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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
时间:2020-07-25   来源:   责任编辑:

  智能社会的到来极为迅速,我们几乎没有做好准备。智能社会充满生机和希望,也充斥着风险和挑战。在各种风险之中,最突出的是法律规制失灵;在各种挑战当中,最严峻的是法律秩序失调。规制失灵、秩序失调集中表现为“治理赤字”,即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能力、治理技术已不能有效应对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智能科技的全方位挑战,以至出现失控失序甚至危及公民权利、社会福祉、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全球和平的严重局面。面对风险和挑战,我们无路可退,唯有勇于面对,以人类智慧破解治理难题。构建以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为核心要素的法律秩序,是破解智能社会“治理赤字”的当务之急路,也是智能社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一、秩序与人类社会法律秩序形态

  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法律秩序形态几经演进或变革。法律秩序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社会法律秩序。

  二是以市场为中心的工业社会法律秩序。

  三是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社会法律秩序。

  四是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

  二、构建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的法律秩序

  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正在构建之中,我们如何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呢?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我认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包含五个核心要素,即科学、人本、包容、普惠、共治,五个要素交融形成法理型社会秩序。

  (一)科学

  科学(科学理性)是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第一要义。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科学技术创新、顺应科技发展规律、探索智能化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法律秩序建立在科学认知和科学规律的基础上。

  智能社会的基本规律和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智能社会是科技赋能型社会。智能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于科技创新,科技不仅成为第一生产力,而且成为人民福祉和幸福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第一推动力。法律要以激励和保护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为首要原则,推进中国智能科技占领世界科技的制高点。

  第二,智能社会是易于流变的社会。可谓日新月异,一切都在快速改变中。既往的社会形态,例如农业社会,上千年没有显著变化;工业社会上百年、数十年没有根本性变化,所以法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二百年,德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一百多年;而信息社会、智能社会,则是十几年、几年一个样。面对异常迅猛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度的超前性,立法和修法要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律模式要创新,法律要更加开放和兼容,给其他规则的出现和使用留有更充分、更方便的接口,让司法通过法律解释、自由裁量等能动方式承担一定的应对社会变化的“造法”功能。

  第三,智能社会是风险变数最大的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智能社会的显著特征。智能科技在带给人类巨大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诸如科技异化风险、网络暴力风险、算法歧视风险、非法移动跟踪风险等,这是人人都可感知的普遍风险。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是个别性、局部性、偶然性的,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普遍广泛性、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应对智能科技带来的风险,法律必须挺身而出。

  第四,智能社会是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形态。全球化与信息化、智能化属于同一个时空,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的诞生既开启了全球互联的信息化时代,也开启了信息交互的全球化时代。智能科技的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我们必须以辩证思维和全球思维分析利与弊、机遇与挑战,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市场秩序,并以法律反制对我国智能科技的打压。

  (二)人本

  以人为本是智能社会的核心价值。其要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的独立、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终极关怀。以人的权利为本,就是把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作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核心要义。

  一是个人信息(信息权)保护。滥采个人信息、非法倒卖个人信息、非法窃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智能社会的“公害”。我国已经注意到互联网企业、平台公司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情况,并采取立法加以规制和惩罚,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都作出了规定,今年将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是公民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把人格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三是数字人权保护。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数字时代,中国也正在加速建设“数字中国”。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类生活和生存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成为新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数字人权”概念,普及“数字人权”理念,既十分必要、甚为迫切,也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三)公正

  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是公平正义的秩序,公平正义在实践中体现为普惠、共享和制度正义,它们几乎是等值概念,因而,公平正义的秩序就是普惠性秩序、共享性秩序、正义性秩序。

  人人平等,人人享有,是智能社会建设和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国智能科技领域一些领军企业和企业家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纷纷提出了“普惠人工智能(普惠AI)战略计划”、友好型人工智能环境规划,把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公共财富,把普惠、共享、公平等原则作为发展智能科技的价值目标,把智能科技更广泛地应用于教育、医疗、社保、交通、就业、养老等民生领域,使全体人民尤其是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搭上互联网、人工智能发展和公共服务普惠化的快车,迎接智能生活新时代。

  智能社会必然是共享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泉水般地涌现以及人口规模的相对稳定,使人们共享资源和收益有了物质前提。而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也为共享社会创造了关键的技术前提,可以说没有互联网,再好的理念和政策也不可能引领社会步入共享社会。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以公正为核心价值构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在立法层面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没有例外。

  (四)包容

  包容是现代法治的美德。在高度现代化的智能社会,我们所要建立和维护的不是一般秩序,而是“包容性秩序”。智能社会秩序应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而不同的秩序,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文主义的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是各种社会分歧、矛盾和冲突能够在伦理和法理的基础上得以和平解决或缓和的秩序,是由科技理性和法律理性共同支撑的社会秩序。

  构建包容性法律秩序,要以辩证思维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诸如利益与风险的关系、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个人信息权利与信息公益的关系、互联网自由与监管的关系、大数据自主与共享的关系、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与数据脱敏的必要性强制性的关系、智能科技的产权保护与增进社会福祉的关系、算法的技术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激励创新和容许出错的关系、信息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关系等。辩证思维与包容思维是内在一致的,以辩证思维和包容思维处理这些关系,就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发展、可持续发展。

  在保护人的尊严方面,在促进信息的流通方面,国外都有很多经验,如日本政府发布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社会原则》,德国的《改进社交网络中法律执行的法案》等。包容性法律秩序也包含着开放、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地在人工智能科技方面的创新和经验。

  (五)共治

  共治是善治的核心要义,良好的法律秩序由共治而形成。智能社会的治理比其他任何形态的社会治理都更加复杂,它既有针对智能科技的极强专业性,又具有面向公众的广泛社会性。实行以法科共治、法德共治、多元共治为核心的法律秩序,是破解“治理赤字”的重要法宝,也是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必然选择。

  一是法律与科技共治。诚信治理为法律与科技共治提供了一个范例。在传统社会,诚信治理依靠的是法律和道德手段;在智能社会,科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应用能力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都为维护社会诚信、建设信用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是通过电子途径完成,就会被完整记录并保存下来。每个人关乎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活动信息、执业经历,尤其是缺失诚信的不良记录等都会被记录在案,无法涂改、遗忘不了、删除不能,这就迫使人们在智能技术的监督下诚实守信、谨言慎行。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后,各种信息永恒保存,就更倒逼人们自觉规范行为、建立个人良好信用记录。可见,许多法律和道德禁止不住的失信言行都被智能科技管起来了,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同时,也使社会更文明。

  二是法律与道德共治。近年来,各国都在对人工智能进行伦理和法理研究。在加强伦理引导和规范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开发、使用和传播的约束与惩戒机制,全面落实法律防控,降低人工智能潜在侵害,确保智能科技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是多元共治。智能社会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行业、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实现党委统一领导下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局面。

  智能社会已经到来,提出“构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这一科学命题、时代主题和研究课题,已迫在眉睫。我们要以法治的理性、德性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智能科技革命,让智能化系统更加安全可控、科技运用更合乎伦理法理,使之成为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共享发展、公平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的生产力基础。唯有这样,人们才能在网络泛在的数字时代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生活安宁、身心自由有充分的获得感、安全感,才能在算法决策、机器决策中真正获得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只有在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的法律秩序中,智能在线教育、智能远程医疗、智能无障碍设施、远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院等才能积极发挥有益作用,充分释放正能量,助力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减少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弥补各类优质资源供给不足、分享不均的现状,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司法公平,更好地实现重病者、老年人、残障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使全体人民在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呵护之下,共享科技发展成果、安居乐业、自由发展、幸福生活。


  本文系张文显教授在“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