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的迅速发展带来所谓的“柠檬市场”问题,即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无证经营、销售不安全食品、虚假宣传标注、商标侵权等,由此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及职能部门已迅速介入并回应这些问题。
□ 胡锦光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食品经营业态模式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比如:互联网和零售业结合发展成网络食品零售,以预包装食品为主;互联网和餐饮业结合发展成网络订餐,以即做即食食品为主;互联网和进出口结合发展成跨境食品电商,以海淘代购奶粉及保健食品为主。从平台经济到食品电商市场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食品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
但是,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线上食品安全监管在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面临挑战。
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及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非常重要的一年。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第三方平台为抓手的社会共治治理理念,将第三方平台设定为被监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标志着我国网络食品治理迈出积极的一步。梳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的立法回应和执法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网络食品安全立法的渐进性
近年来,针对网络食品的立法日臻完善,包括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第三方平台责任的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涵盖送餐环节对于餐具和人员的安全要求。
在此基础上,鉴于网络食品发展的地域性和挑战性,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针对网络食品监管的地方立法。例如,北京于2016年3月起实施的《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上海于去年3月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细化了对网络食品经营的要求,规定对第三方平台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职责之一。
网络食品安全立法的精细化
各位阶以及各层级的立法都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了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细化。其一,细化多元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网络食品安全义务及违法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职权和职责。
其二,多元利益平衡中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法治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则制度之中必须兼顾不同的利益,在食品领域中也是如此,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必须平衡这些不同而合法的利益。其中,第三方平台责任的强化是通过行政管理义务和民事连带责任的科学设置来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价值取向,而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其承诺和宣传,也是防止对消费者的欺诈和误导行为,这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原则。
其三,在互联网多元利益相关方的模式中,社会公众也是重要的参与角色。在这方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构建的内部举报制度也是其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
食品领域安全监管的特殊性
当立法层面回应互联网的治理需要综合考虑多重价值,并按轻重缓急排列价值顺序的交错组合时,食品领域内的安全监管特殊性在于从严并优先安全价值的保障。相应的,强化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并通过规章使其细化、具体化,也反映了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网络食品安全这一特殊情形下,上述的责任精细化则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审查义务及其承担该项义务的方式,具体包括备案义务,具备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技术条件,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档案,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及信息检查,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电商平台责任并未弱化
今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样一部被贯之以“促进法”“保护法”“平台法”的新法会给食品安全的从严监管带来何种影响?
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有着多元的立法目标,如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标则是安全导向,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当《电子商务法》将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依次变更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和当下的相应责任以减轻第三方平台责任时,作为平衡综合立法和领域立法之道,《电子商务法》在其适用范围中已经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第三方平台承担的依旧是连带责任。
而且,作为立法的先验,诸如食品安全法治所强调的治理理念,针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许可豁免、第三方平台就入网资质进行审核等制度设计都体现在本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