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讲话》是今年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事件,对法学领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仍然是今年法学领域的热点。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外国法律文化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具有方向性、方法论性质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马克思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大家,从来是把法律现象放在整个社会结构、阶级结构中来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关系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把法放在社会的阶级结构中,提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学流派的最重要的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可能过时,但基本原理不能丢,更不能抽象肯定、具体否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集中体现在我国法治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关系、法治与党的领导关系问题上。法治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之上,包括经济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政治上的多党制和分权制衡。资本主义法治的全部使命都在于维护和调节这个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的基本制度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实行的是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这些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之上,维护和调节这些制度的运行。虽然法治对社会基本制度的形成和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是法治在决定着社会基本制度,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着法治。我国所建立的法治必须立足于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之上。
从法治政治属性的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不同、最大特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它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全部法律的灵魂。如果抽去我国国体的规定,把国体与法律条文割裂,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就等于抽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魂,把国体和党的领导架空,甚至会本末倒置,把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我国法治的蓝本,反过来侵蚀和瓦解我们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而且精华和糟粕混杂,在批判糟粕时,不能把精华也丢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有很大不同。第一,大局观。在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时期,自秦以来大约占三分之二;分裂的状态,比如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时间都比较短,即使在这些时期,每一个国家、王朝内部也是高度统一的。虽然我国古代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权力之间,也有一套权限划分的制度,但大前提都是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批判封建专制、皇权至上是完全必要的,但一定不要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渗透的大局观一起丢掉。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小局服务大局,是中国法律和国家治理的原则。
第二,礼治、德治、法治相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的指导、道德的作用,强调礼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从孔子的“礼乐不兴,刑罚不中”,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到荀子的“隆礼重法”、“明德慎罚”,到汉代以来“礼融于法”,充分显示了中国礼法文化的特点。法律的作用不限于惩罚,还在教化。“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们绝不应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渗透的治国理政的智慧扔掉。
第三,和谐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和谐观念,天人合一,协和万邦,和而不同。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审理案子,孔子和别人一样,但是孔子的目的是达到“无讼”的境界。而西方人的法治观念,从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先哲的思想看,都强调区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西方法治文化就是诉讼文化。但是孔子的思想和西方的主流思想家相比较,不在一个层次上。诉讼本身,区分权利与义务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人际关系的和谐。我们批判庸俗的关系哲学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因此抛弃和谐理念则是丢了大智慧。习总书记号召理论工作者要坚定文化自信。大局观,法治、礼治与德治相结合,和谐观念恰恰是我们文化自信的本钱,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外国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排外的,而是开放的、包容的,它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主义自然法,到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从文艺复兴以来古典自然法,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到19世纪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直到20世纪以来的社会法学、新自然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后现代法学等等,虽然它们的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对法治的意义和作用有很不相同的解读,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法学不同流派所揭示的道理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会有启迪;所遇到的难题、走过的弯路,也会促使我们在前进道路上格外小心,不致重蹈覆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待西方的理论,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本国国情。法治是一个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作为中国的法学工作者,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而是要深入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坚持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的实践。但它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很不相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之下解决法治问题,无疑是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