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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望“鸡肋”变“美味”
时间:2016-10-13   来源:   责任编辑: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9月印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对包括“食品及相关产品”在内的九类重点领域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进行了系统规划。其中,对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有较大的突破,同时又寄予了很大的期望。《规划》提出,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标准。如果《规划》中的相关举措能够落到实处,那么长期以来令人纠结的企业标准备案与执行监督等问题将会消失,“鸡肋”也将变“美味”。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2009年版本中“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企业标准备案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等问题,监管部门、备案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长期达不成一致认识,争议不断。这也相应地导致了企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方面,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督中通常以国家标准而非企业标准作为评判食品合格与否的标准,而对于企业标准到底执行得如何,并没有权威机构评判,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尽管从法理上讲,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声称的企业标准,可以按照消费“欺诈”主张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权利,但以现有消费者的能力和检测机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现实中也鲜见这方面的案例。另一方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也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如此一来,企业标准如同“鸡肋”一般存在着,就不足为奇了。

  而根据《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废除后,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机制。与此相配套,通过鼓励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开标准的水平并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及开展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将标准实施情况纳入质量信用记录等举措,实现社会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管双管齐下,从而促进企业主动实施高标准、追求高质量,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质量竞争机制。倘若如此,诸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纠结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而企业标准的实施状况也将受到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管。同时,相对于国家标准修改完善的程序复杂性,企业标准具有明显的灵活性,率先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便捷性。这对于“到2020年,重点领域的主要消费品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的规划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规划》属于国家政策层面,要落地生根还需处理好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关系。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程序将企业标准备案方面的规定予以废除,否则就会出现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同时,也要将鼓励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开标准的水平及开展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尽可能入法,使相关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食品安全法》关于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未通过立法程序废除前,备案工作还要存续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实际工作也应以国家政策为导向,注重进一步打造备案的企业标准公开化平台和联运机制建设,为将来备案废除后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使企业标准更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标准化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将由“鸡肋”华丽转身为真正的“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