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其他四项原则,其中包括实事求是原则。应当正确处理好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维护党章,带头遵守党规党纪的氛围和环境正在形成,对于已经取得的成效要充分肯定。同时,对于执行党内法规问题,也应当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以实事求是为核心内容的思想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方法,也是制定和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处理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的关系
应当明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是首要原则。《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其他四项原则,其中包括实事求是原则。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同时,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处理好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切忌只注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忽视或忽略实事求是原则,更不应该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替代或取消实事求是原则。这既是贯彻党章总纲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党的思想路线之必要,也是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之必须,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明确管党治党“从严”的标准
从严治党的标准就是准确、得当、原原本本地理解、把握和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原意和“立法精神”,该严的必须严,不该“严”的规定执行不能反应“过度”。离开这一标准,严或不严就是失去了判断标准,就容易产生从严治党责任主体履行管党治党职责标准尺子的多样性和主观随意性,偏离从严治党精神和原则。依据党章总纲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新修订的党内法规很多规定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精神和要求,同旧的条例比较来看,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处分条例》有很多条文规定都从严了。比如,第四十五条政治言论纪律扩大了对外公开发表的方式方法和途径规定,现实针对性很强;同时,该条文对涉及改革开放言论内容违纪问题作出了调整和缩小范围的规定,旧条例规定为“反对改革开放”,其“立法精神”是包括反对改革开放的方方面面在内,新条例调整和聚焦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上,这就是判断和衡量这一条言论问题的规则标准。
再比如,第八十条至八十二条关于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廉洁纪律规定体现出从严治党的立法精神,包括在旧条例基础上,扩大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权力影响力收受对方财物的人员范围,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还包括同党员领导干部有关的特定关系人;取消了旧条例把同党员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前置条件规定,只要有血缘关系、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党员领导干部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就要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只要有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对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事实,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直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纪处分的起点是从情节较轻开始,而不是从情节较重开始。
同时,必须注意新旧纪律处分条例的前后变化,从变化中分析和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并以执行新条例规定为准。比如,按照旧条例的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属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而新条例则把上述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作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并且根据具体情节情况,可以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也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从这一变化中可以推断出,旧条例是不可能有警告处分出现的,因为所谓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所谓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而党章和本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档,警告是最低的一档。如果按照旧条例对上述行为的规定精神,那就意味着对应当给予最低一档的警告处分行为进行从重或加重处分,实际上就等于取消了最低档的警告处分,或者说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就根本没有可能,从这个角度分析,新条例对上述行为的处分规定并不比旧条例更严厉,而是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精神。
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和执行党内规章制度应当处理好从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关系。不应当把从严治党简单地理解为“层层加码”,或者把从严治党理解为要求越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越重越好。这里所说的“层层加码”是指在贯彻和执行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不可以任意扩大原有规定的内涵和外延。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党委主体责任的层层传导说成是“层层加码”,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上,必须层层传导、层层压实,这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最为关键的一招儿,因为它牵住了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并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保障。事实上,《处分条例》很多规定已经加码从严了,按照该条例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执行即可。根据新修订生效的《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这里,“根据本条例”是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原则和前置条件,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可以抛开原则和前置条件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尤其是不能对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任意加码或者做扩大解释和执行,这是由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性质决定的。至于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有关规定,可以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此外,还应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在执行党内法规实践中发现问题,促使党内法规通过修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