了它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本能。这不啻于让“牛守夜、狗耕田”。经济的本性是有生命力的,是人类鲜活社会生活的基础。财产的单一所有,经济主体的一元化,没有了商品生产,无法形成市场。没有了竞争,阉割了经济组织追求利润的本能。企业被异化,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私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封闭,导致管制,必然掏空了作为现代社会基本财产与人身权利总章程的民法制度的生存土壤,自然也就没有作为典型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容身之处。

  (二)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的温床,民法制度是知识产权的母体

  改革开放成就巨大,但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成就是市场经济的恢复和私权的重建。通过这个根本改革,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得以重构,各个不同主体重新获得相对合理的生存空间众所周知,正常的社会结构是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体等利益、功能、诉求不同的多层、多元结构活跃互动而形成的有机体。在这个多元复杂的结构中,每个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都需要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以及保障其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每一个主体都因占有资源和创新成果的差别而需要交换,需要市场,并通过不断地交换他们的资源达到资源互享,以推进社会进步。社会关系诸要素通过不断运动与平衡,保持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技术作为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需要何种角色和如何分工,也决定了生产要素和各类主体之间的配置关系。比如,在旧中国这样的经济、技术落后的农业国家,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天经地义。他们梦寐以求的温柔富贵之乡,就是对土地的支配权利。大道至简,历史上,我们曾经用“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种富裕农民的“标配”,唤起亿万农民对土地革命的理解和拥护。短短14 个字,言简意赅,凝结了神一般的创意,堪称人类政治智慧的典范。它生动地刻画了田园生活的温馨画面:一块可用步伐丈量的理想田产,温暖如意的家庭,可以闻到土地的芬芳,感受到人间的温度。如“约法三章”,清晰界定了个体的世界。在他们的梦想中:这个世界,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能进。他们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种关系简单明了——就是民法力倡的商品关系。用法律语言说,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民法先贤佟柔先生常言:倘若去除剥削,商品经济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等价有偿的关系,其间没有剥削,没有垄断,没有专横,没有任性。我们认真反思,不难体会,商品经济是一定生产力条件下,漫长历史时期的理想生活方式。但是,由于脱离实际的生产关系“大跃进”,打破了经济秩序的平衡,挤压了个体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法律上否定了个体发展的正当性,用公权力压制个体的合理诉求,意识形态上否定人性,把体现个体精神的“私”文化污名化。经济和意识形态如两座大山,压缩了个体生存的物理和心理空间,束缚了创造与劳动热情,窒息了个体生存的活力。从1956年起到1976年,尤其是“文革”十年期间,普天之下,谈私色变,遑论民法与私权。在那种社会条件下若有人提起知识产权,无疑是天方夜谭。

  “当时,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而‘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导致我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物极必反,否极泰来。40年前的岁末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驱走了寒冬,重燃亿万个体争取生存空间的希望。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号召,小岗村农民的载入史册的创举,点亮了每一位劳动者心中的明灯。国民中蕴藏的无穷无尽的创新激情和致富欲望,随着三中全会,蓬勃宣泄,横空而出。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这一看似微小而实质上的巨变,如同一道阳光,给无数涌动着梦想的个体生命指出了方向。随后的宪法修改,进一步给包括外资在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宪法如丹书铁券,成为我国经济成分走向多元化、合理化的根本保障,继而奠定了转型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私权制度夯实了经济基础,也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生根成长的温床。1986年《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迎接市场经济的私权宣言,它标志着私权制度的重建。在《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被提出,并在财产谱系中与物权、债权制度比肩而立,从而为知识产权在日后担纲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打下基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走向国际社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实践证明,现代社会,私权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没有私权制度,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存土壤。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私权制度的重建,短短40年,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从无到有,从初建到基本健全,再到与国际规则体系对接,进而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构建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的市场经济和财产制度是知识产权法治的基础

  改革开放40年,中国从一部巨大无比、包罗万象的“复印机”,转变为一部巨大的“创新驱动器”。新时期,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经济发展将出现飞跃,获得高质量的发展。知识、技术将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各个环节的“主角儿”,“创新经济”将成为主宰,成为科学技术研发、产业更新换代、企业购销生产、产品和技术市场以及国际贸易的决定力量。“劳动经济”将退居二线,“资本经济”将渐居辅佐地位。知识产权日显其重要性,它与先进技术融为一体,成为生产力要素中的决定因素,成为生产力的生产力,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力量的基石。财产制度体系将发生结构性变革,知识产权将成为实质上的第一财产权利,成为财产体系的核心。在“创新经济”的推动下,国际竞争将更为激烈。与此同时,国际合作和相互依存也更为紧密,市场化程度也进一步提高。在“和平与发展”的大趋势主导下,世界经济格局将面临二战结束以后最大的变革。

  当代社会,知识产权作为新型财产,将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核心竞争力的功能,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和法治的完善程度。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处理好二者关系,应以划清分际,明确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为前提。首先,需构建服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制定完善的财产制度,使传统上为市民社会服务的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转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形成的经济形态,迄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一般认为,资本主义极尽所能,把尽可能多的要素商品化,在资本的推动下把市场经济发挥到极致,使生产力获得极大的发展。但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的规律。所谓制度优势,就是要看能否破除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尽到极致的传统思维,在运用一般规律问题上具有胜过资本主义的更大优越性。要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找到优于资本主义发挥该规律的更广阔的空间,具体表现为:一是看在科学上能否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以便有条件挖掘更多、更好的资源,获得更大的资源数量基数。二是能否激发市场主体更大的创新热情,在资源配置上提供更多、更复杂、更丰富的配置方案,最终付诸实践并获得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我国有近14亿人口,地大物博,人才和物质资源基数大,在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指导下,有条件涌现比资本主义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条件激发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创新热情,关键是我们能否创造出更优越的制度给创新开拓更大的空间。首先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与之最相匹配的就是民法制度。按照法治规律,需将市场行为纳入民法的调整,包括要素的商品化,对市场要素如物品、知识、技术等支配的私权化,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法律地位人人平等,市场主体对交易活动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即“意思自治”的权利,交易活动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市场主体应当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等。为此,必须发展多元财产制形式,赋予市场主体以资源配置的充分有效的自主权利。中国渐渐进入创新型社会,科技进步会创造更多元、更大量的新需求。知识产权对市场的需求更为丰富、彻底,客观上形成了对市场化的质的提升。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平等更有利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有利于获得更优的资源配置方案。目前,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等民事主体,客观上造成民事主体的“嫡、庶”之分,形成民事活动壁垒,阻碍更广泛地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事实上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有经济,按照民事财产制度,它们事实上都属于私权利对象,其权利主体都属于私权主体;它们在民法范围内的一切活动,都属于民事行为,因民事行为所发生的所有的法律责任性质,都属于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交由政府经营管理,又被称作国营企业,但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它们在财产权的性质上并未因此改变。在法律上,它们和国家的关系与个体、私营经济一样,也要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且是支撑政府财政的主要力量。同时,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发生交易、全民所有制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奉行的都是平等、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当前,身份化的财产制度,人为造成在市场准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资源配置的不平等、不公平现象还大量的存在,事实上对各种财产性质的市场主体都造成了不公平,也成为民法原则与制度难以贯彻的重要原因。其后果是窒息了竞争经济的活力,使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难以贯彻到底,严重地制约了原本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全体国民对法治的信赖。

  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应当构建完善的民法制度。例如,按照物权法规定,物权制度是调整因财产对象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民事法律领域,奉行不论经济性质,不问主体社会地位,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的原则。鉴于我国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在宪法中已有清楚、完备的表达,在民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财产制度中,再重复强调民事主体还划分全民所有,以及非公有制身份,会造成实践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全民所有制民事主体和个体、私有企业等民事主体都是一种困扰,所形成的市场壁垒,会压缩民法制度的适用范围,降低民法制度的效率,限制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因此,可以籍《民法典》编纂之机修改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财产规则。

  其次,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关键是通过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职能、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保障市场主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充分有效地行使财产权利。在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关系状况是衡量该国是否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指标,该衡量标准在国际社会有重要影响。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国际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据统计,迄今已经有80个左右的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是,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至今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而在贸易中适用一套所谓“替代国”的另类标准和政策对待中国。并另起炉灶,绕开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用他们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划线,排斥中国,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事实上,对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国际社会见仁见智。美国之所以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市场经济规定的6条标准:1. 一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可兑换的程度;2. 一国产业工人的工资由工人与管理层之间自由协商确定的程度;3. 独资与合资企业被允许进入一国及自由从事投资活动的程度;4. 一国政府对经济活动和生产方式的实际控制程度;5. 政府对资源配置、价格以及企业产量决策的控制程度;6. 美国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因素。欧盟则规定了市场经济国家的5 条标准:1. 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 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5. 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美国与欧洲的市场经济标准,给我国经济发展出了一道难题。中国有教授对美国等的态度提出反驳和质疑,认为“市场经济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否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毫无道理”,并提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论哪一种经济,都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面对这场波澜不惊的争论,我们不禁还是要问,什么是市场经济,究竟有没有统一的市场经济标准,或者说市场经济有没有公认的死杠杠、硬条件。更进一步说,该不该有这样的标准,对这些标准的解释权在谁手里,甚至该不该有这样的游戏规则,都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对策。事实上,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框架下,谁提出、制定和掌握了这些标准,并为国际社会接受,谁就掌握了国际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话语权。面对美国与欧洲的标准,中国的立场、原则、态度是什么,承不承认这些标准,如果不承认这些标准,我们是否另有标准。老牌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市场经验,还是商业规则,它们个个都熟稔于心。反观自己,短短四分之一世纪“初长成”的市场经济实践,衡量我们的经济实力、归纳我们的经验,总结我们规则游戏的知识和能力,能否拿出客观的标准,以支撑我们的主张。我们拿出的标准有无说服力,能否为各国所承认,如果左右全球的各主要经济体不接受,我们怎么办,有没有变通的备案,一言以蔽之,我们准备好了吗? 这些都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虽为第二经济体,在市场经济的认定问题上,我们目前还没拿出自己的标准。如若国际社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长期把中国排除在市场经济国家门外,无异于又一次被封锁,哪怕是局部被区隔,也将是一场灾难。面对这副棋局,如何应对,值得三思。国际关系要靠实力,更需要智慧。总之,要理性,不要任性,国际市场也是生意场,讲的也是和气生财、通权达变。惟其如此,才能转困局为机遇,化腐朽为神奇,争取更大发展空间,推进中国的崛起。

  反之,如果承认美欧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扪心自问,我们的经济体是否符合,如若不符合,究竟有多大的距离,是否有调整改革的空间,底线在哪里,要付出何种代价,付不付,怎么付,都是要实实在在考虑的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与骄傲。众所周知,在全球化经济下,世界就是一个地球村,我们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也需要大家共同遵循统一的规则。规则和标准是命运共同体存在的基础,不可能长期容忍“一村两制”。世界尊重特色,但不会放任特殊,更不会容忍例外。要找到“求同存异”的方案,需要智慧,需要突破,也需要妥协。不久前,基辛格的态度表明,美国人已经意识到,中国的崛起不可逆转。随着中国的崛起,中美关系不可能回到从前。中美关系影响世界,世界也因中美关系变化面临大变局。突破旧局、变革规则首当其冲。这是一个百年难得的机遇,中国有足够的智慧和实力,利用这一变局找到回应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办法,因利乘便,回应挑战,破解难题。

  三、私权制度的复兴是知识产权兴起的前提

  私权,又称民事权利。私权制度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系统保障。经过40年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大为提高,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只有更为完善的私权法治,全民个体的创新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才能承担起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任。对此,伟大觉醒再次唤起“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据此,党中央高瞻远瞩,抓住根本措施,构筑现代社会基础设施,做出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伟大决策。《民法典》乃国之重器,将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在我国复兴私权规划了宏伟的蓝图。

  权利意识的提高,仍首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而私权观念的转变是最重要的转变。教育部正在组织编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国家重点教材,教材对政治性要求很高。其中,对知识产权的性质表述为私权,这本是各国共识,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序言中,开宗明义重申这一共识“知识产权为私权”。但是在审议中,有审议委员提出,虽然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无不妥,但还是不要用私权,用民事权利为好。私权与民事权利本为同义语,如何称谓,无关宏旨。但从中我们看到,国民中对“私权”观念仍心有余悸。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作为专家,对“私权”概念尚且心存顾虑,何况对法律、对私权观念不甚了了的普罗大众。

  众所周知,私权、法治、市场经济、现代化,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中国,没有私权的复兴,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民族复兴。《民法典》就是私权复兴的百年大计。但是,要真正树立起以私权为核心的权利意识,还需要长期努力。

  首先,应当为私权正名。要为私权正名,先要为“私”字正名,要为“私”正名,先要弄清楚“私”和“公”的关系。而说到底,就是理清个体与整体,包括个体与国家的关系。

  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个人。个人的事被称作“私事”,个人之间的情谊为“私情”,个人之间的矛盾个人解决称作“私了”。总之,私,是对个体这样一个客观事实的描述词汇,既无褒义,也无贬义,更无关善恶。自然史说明,个体是人类生命之源,它既是自然生命的起点,也是社会化的人的起点和物质基础,这是自然法则。个体是家庭、村落、部族、地区、城邦、国家以及任何生产组织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团体等一切人类组织的基本构成,是人类社会的DNA。事实上,个体人比任何后天的人类组织包括国家在内的组织的历史更为先天,更为久远。家庭的出现,使原本单个的人具有社会性,成为第一个社会组织。个体、家庭是人性的起源和本质。总之,个体生命是第一性的,是先于任何其他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客观存在。个体是任何人间事物的永远的大写的“1”,其余一切都是“0”,没有了这个大写的“1”,其余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也就是人性,它是客观的存在。人类历史就是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活动的历史。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动因,人类的一切矛盾运动,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对立冲突、组织乃至于国家,都是由人类的需要引起的。因此,在文明社会,反映个体需求的基本权利与尊严具有崇高的法律、道德地位。围绕着个体生命所设计的法律及道德标准,把人的自然生命、身体健康、教育、心灵安宁、人格尊严、自由、安全,置于崇高的地位。人类文明、法治、道德、文化、国家等所有一切,都是为实践这个价值观的设计而展开的。我国《民法典》把“人格权”单列成为民法分则之一编,正是反映了这一世界文明潮流。家庭,作为个体之间用以生产与生活的组合方式和基本单元,它又远比任何包括村落、部族、以及财产、社会、国家等各种人类组织和关系的历史更为原始、遥远。它是任何后者的根源、基础,它也是任何社会化组织的雏形。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站在国家主义的立场,认为家庭与市民社会是属于有限的领域,它们从属于国家,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因而主张国家是家庭的前提。马克思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关系颠倒过来,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其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是进入社会生活的起点,它也是构成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因此,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总之,个体是创造的主体、劳动的主体,是智力、体力、物质、信息、能量配置方案的设计者,是实现配置,推动自然力和人力结合,创造出知识的原始力量,是财富的创造者,是这个世界的真正主人,也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和服务的最终目的。现代国家,国民个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在公众眼中,国家对任何一位个体国民的态度,就是这个国家、政府对每一个国民的态度。调整和处理国家和个体国民的关系,是国家事务须臾不可懈怠的天字第一号的头等大事。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

  正名,就为个体在国家的地位提供了前提。个体人的地位,不仅是理论的、口号的,也是生活现实的。现代文明社会中,个体的地位和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人民国家的试金石。伟大的国家,无不身体力行捍卫它。在中国,从“以人为本”到“以人民为中心”,从强调尊重个体地位,到强调作为整体的“人民”的利益为优先,不断完善个体与整体利益兼顾的思想,总结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把这一国家宣示,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现实存在。中国政府为了信守核心价值观,无论被岁月光阴尘封多久,都念念不忘为中国的独立民族解放事业献出生命的先烈,把在滇缅战场、朝鲜战场为国捐躯的伟大中国战士的遗骨迎回祖国,让先烈英灵魂归故土,隆重安葬。在“颜色革命”危急关头,中国政府不惜代价,果断迅速接回大批海外公民,体现了一个伟大国家对国民的责任。伟大国家的伟大惊人的相似,媒体曾经传播一个故事:2011年10月,以色列士兵沙特利被俘。以色列政府旋即向巴勒斯坦提议,愿以1027名巴勒斯坦战俘,换回沙特利。返国后的沙特利,受到英雄式的迎候,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亲自接机,并温情款款地引用犹太法典抚慰沙特利:“即使世界都已经抛弃我们,我们绝对不会抛弃自己人”。借用的是神性的语言,闪耀的是人性的光辉。以色列虽小,却是一个伟大的国家。按照他们信仰的说法,每一个公民身上都有来自上帝的尊贵。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不能遭到侵犯,每一个公民都不能遭到国家的放弃。可见在国家眼里,国民个体是何等尊贵。个体是卑微的,个体把他们的自由、幸福、安全、尊严和身家性命、一腔热血,托付给他在兹念兹的命运共同体,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国家,就必然给他们的托付一个靠得住的承诺与保障。

  应当看到,不仅个体是一个自然的、第一性的客观存在,个体之间,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关系实在,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第一性的、自然的存在。个体的合理需求就是人性,它与生俱来、天经地义。对个体需求的法律保障就是私权。“只有服从自然,才能支配自然”。承认、尊重个体作为自然和社会的第一性的存在,并对个体的生存条件予以法律保障,符合自然法则、符合经济规律、符合人性。反之,就会压抑人的思想、精神,束缚生产动力,窒息创造激情。由于历史的局限,我们曾片面强调“公”在“善”中的唯一性、正当性。计划经济曾把数以亿计的个体关进封闭经济的笼子里。其结果就如历史曾经发生的那样,走入绝境。“伟大觉醒”既是中国共产党的觉醒,也是人民的觉醒。在“伟大觉醒”中,我们树起了“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旗帜。我们认识到,个体与整体是有本有末、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没有国家这个整体,个体将微不足道、无所依傍。而没有个体的合理空间,没有千千万万个体国民的基础,国家就是建立在沙滩上的空中楼阁,虚幻而脆弱。如同小河是大河的源头,细胞是机体的基础一样,没有对个体的认同,没有对个体的正当权利的保障,国家的富强、安全与尊严就是一条站立不起来的空麻袋。为此,我们必须尊重个体,尊重私权。

  私权观念的复活和私权制度的重建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从建国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是一个私权‘消亡’的过程,而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则是一个私权‘复活’的过程。私权的复活和兴起,构成转型中国最为浓墨重彩的一章。”毋庸置疑,个体对财富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如离离原上之草,野火烧不尽。邓小平曾有两个“没想到”:一是没想到“农村改革见效非常快”,粮食和经济作物都大幅增长;二是没想到“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这个没想到,正是突破计划经济思维的结果。

  在我国,如同市场经济一样,私权观念,私权法治还远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若不彻底实行法治,不建立完备的私权制度,没有对私权的尊重与敬畏,“文革”阴影就挥之难去,就会直接影响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人们对主流媒体推进市场经济的舆论,可以置若罔闻,但对从个别理论工作者偶尔发出的“消灭私有制”“私营经济退场”等只言片语式的隔空议论,却足以让私营企业主如惊弓之鸟,忐忑不安。社会生活中一些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虽动静不大,但影响不小。还有,我们在对知识产权不断严格保护的同时,又对有些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置若罔闻。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介绍,一个6000万人口大省,有完备的著作权法执法队伍,在此治下,成千上万家娱乐场所、酒店、商场、新闻广播机构,每日每时不间断地消费音乐作品。但是,在著作权法生效近30年里,全省没有向词曲作者支付过1分钱著作权使用费。

  私权法治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建设,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终保障。通过完备的私权保护制度,可以使国家、社会、社会组织、个体等各个主体的利益关系相得益彰。在中国,无论是保护传统民事权利,还是尊重知识产权等私权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四、突破“零和”思维局限,开辟人类无限未来

  在中国知识产权四十年之际,基于创新思维,我们对人类的未来有更多思考。

  研究作为与人类创新事业形影相随的知识财产制度,给我们更大的思想启发,是我们更容易突破零和思维,有益于为人类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技术史告诉我们,人类是按照自然法则生活的。自然界和人的智慧中蕴藏着无限的资源和发展空间,而要变为现实,首先要解决的,还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开放的、科学的世界观,这是人类面临的共同话题。科学史,包括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人类对自然和人生命自身的观察和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认识的维度也是不断多元、不断丰富的。随着科学进步,从地心说到日心思想;从微观的原子世界到宏观的宇宙空间;小到肉眼无法感知的夸克,大到拥有数十亿颗恒星的浩瀚银河系;再推及银河系以外数以百万计的漩涡星云,宇宙之大,令人昨舌,其中遥远的天体所发出的光能,须行走上亿年才能到达我们生存的星球。而人类对人生命自身的观察与认识,从肉体到精神,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同样不断深化。这些有限观察与认知的成果就是知识,知识从微观到宏观,从外界自然到人体自身的对物质世界的描述,构成了人类视野中的资源。这些已知资源与供人类生存的可知地球资源相比,是无限的。人类可以凭借已知的认识提升眼界、开阔胸襟,并以此为基础和框架施展创新潜能。

  技术史表明,人类通过对资源进行配置用来生产、生活的能力,还处于粗放的初级阶段。人类引为自豪的创造成果如蒸汽机、内燃机、电动机等作为动力装置,其对热能利用的效率之低、浪费程度之高,不啻于农业文明时代“大水漫灌”式的耕作。按照以色列“滴灌技术”的思维,即便是地球上可知的有限的资源,在物质材料、信息和能量的利用效率上,也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何况,人类对地球资源的发现与认知还是十分有限的。人类凭其脑力、体力对地球资源的配置方式,以及由这种配置产生的效益,还有难以穷尽的可能。因此,即便就上述已经获得的知识进行资源配置,也还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何况,科学只是一种认识,人类通过科学这个手段得出的认识,与事实上的自然界、人的生命之间,横亘着永远无法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局限性甚至偏见是显而易见的。“自然科学的普遍方法,是用分析方法把问题简化。”“科学从现象世界形成抽象,并制定出本身含有逻辑含义的概念……而从任何抽象的与逻辑的科学的立足点看来,它是决定论的。但还有一些其他立足点,精确科学无法达到。”因此,科学会出现误区,会“把科学所本来需要的抽象,误认为具体的实在……抽象为分析所必需,但从自然界及经验构成抽象时,就需要把抽象以外的部分略而不论。因此,抽象所提供的科学的图像是不完备的,至于整个存在的图像就更不完备了。”

  众所周知,任何一门自然科学一旦确立,必然寻求完善,寻求体系化,进而形成或大或小的体系。知识的体系性同时也是它的有限性、封闭性。因此,自然科学的进步,往往是突破局限、纠正偏见的结果。自然科学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可避免的偏见也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思想观念等社会生活。比如,西方发达国家盛行的“资源有限”思想和所顽固主张的“零和”游戏,就是局限于当代科学认知的基础上的。在他们眼里,世界只有那么一块“蛋糕”。囿于上述认知,它们因地球上的各种资源的几近“枯竭”而焦虑不安,从土地、矿产、森林、煤炭、石油、可燃气、稀土,百年来的战争,基本都是为了争夺这些有限的资源控制权。奥巴马总统在接受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的采访中甚至说出:“如果让十几亿中国人过上美国式的生活,将是一场灾难”,这种短视、狭隘而自私的言论。略去主观不论,客观原因,我们可以归责为由知识水平所决定的世界观的缺陷。可见,知识既提升了人类的眼界,也成了人类进一步提升眼界的天花板和创新的屏障,成了束缚人类思想的牢笼前述科学史和技术史的逻辑说明和有限的地球资源相比,宇宙的资源是相对无限的,人类对自然界的认知前景也是无限的,人类基于认知对自然资源、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更是无限的。比如,人类对月球、对火星等的探索,就是对地球资源限制的突破,就是人类在浩瀚的宇宙中寻求新的资源和生存空间的努力,在这方面,客观世界还有无尽的资源可供认识、开发与利用。因此,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第一要务。一旦突破资源有限的思想瓶颈,放弃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战略思维,人类的智慧和能力就有可能做出理性的整合,集中力量向自然索要资源与财富。就会摆脱山重水复的困扰,开辟柳暗花明的未来。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反映的就是这种新格局、大思维。

  科学、理性才能可持续的发展。科学和理性是改革开放40年乃至新中国近70年历史的基本经验。理性上看似抽象,其实它具体得很,它寓于我们的生活之中。理性是人世间最伟大的力量,也是衡量一切事物是否合于真理的试金石,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古今中外,万事万物,凡是违背理性的,无论是违背自然法则、经济规律、还是人性,无一例外是错误的。历史一再证明:违背理性,无论它有多么善良的愿望,多么高尚的目标,何等伟大的名义,终将败于实践。为此,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命题。

  历史说明,科学技术对人类的作用,甚至达到主宰作用,有如大海航行中看到远处的桅杆,无疑只是个开始。技术极大改善了人的生活,也不断造出问题和挑战。因此,面对飞速发展的技术,在当事者陶醉于兴奋莫名的同时,需要更多的冷眼旁观者。如何把控方向、节奏、趋势,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关乎这个命运共同体生死存亡、前途命运的重大话题。科学是一个知识体系,理论是一种假说,任何科学知识都要接受实验的检验,任何理论知识都要向前发展。科学无禁区,技术有禁忌。我们正在迎接一个与石器、青铜、铁器、蒸汽、电气等相比肩的里程碑式的数字技术时代。面对如此迅速、深刻而出人意表的创新时代,人类在追求自由、幸福、健康、财富和安全的同时,必须顾及法律分际和道德底线,秉持理性与科学的发展观。

  惟其如此,中国人才能和过去的四十年一样,在下一个四十年,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