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尹宝虎研究员参加第六届“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并发言
时间:2019-06-29   来源:   责任编辑:

  为落实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国法学会于2019年6月20日至21日在广州成功举办第六届“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会议主题为“深化‘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来自中国和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大洋洲36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位法学法律界和工商界代表出席会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印度律师协会候任会长普利桑特·库马、广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文敏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王廷惠主持开幕式。

  本届研讨会由广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同承办,得到了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企业界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响应。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林中梁、尹宝虎研究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田立晓、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尹雪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等分别代表有关方面发言。

  一、研讨会得到中外法学法律界和企业界的积极参与和高度肯定,达成了深化“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广泛共识

  本届研讨会吸引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86位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经贸官员与会。中方代表除来自政府部门和法律院校、学术机构外,还有来自30家涉外律所的律师和21家涉外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务主管。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在致辞中指出,本届研讨会以“深化‘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为主题,契合了当前形势,反映了多方需求。他希望中外法学法律界和企业界抓住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机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全方位的法治合作,推进技术标准、规则制度、法律法规等的“软联通”,坚决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恪守企业社会责任,为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张鸣起的讲话得到中外代表普遍赞同和响应,一致认为加强“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沿着高质量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绘制好“一带一路”工笔画的有力保障。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表示,广东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广东法学法律界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依托其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法治合作具有的独特区位优势,努力将广东省打造成为“一带一路”的战略枢纽、经贸合作中心和重要引擎。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田立晓指出,共建“一带一路”离不开法治的护航,少不了规则的支撑。作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工作的牵头单位,外交部条法司将进一步做好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对接,更新升级“一带一路”条约网络,加强国别研究,引导企业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尹雪梅表示,司法部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通过成立司法部服务“一带一路”研究中心,印发《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推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起设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允许和鼓励“一带一路”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在华设立代表处等措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高质量法律服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强调,“一带一路”倡议要求中国仲裁必须朝着国际化发展,贸仲委正在采取扩大仲裁员名册中外籍仲裁员比例、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实践、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措施,增强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喀麦隆行政与法官师范学院行政部主任马格瑞斯·阿特表示,“一带一路”倡议为非洲提供了宝贵机遇。非洲国家在获得大量的中国商品和投资的同时,也学到了先进的科技知识和经济、法律等管理经验,促进了非洲经济发展。她希望通过深化中非法治合作,让更多的非洲国家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亚太法协“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联合主席、马来西亚律师梁柏林指出,为了加强“一带一路”沿线法学法律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亚太法协专门成立了“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针对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在贸易、投资、税收、劳工、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针对当前“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的趋势,与会代表共同呼吁坚决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

  广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文敏表示,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良方。在当今世界面临保护主义挑战、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进程受阻的背景下,中外法学法律界更要坚定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继续朝着自由化和便利化发展。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指出,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贸易组织遇到了严重危机,由于某些国家的阻挠,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面临着瘫痪的危险。他建议在尊重成员国差异性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改革,一方面要增强其发展导向以适应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增加环保、劳工等新规则以满足发达国家的适当关切,使世界贸易组织继续成为世界贸易的核心体制。印度律师协会候任会长普利桑特·库马表示,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必须坚持差别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应该使各成员国都能够获益,彼此公平地开展服务和贸易,而不应该使这些法律条款成为制约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的障碍和沉重负担。他特别强调,那些摆脱了贫困的国家,仍然需要一些社会项目或者补贴才能够继续发展;如果剥夺了对他们的差别待遇,这些国家就会陷入倒退,并不会给全球经济带来任何进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袁泉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新的规则方案。

  三、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热点法律问题,中外代表提出了一系列值得重视的对策建议

  坦桑尼亚阿鲁沙区议会法务部主任达斯顿·辛伯建议尽快更新或完善中非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中国与非洲35个国家签有双边投资协定。但只有2000年之后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才规定了“若非出于公共目的,禁止当地政府征收或没收中国投资者的财产”的条款。中国投资者若是在那些2000年之前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中投资,则会面临财产被当地政府征收或没收的风险。另外,中非之间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在环境保护、反腐败、劳动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世寅指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地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会涉及到合同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税法、劳动法、环保法等。为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企业应聘请当地律师全方位研究和考察相关法律和典型案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闪涛建议,“一带一路”地区法律实务界应自下而上地开展法律协作,积极搭建商事法律服务平台,推进沿线各国政策和规则的对接,改善本地区商业环境的透明度。

  印度尼西亚律师迈克尔·卡尔通过比较国际仲裁与本地诉讼的优劣,建议外国投资者在印尼遭遇商事纠纷时,尽量通过中立的仲裁机构去解决。新西兰律师陈烛与印度律师普拉什·库马都建议外国投资者选择调解的方法去解决在新西兰和印度遇到的商业纠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黄全来详细介绍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及其影响,认为《新加坡公约》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为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新路径,有可能会成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