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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文:加强涉外经贸法治工作 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时间:2022-05-27   来源:民主与法制   责任编辑:


加强涉外经贸法治工作 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王受文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将涉外法治工作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我们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作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全面加强涉外经贸法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以高标准涉外经贸法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一、深刻领会加强涉外经贸法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我国发展要赢得优势、赢得主动、赢得未来,必须顺应经济全球化,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当前,我国涉外经贸法治工作与我国经贸大国地位和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地位还不相匹配,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全面加强涉外经贸法治工作。
  一是推动制度型开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进行。”②当前,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稳居世界前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缩减,21个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开放平台落地见效,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朝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迈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已有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升级版”,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发展,世界贸易和产业分工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全球竞争格局出现新趋势,各国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更加激烈,美西方等主要经济体纷纷下大力气吸引产业回流和向小圈子转移。要增强中国市场的吸引力,必须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16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法治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以法治方式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完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致力于推进合作共治的共同开放。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不应该任由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破坏国际秩序和国际规则,而要以建设性姿态改革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③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④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国家无视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执意瘫痪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以此摆脱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进而将争端解决从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路径倒退回以实力为基础的丛林法则,严重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国际经贸规则正在深度重构,新一轮规则博弈加剧,个别国家试图主导这一进程,为其他成员筑起新的规则高墙,巩固和扩大自身既有的霸权地位和竞争优势,国际经贸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严重受损。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必答题。必须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更加积极地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紧密稳定的全球经济体系,与国内高质量发展形成正反馈效应。同时,在充分协商基础上,为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打造各方普遍接受、行之有效的规则,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三是统筹开放和安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⑤民粹主义升温,保护主义加剧,单边主义和霸凌行径愈演愈烈。国际经贸环境恶化,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逆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大冲击,风险加大。少数发达国家借机挑起国际经贸争端,为维护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多边贸易体制,并对我国出口产品加征巨额关税。个别国家泛化国家安全,凭空捏造理由,动用国家力量干预正常贸易往来和市场交易,屡次滥用出口管制作为打压和霸凌他国的工具,危害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了遏制我国发展,某些西方国家固守冷战思维,频频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和企业实施“长臂管辖”,粗暴干涉我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⑥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发展面临的阻力和挑战势必增大,也将面临更多更为复杂的国际纠纷和法律问题。在加强综合应对的同时,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涉外法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丰富和充实法律工具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
  
  二、近年来我国在涉外经贸法治领域的重要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涉外经贸法治工作,提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等一系列要求。按照党中央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出口管制法等重要法律,参与、引领多双边和区域经贸谈判,积极运用法治手段维护我国正当经贸利益,我国涉外经贸法治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完善对外开放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外商投资法,外资法律制度实现历史性变革。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取代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实现了我国外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历史性变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工作。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更加突出了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为了确保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落地,我国还开展了外商投资配套规定的清理工作,修改和废止了一大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文件。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聚焦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等,对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进行顶层设计,为海南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了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
  (二)充实涉外经贸法律工具箱
  ——制定出口管制法,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针对我国出口管制立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等问题,根据形势变化,总结现行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制定了出口管制法,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于2020年9月19日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一些外国实体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中国企业采取封锁、断供和其他歧视性措施,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也给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带来威胁,对全球经济造成负面冲击,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为维护国际经贸规则和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决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也有利于创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制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上述办法,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
  (三)积极开展国际经贸规则谈判
  ——建设性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谈判。推动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该议题谈判旨在就服务贸易相关措施,包括资质要求和程序、许可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等制定规则,增强政策透明度,简化程序。2021年12月2日,中国、欧盟、美国等67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正式宣布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这是世界贸易组织2015年以来首次就新的全球规则达成一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研究,谈判成果生效将为企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每年节省约1500亿美元成本。
  推动开展投资便利化规则谈判。这是中方首次在世界贸易组织牵头引领的重要议题,是对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达成的《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这个重要成果的转化。谈判于2020年下半年启动,主要内容包括增强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优化行政程序和要求、促进国际合作等。2021年12月10日,中国和欧盟、俄罗斯、日本、智利、巴西、尼日利亚等共11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同联署《投资便利化联合声明》。各方在声明中强调将继续坚持发展导向,并以现有谈判文本为基础推进谈判,目标是在2022年底前结束文本谈判,推动最终达成投资便利化多边协定。
  ——推进自贸协定、投资协定谈判。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历经8年谈判,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RCEP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充分体现了各方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信心和决心,将为区域乃至全球贸易投资增长、经济复苏和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RCEP生效实施后,将推动我国三分之一的贸易实现零关税,还将带动相应的服务和投资开放,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的提升。RCEP的签署生效,是我国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又一重大开放成果,有助于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目前,按照积极构建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部署,我国已经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与自贸伙伴贸易额占外贸总额的35%左右。
  推动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着眼于制度型开放,是一项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协定涉及领域远远超越传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成果涵盖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四方面内容。协定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中方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欧方也在协定中对我国承诺其较高的市场准入水平。
  (四)运用世贸规则维护合法权益
  打赢诉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案。2020年9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裁定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违反世贸规则。2018年以来,美方发布对华301调查报告,并先后对我国约3600亿美元输美产品加征关税,严重违反世贸规则。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和全球自由贸易秩序,中方毅然将美方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波及产业范围最广的贸易争端案件。该案的胜诉,是对美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有力回击,向全球宣示了中国政府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意志与决心。
  两次起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并两度获得报复权。长期以来,美国在对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采取违反世贸规则的做法。2012年5月和2013年12月,我国先后将美国对我国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美方措施均被裁决违反世贸规则。2019年1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庭发布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贸易报复水平仲裁裁决,认定由于美方未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生效裁决,中方在货物贸易领域每年可对美国实施35.79亿美元贸易报复。2022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庭发布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贸易报复水平仲裁裁决,认定由于美方未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生效裁决,中方在货物贸易领域每年可对美国实施6.45亿美元贸易报复。上述案件的胜诉成果对于纠正美国违规做法、维护我国企业合法贸易利益、捍卫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由于美方长期阻挠,从2019年12月1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只剩最后一名法官在任。由于受理案件的法官人数不足,该机构陷入“停摆”。中国、欧盟等主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展开密集磋商,积极寻求建立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临时替代机制,以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2020年4月30日,中国、欧盟和其他十七个成员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通知,共同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该安排显示了各方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和支持,有利于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三、正确把握加强涉外经贸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2021年12月6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⑧这为我们做好涉外经贸法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坚持涉外经贸法治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党对涉外经贸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各方面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正确处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更好运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为我国繁荣富强、持续稳定发展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持续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优化外资促进服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服务外贸发展实践,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统筹发展和安全,构筑与更高水平开放相匹配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
  (三)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做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推动解决上诉机构停摆问题。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机制合作,加强贸易和投资、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议题探讨,维护自由贸易,加强开放合作。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积极商签和更新投资协定,推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程,完善多边投资规则。
  (四)加强运用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强化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投资规则维护国家和企业正当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提高运用国际国内法律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推动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和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