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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三治融合”之“理”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时间:2020-11-04   来源:   责任编辑:

  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基本矛盾是秩序与活力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是社会治理学的基本问题。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和各种举措,归结起来就是实现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能够科学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达到社会治理这一目标,就是我们期待的“善治”。善治有3个层面的基本意义:第一,善治是治理的过程,即善于治理。第二,善治是治理的目标,即治理良善。第三,善治是治理的方式,即以人为本、多元共治的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社会善治是区别于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的新型治理。我们通常讲要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质上就是要实现上述三重意义上的善治。

  善治的推进方式和实现形式是多样的。“三治融合”就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形成并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被实践充分证明是科学有效的善治方式。可以说,“三治融合”形成的善治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桐乡人民创造的经验,是嘉兴和浙江发展的经验,也是社会善治的中国经验。由此,“三治融合”(三治结合),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写进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而且对“三治”的浙江解读即“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这3句话还写进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之中。

  新时代“三治”及其融合的科学内涵与制度表达

  对“三治”的解读已经有了比较成形的表述。但是,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中,在嘉兴、桐乡“三治融合”新经验面前,“三治”及“三治融合”的内涵更加深刻。自治,本质上就是民治,即民主之治。桐乡人民讲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就是民治、自治,也就是人民共建共治共享。只有在自治基础上,才能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鉴于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强调自治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自治,嘉兴市委、桐乡市委强调党建引领就是强调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和指导。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3个基本含义,第一,“法律之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规则之治、程序之治,法治的基本特征是讲规则、守规矩、程序公正、程序正当。第二,“依法而治”,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宪法和相关法律有效实施;党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第三,“良法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社会治理范畴内,“法治”的“法”,不限于由国家制定、批准或认可的法,也包括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

  德治,就是“以德治理”。如果说,自治是民治为本,法治是法安天下,那么,德治就是德润人心,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等引领民风。当然,在德治问题上要防止3种倾向:一是要防止把德治等同于道德教化、把人民作为道德教育的客体,而要注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大众文化、提升公序良俗、促进社会文明。二是要防止用公共权力的强制力推行道德要求。实际上,德治和法治各有自己的调整机理和优势,不能将二者混同,强制推行道德要求,甚至提出不切实际的道德标准强人所难,那就会削弱德治的感染力和优越性。第三,当道德遇到利益的时候,不是盲目地排斥利益,忽略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而要把道德和利益有效地统筹起来。

  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有其内在逻辑,三个逻辑的结合使“三治融合”成为当代中国治理具有标志性的成果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丰富了“三治”内容,体现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以德治理”的现代治理逻辑,反映了“以民主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依托”的基层治理规律,表达了新时代基层治理新格局中的辩证思维和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治理法理。这一思维和法理也充分体现在民法典当中,中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基本法律、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典、人民群众的权利宝典,是“三治融合”的法律载体,必将引领和保障“三治融合”的持续推进。“三治融合”的经验、做法、理念,也是中国民法典的实践来源之一,是中国民法典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

  “三治融合”的发展方向

  “三治融合”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其发展方向可以用“三化”来表达。

  第一,制度化,即从经验到规范,或者说,从“事”到“制”到“治”。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出,“我们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把“社会治理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制度加以发展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概念的提出和理论阐发,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治理理论,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制度化”方向。这也必将引导各地党委、人大、政府、社会组织树立制度意识、重视制度建设,把社会治理的好理念、好经验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制度化、法律化,丰富社会治理的制度资源,夯实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推动社会治理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当中。

  第二,学理化,即从实践到理论。对“三治融合”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是深化“三治融合”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广和普及“三治融合”经验的现实需要。我们要加强对以“三治融合”为核心的桐乡和嘉兴经验、桐乡和嘉兴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

  第三,智能化,即从网格到智能。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历经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社会法律秩序、以市场为中心的工业社会法律秩序、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社会法律秩序,而随着智能社会的到来,正在转型为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主体的智能科技所催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革命,对现行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同时也为构建新秩序注入了强大动能。将智治要素融入“三治”之中,是破解 “治理赤字”的当务之急,也是智能社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最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建设智慧城市、智慧社会、数字中国。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智能科技正在强有力地推动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将智治融入“三治”之中,必将使“三治融合”提质增效,并不断释放出强大生命力。随着智能科技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广泛应用,“三治融合”之“理”必将借助智治之“力”而持续创新、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