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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时间:2022-01-07   来源:《中国法学》   责任编辑: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道路,也是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的康庄大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路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向未来,我们将以建设法治强国为目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蓝图、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不断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

法治  现代化  新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学内涵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宏观样态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未来拓展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提出一个崭新理论命题,即“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这为我们洞察世界、理解实践、深化理论确立了新范式,为法学界提出并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科学理论和方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投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法治探索和实践中成功走出的法治现代化唯一正确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历史底色。可以说,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全部理论和实践的立足点。本文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演进、科学内涵、宏观样态、未来拓展四个方面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行了写实性叙述、学理化阐释、法理化凝练、前瞻性构思。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演进

“现代化”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而法治现代化也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被唤醒。在世界法治现代化大潮流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和不断拓展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伟大创造,呈现出独特的历史轨迹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
在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法”文明并没有缺席,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彪炳史册的灿烂文明令世人称道。但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入侵和封建统治腐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丧权辱国,割地赔款,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中华法系也随之凋零了。为了拯救民族危亡,中国人民奋起反抗,仁人志士奔走呐喊,各种救国方案轮番出台,而变法图强无疑是其中呼声最高的。康有为、梁启超等发起了以“变法”为主题的思想启蒙运动和热火朝天的“戊戌变法”;沈家本将西方法制与中华法律传统文化联结,开展大规模修例,起草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包含现代性元素的法律,开启了近代中国法治变革、现代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许多人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具有现代色彩的民主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提出了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制等不同策略,但都相继失败、抱憾而终。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政府,撼动了反动统治秩序的根基,却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境遇,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变法图强”忽略了法制的社会基础,没能找到解决中国前途命运问题的正确道路和领导力量,犹如夜雨中的昙花一现,转瞬间雨打风吹去。
“变法”的路走不通,必须寻找一条新路,正是在漫漫长夜的等待中,新文化运动撬开了历史的一道曙光。我国一批先进知识分子和革命青年,高举民主、科学、法治、人权的旗帜,在追求真理中传播新思想新文化,勇于打破封建思想的桎梏,猛烈冲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旧礼教、旧道德、旧思想、旧文化,马克思主义也随这场文化浪潮涌进了中国思想界。直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马克思列宁主义才真正掌握群众,成为改造世界的力量。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诞生了。这一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不仅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也刷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展开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画卷。我们党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制定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甚至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这一切都是以中华大地上生动演绎的法治实践为条件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的新型国体、政体、政权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上一次石破天惊的大觉醒、大变革。 
(二)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经过二十八年浴血奋战,党领导人民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彻底结束了帝国主义列强欺凌和压迫中国人民的历史,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百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英勇斗争的伟大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功绩,也明确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前进方向。1954年《宪法》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了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成功开辟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不仅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也在宪法精神的照耀下破土而出。同时着手起草的还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这些草案虽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但它们所拟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却以党的政策或司法政策指引人民司法工作,并为其后起草相应的法律积累了经验和技术基础。由是,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法制原则、基本法制框架,就这样在硝烟沉落的大地上扎了根。不过,受内外各种因素困扰,开局良好的法制建设在20世纪60年代陷入停滞、逆转和倒退状态,一场“文化大革命”袭来,初步形成的法制框架几乎荡然无存。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的一场致命的挫折。
(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1978年,在党和国家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关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时代号角。正像习近平所指出的:“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改革开放如春雷乍响,推动中国大地 “破冰解冻”,迈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我们党领导人民勇敢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理念,初步形成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其中,具有标志性的成果是全面修改带有严重错误和缺点的“七八宪法”,颁布实施“八二宪法”,并对其进行四次修改,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236部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一路披荆斩棘、勇往直前,成功开拓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伟大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创立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党领导人民在新时代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其“新”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提出并科学阐述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鲜明的特征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法善治。具体而言,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其“新”在实践中鲜明表现为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着力推进“国内法治”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从确立“依法执政”到“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等波澜壮阔的法治转型;具体体现在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编纂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实现立法突破,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治事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数不胜数的法治成就和变革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诗的重要篇章,这条道路的“开探”“开辟”“开拓”“开创”并非一条坦途,我们经历了流血后的重生、衰颓后的重建、挫折后的重整、繁荣后的再出发,因而尤为值得珍惜。在彻底废除半殖民地半封建旧法统和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墟上,我们仅用了几十年时间就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效显著,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突破性进展,意气风发地迈向了全面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一条越走越宽的道路,它已被历史的逻辑所证明,也必将在历史的画卷上续写辉煌。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学内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道路,具有深厚的科学底蕴、鲜明的时代特征、宽广的全球视野。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翻版,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唯一正确道路,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区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体现在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和法治现代化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上,体现在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领导上,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沿着正确道路有序推进。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所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良法善治的标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新征程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努力使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法治现代化的实际效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关于法治、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认知,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灵魂和旗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指引党和人民在新时代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现代化的前进道路上,我们将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政治定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决不照搬照套西方所谓“宪政”、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模式,决不全面移植他国的法治体系。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习近平深刻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中国道路”作为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之一,指出“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这一重要的历史经验和科学论断完全适用于法治领域和法治现代化问题。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土面积广袤、人口规模巨大、地区差异悬殊、历史文化悠久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其正确的道路书本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一切刻舟求剑、照猫画虎、生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的做法都是无济于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但坚持社会主义,而且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4亿多人口,且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这是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和社会条件。立足于“初级阶段”和“新时代”,我们的法治现代化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们依然面临着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国家治理还有弱项的实际情况。因此,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
第二,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文明大国,法制文明是中华文明的内在构成,而且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中国古代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其后建立的秦朝扩大了成文法的规模,奠定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传统法制的基本轮廓,并初步形成了中华法系。汉唐诸代君臣与巨儒主张“德主刑辅”,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传统法制成为“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体。《唐律疏议》更以其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丰富而深邃的法理内涵而成为古代法典的范例。千年朝代更替,并没有中断中华法系的血脉,它无比广泛地影响和传播到周边国家和世界其他国家,也给我们留下无比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法治精神的结晶,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回味、传承和发展。例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奉法强国、变法促进的强国之路;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思想精华。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必须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中华法治文明在当代世界焕发绚丽光彩。
第三,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大转型和世界大变局的新世纪,国情与世情相互影响、深度交融。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发生了全球化历史性变迁,全球化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在这样的全球化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应对全球化的战略能力。作为新兴大国,我国积极主动顺应全球化,实行对外开放战略,赢得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近年来,逆全球化思潮上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抬头。然而,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全球化的发展趋向不会改变。我们要继续积极推动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全球化加快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使我们充满信心地走出了一条面向全球化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虽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是这一主题面临许多挑战。“东升西降”是大变局发展的主要方向,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是加剧大变局演进的催化剂,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是大变局的基本特征;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是大变局之下难以避免的“乱局”。大国博弈的历史轮廓日渐清晰,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和平崛起势不可挡,但守成大国绝不甘心,必然打压遏制。在法治方面,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国家间最核心的竞争、法治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我们势在必行的战略抉择。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主动参与全球法治变革,推进构建国际法治新秩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在全球化和大变局的新世纪,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保持对外开放、文明互鉴的境界。习近平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通往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也是如此。“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外国法治文明有许多理念、原则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诸如依法而治、权力制约、尊重人权、税收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应当坚持在中国国情和中国需要的前提下,认真鉴别、理性批判、合理吸收外国法治经验,使之与中国本土资源相贯通,彰显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放性、包容性和科学性。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第四,中国是在经历了一场又一场思想解放、排除各种错误倾向干扰下步入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彻底肃清封建专制传统中开启的。按照人类社会变迁和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然而,由于近代以来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跳过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进入了社会主义,加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约有3000多年,故“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首先面对的就是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典型特征是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重刑主义、刑讯逼供等。受这种旧传统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无视宪法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特别是当个人意志和主张与法律不一致时,不是“人依法”而往往是“法依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极大的政治勇气领导人民开展反封建斗争,扫除了影响依法治国、阻碍法治现代化的封建主义遗风。
其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排除“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的斗争中突围的。由于清末统治集团的腐败封闭僵化,中华文明的内在灵魂几乎被掏空,在西方文明的狂风暴雨中摇摇欲坠。中国向何处去?中华文明向何处去?政界学界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在“有病乱投医”的情况下,不少人试图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全盘西化论”因此滋长起来。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较封建专制主义人治具有进步性。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我们当然要面向世界、学习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尽可能跨越发展、弯道超车。但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有它生成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条件,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盲目崇拜,甚至直接套用法治模式,很容易造成水土不服、后患无穷。毛泽东、邓小平反复提醒我们,必须坚持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决不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模式,要反对“全盘西化”的错误思潮。在批判“全盘西化”的同时,我们也曾经走过一段“全盘苏化”的弯路。在法的理论上,我们曾照搬以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过分强调法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以致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将毛泽东“以苏为鉴”的主张泛化,试图照搬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苏联法律体系。在法律运行上,片面强调法律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一面,而忽视法律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面,致使法治现代化进程一度南辕北辙。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既否定了“全盘西化”,也告别了“全盘苏化”,回归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科学真理,开启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最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克服极“左”思潮干扰的实践中奋进的。长期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深受极“左”思潮的干扰和破坏,其主要表现是: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奉行“法律虚无主义”,公然主张要人治、不要法治,把法律仅仅作为办事的参考;热衷于大轰大嗡、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甚至实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而无视法律程序;把法律的强制和惩罚功能极端化,而忽视其保护人权、维护公正的价值功能。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极“左”错误危害很大,曾经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发生颠覆性倒退。鉴于“左”的意识根深蒂固、危害极大,邓小平力挽狂澜,向极“左”思潮开炮,强调“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经过反对极“左”思潮的解放思想和拨乱反正的政治斗争,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一场又一场学术争鸣和一次又一次的斗争洗礼过后,我们清除了“封遗毒”、克服了“左僵化”、放弃了“洋教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旗帜,奋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大踏步迈向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间正道。这在世界法治史上是十分独特的现象。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康庄大道
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成就堪称世界法治发展的典型范例,正在并将继续深刻影响人类法治文明历史进程。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辛探索,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用70余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二三百年走过的法治现代化历程,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奇迹,标志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又一次伟大崛起。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鲜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法治衰国家乱人民不幸的悲剧,我们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实现了党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我们用30来年的时间构建起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是世界现代法制史上最具标志性的重大事件,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其影响广泛而深刻。
同时,我们持续进行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我国的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既注重普及法律常识、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又强调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既要求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又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依法办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并逐步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中国的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既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和影响深远的法治启蒙运动,是一场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运动。经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现代法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所追求的那种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协商谈判、和平理性解决矛盾纠纷等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蔚然成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党和人民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同时,创造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全面依法治国新奇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主线,对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作出重要部署。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决策和总体部署。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决策新部署。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使现行宪法与时俱进、更加完善。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加强了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2020年,《民法典》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法典化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站在了更高的起点上。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次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相继出台实施。这些重大事件和重要文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颗颗耀眼的明珠,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坚持“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坚持走既不同于英法德等西方国家内生演进型道路、也不走日韩新等东亚国家外发推进型道路,而是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法治改革模式,在先行先试形成集成性制度创新、示范性改革效应后再全面铺开,确保法治领域的改革蹄疾步稳。我们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择善而用,融通各种优质法治资源,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法治体系创新、法治方法创新;我们既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又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我们高举人类法治文明的旗帜,又力破“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窠臼,走出了一条有别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而在同一历史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沿袭殖民主义法治体系而水土不服,或者全面移植、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而陷入各种各样的“陷阱”。有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宪政”体制和法治模式,不仅没有更自由、更民主、更稳定,而是不同程度地陷入政治动乱、社会混乱,人民流离失所、国家动荡不安。选择的道路不同,命运也完全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为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国家和法律制度贡献了中国理论和中国经验。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宏观样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历史底色,它不是在原有道路上的小修小补,而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和历史变迁。因而,我们需要有更高的历史站位、更宏阔的理论视角、更全面的实践认知,才能找准它的定位、目标、路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宏观样态可从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路径选择等方面描述和展示。
(一)战略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中推进法治现代化
40多年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民主法治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性课题之中深思熟虑,强调指出: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在新时代,习近平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战略思维,强调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前进道路上,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中,法治具有“国之重器”的威力;我们要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发挥法治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之中统筹安排。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
习近平以深邃的理论思维和高远的战略眼光,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把对法治现代化的战略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他多次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进一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国家治理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将彻底实现从封建治理到民主治理的历史变迁、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转折,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囿于各种原因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人治思维和治理模式,实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这种深层次全方位的治理革命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和法治现代化,才能深刻把握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只有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同步推进法治现代化,才能顺利实现法治现代化;只有把法治现代化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各层面现代化统筹安排、一体推进,才能使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实现。正是基于科学认知而得出的历史定律,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迈向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新征程。
(二)发展目标: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中国共产党人系统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特别是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和西方近代以来形式主义的法治体系及其对现代中国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坚定树立了“良法善治”的理念,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关于这个《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他还引用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名言来论证良法善治。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实现良法善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8年,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为了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我们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和司法,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与人民的美好生活交相辉映,成为中国之治最靓丽的风景线。
(三)路径选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选择,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坚持以法治领域全面改革为强大动力。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制胜法宝。习近平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把人民意志有效地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使国家治理始终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使人民当家作主不会沦为一句口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政治基础和制度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就要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鲜明特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党,拥有历史决定、人民选择、宪法确立的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由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性质、地位和使命所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规治党,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促进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形成合力。从理论上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不能分割,依法执政与依规执政高度契合、缺一不可。正如邓小平指出,“没有党规党法, 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指出,“治国必先治党”,“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在推进法治现代化实践中,我们着重从七个方面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即全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扩大党政“共同立法”、共同印发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推进宪法与党章、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统一实施;建立健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协调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制改革、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是两类重要的社会规范,法治和德治是两种重要的治理方式。从国家和社会治理上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古往今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是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通观我国历史,礼法并重、德法合治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秩序和发展局面。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借鉴历史经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努力做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德”“法”并肩而行之路,无德则无善法,无法则德无正轨,德法兼治是中国法治历史、现实和逻辑的统一。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精到地运用于法治领域,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也是新时代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工程。就“共同推进”而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就“一体建设”而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总体而言,我们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要推进法律体系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等等。习近平提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各自为政、争权诿责、互相打架的突出问题,破解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区域、地方、行业之间法治协调、充分发展。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贯通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习近平就作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指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题主线。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2020年,党中央就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做出顶层设计,领导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科学定位。
第五,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重点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习近平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原创性时代性命题,并精辟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和纲举目张的战略意义。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的确定,对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定性,使全党全国人民进一步明确方向、保持定力、坚定步伐,更加科学有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推进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六,坚持以法治领域全面改革为强大动力。以改革推动法制发展,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不断被验证、被传颂。中国古代许多杰出的政治家都高度重视“变法”:商鞅变法助秦统一六国,汉初变法促成“文景之治”,唐初变法成就“贞观之治”,宋代“王安石变法”使宋朝从贫弱走向繁荣,清末“戊戌变法”政治上虽然失败了但却助推了思想启蒙。一言以蔽之,封建社会的历次“变法”有力推动了封建制度的革新,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是宝贵的历史经验。对当代中国来说,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现代化,也必须总结和借鉴“变法”的历史经验,运用法治改革的辩证思维,以改革激活法治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法治现代化进程。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科学判断。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数字人权等基本权利和新兴权利保护提出了更多期待,但法治的质量和发展水平却不足以充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和期待。解决法治领域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必须推进法治改革,以改革求发展、促进步、谋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了新时代的法治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领域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而强力推进,相继推出了20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重点解决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产权保护缺位等突出问题,改革和完善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宪法实施体制机制、立法体制机制、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司法体制机制、政法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学教育体制机制等,先后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持续深入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实践证明,法治改革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未来拓展

回顾过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积淀了宝贵经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了不可逆转的现实基础。展望未来,到21世纪中叶实现法治现代化依然任重道远,必然会面临新情况新挑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内涵新要求,与时俱进地多维度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一)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为目标,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目标指向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强国梦与法治梦是相通的,法治是国家强盛的条件,也是国家强盛的象征。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从当今世界看,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从人类政治文明史看,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展示着现代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国泰民安的精神风貌。在一个现代化强国中,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信仰法治、尊崇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打开了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历史进程。法治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上,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奋斗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必然要求,必将增强全体人民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信念伟力、思想定力、前进动力。
(二)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蓝图,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治理意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现代化的范畴,推动中国从物质层面的“四个现代化”迈向“全面现代化”的新时代,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习近平指出:“我们讲过很多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第一次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在关于这个《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2019年,中共中央以一次全会专题研究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并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提高了“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文明指征来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要求推进法治现代化,惟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驱动,法治现代化才能目标更加明确、路径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有力。我们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牵引法治现代化,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车轮与法治体系的轨道相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深度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三)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内涵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将使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大同梦想成真,将成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壮举。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与现代化指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党带领人民奋斗百年,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共同富裕有着科学内涵和丰富内容。它不仅指物质方面的共同富裕,也指精神方面的共同富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范畴,故有“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等的二元划分,物质是第一位的,精神是第二位的,但二者不是割裂的。由此观之,“共同富裕”不是只见物质不见精神,而是物质和精神的双轴驱动。在物质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环境宜居等;在精神意义上,共同富裕指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等,依法参与全过程民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尊严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强大制度力量。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努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加良好的法治空间,发挥法治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为主体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和保护全体人民勤劳创新致富,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三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保驾护航,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四是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的更加科学理性的收入分配秩序。五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促进生态文明,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法治环境。
实现共同富裕,同样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和历史变迁,既需要法治的助力和保障,也推动着法治的变革和进步。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同步的。在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法治现代化与促进共同富裕相结合,把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法治现代化始终,使它们相辅相成,法治才有更旺盛的生命力。第一,共同富裕必将丰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内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折射到法治领域,也必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然深化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根基和法理意蕴,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与现代性的统一。第二,对促进共同富裕所面临的各种关系的调整,诸如对国家与公民、群体与个体、富者(先富)与贫者(后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革新了法治的调整机制和方法,其中包含着对法律固有的权利义务调整机制的创新,更多地融入了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致富与共富、私益与公益等价值平衡的辩证法,使法治调整机制体现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相通性、一致性,使法治现代化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转型变革。第三,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供给促进法治发展变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尺度。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法治还是一个跟跑者,无论是在法治理念上,还是法律制定与实施,都还不完全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营造。促进共同富裕为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法治应大踏步跟上共同富裕的前进步伐,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深化法治供给侧改革,提高法律制度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推进与共同富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第四,作为共同富裕重要依托的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提高共同富裕立法的实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将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全方位、深层次地融入法治体系,可从根本上提高法治的品质和美德,促进法治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创造法治现代化新境界。 
(四)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政治文明底色
法治和民主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具感召力的两个概念,现代政治文明就是民主和法治完美结合的产物。“政治文明”通常被界定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较早论述“政治文明”的思想家。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论断。世纪之交,我们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其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都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政治建设重大任务。
民主和法治珠联璧合,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和鲜明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在政治文明这一民主和法治的结晶中,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底色,政治民主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民主的本质决定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的民主政治基础不同;民主还是法治的力量所在,民主政治的形态决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这些理论逻辑和政治逻辑出发,新时代推进法治现代化新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制约和监督公权,发展“人民至上”的法治。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标志的民主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习近平曾经引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对这一“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作出了最响亮最科学的回答:“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但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基于科学的民主观和崇高的民主信仰,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伟大旗帜,把人民当家作主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的一贯主张。“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我们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内涵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并给予科学阐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的制度成果。法治现代化与民主现代化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崇高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法治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改革、确保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
(五)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技元素
数字化智能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必然影响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向度。“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仅体现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质生活财富在“量”的积累上,还体现在它往往引起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例如,种植养殖农业技术的发明催生了家庭和私有制,使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取代了原来的集体采集狩猎的生产方式,使人类从原始社会跨入文明社会,推动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蒸汽机和织布机的发明,引发了机器大工业的生产革命,牵引自然经济迈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促使封建社会解体,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出现,使奴役被自由代替、专制被民主代替、特权被平等代替、人治被法治代替。21世纪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正在彻底改变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使人类步入更加高效、开放、自由、互信的数字经济时代,也呼唤着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的法理型法律秩序。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它让人类学会了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促进人类和谐相处,学会了如何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面向未来,法律还将发挥持续性的作用,它将让我们学会如何面对自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拯救我们共同生存的地球和人类自身。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这两个理论命题足以表明科技和法治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也蕴涵着科技与法治的内在联系。科技和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中国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法治是建立在具有鲜明特色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这是我国法治的制度优势。同时,我国具有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领先全球的科技优势。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的聚合,必将释放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改造世界、造福人类的伟大创造力,而法治自身也将经历一场洗礼。新时代科学立法、精准执法、智慧司法、数字维权、社会智治等都表明中国法治正借助数字科技优势而取得跨越式发展,就数字化智能化而言,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全球法治文明的领跑者,并将勇攀人类法治文明的高峰。
科技兴,则法治强。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法治现代化;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都是习近平提出的原创性理论,它们不是偶然相交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中,而是必然在民族复兴的未来形影相随、相伴相生。一方面,数字中国建设只有落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实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数字中国离不开法治中国的规范、引领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才能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六)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维度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具有鲜明价值指向的现代化,它既蕴涵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蕴涵着全人类共同价值,因而它有能力通向良法善治最高境界,有资格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西方一些政客和思想家总是把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标榜为“普适价值”“普世价值”而强加于人类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我们绝不能同意这种价值“单边主义”、价值“霸权主义”,而必须旗帜鲜明地主张“全人类共同价值”。2015年,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2018年,习近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提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郑重申明:“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动历史车轮向着光明的目标前进!”2021年,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致辞进一步指出:“各国历史、文化、制度、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各国人民都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习近平又指出:“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所主张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指基于文明互鉴而形成的价值共识,而非用自己的价值观压倒他人的价值认识,这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根本区别所在。千百年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保卫和平,实现发展,促进公平,伸张正义,建设民主,保障自由,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不懈追求,也是人类的共同愿望。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锤炼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无疑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向,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关切。“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提出,使我们站在了人类价值和道义的制高点,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深厚的价值基础,为全球治理体系现代化注入了强劲的价值动能。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进步潮流”。“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战无不胜的人类法理武器,是我们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法理指南针。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价值引领,加快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人类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作出新贡献,为发展中国家破解依法治国难题、顺利迈向法治现代化提供更多更鲜活的经验,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创人类社会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
当代中国正经历我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深刻而伟大的社会变革,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中华民族已经踏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法治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只能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我们要正确把握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本色、法治现代化的普遍性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特殊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性和开放性,坚持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方向和道路,同时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与世界法治文明大道衔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和必由之路,而且开创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照亮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美好前程。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