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专门召开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相关立法职权,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通过“决定+修法”,圆满完成了党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立法任务,彰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和共同意志。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指出,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重新建构并增加赋权,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建立健全有关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等,形成了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这些宪制性制度安排,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法治基础和民意基础,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和“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落实全国人大“3·11”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3·30”修订决定要求,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更新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标志着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工作顺利完成。
2021年9月19日,作为香港完善选举制度之后举行的首场重大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成功举行。12月19日,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成功举行。新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了广泛代表性,使得竞选活动更加理性、公平、有序,更加注重民生和发展议题,更加注重参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展示。新选举制度使选举回归良性竞争,为香港市民谋实惠、谋福祉。香港中联办12月20日发表声明指出,这次选举是有香港特色民主的一次成功实践,对于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道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完善,以及选举成功举行的实践,成功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动了“一国两制”下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发展。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全面准确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既坚持“一国”原则,又尊重“两制”差异;既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又不是“清一色”,做到了包容开放;既保证广泛代表性,又体现均衡参与;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加强协商民主;既维护了政权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治理效能;既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又有利于维护和实现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
“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不仅丰富了我国民主制度的内涵,也为全人类民主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