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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洪水: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须以权利为导向重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时间:2015-06-14   来源:   责任编辑: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八个方面的构建。其中第四个构建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要切实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必须从权利层面重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舒洪水

  转换价值目标

  从监管机关本位转向举报人本位

  受权力本位立法价值理念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立法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这一核心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直接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法律制度遵循监管机关中心主义之本位。

  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确立权力本位的立法并不科学:一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阻碍社会生产力提高。由于权力本位立法存在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以及社会的进步取向,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立法均以权利为本位,即强调民众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与进步动力,极大刺激了自然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进取心,使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法律制度应该以权利为本位,而不应该以权力为本位。二是权力本位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挫伤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导致其制度功能无法发挥,制度目标无法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产生的动因在于监管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即前者无法有效掌握后者的违法行为,进而造成大量监管盲区,导致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蔓延泛滥,严重危害民众身心健康。而要消除监管盲区,就必须扩展监管机关搜集违法行为的信息渠道,为实现这一目标,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应运而生,它是一种监管机关通过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交易搜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有效发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信息搜集功能,监管机关本位立法明显无助于甚至阻碍该目标的达成。理由在于:举报是一种权利,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由此可知,是否与监管机关进行信息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社会公众即举报权的权利主体手中,而非监管机关手中。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其信息搜集作用,实现监管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其制度核心必然在于保护举报人的各种权益。

  有奖举报

  革新现行的保密制度

  1.设计完整的保密义务规范。因为我国现行保密义务规范的不完整,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得被举报人肆无忌惮地打击举报人,严重削弱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功能发挥。因此,我国未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应从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两个方面设计完整的保密义务规范。

  就构成要件而言,除继续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具体化:一是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二是严格限定知情人范围。三是严格举报材料转接程序。四是严格规定新闻媒体的保密义务。

  就法律责任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法律制度除应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规定他们应该对举报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严格举报人同意公开身份的方式。我国经举报人同意保密义务人可以公开其身份信息的立法应予以坚持,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一是同意的主体,不仅举报人本人同意,而且其家属(举报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全体同意,监管机关才有权利公开举报人的信息。若监管机关未经上述主体全体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者家属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的,保密义务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举报人及其家属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同意,并详细阐述合理的公开理由后,保密义务人方可有权利公开其信息。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完善,就能够切实保证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保密权利和人身权益免遭潜在的伤害。

  3.取消协助调查与奖励等级的挂钩。保密制度所保护的举报人人身利益不仅是更高法益,而且是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立法的核心内容。它的作用甚至要重于高额物质奖励对举报人的激励作用。因此,保密制度的要求应贯穿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始终,而不仅限于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然而,现场协助调查或协助调查必然会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从而为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创造了条件,导致举报人有奖不敢领。现实生活中,因举报人协助调查使其身份泄露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幅度降低潜在举报人的举报可能性,从而弱化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激励群众举报的信息获取功能有效发挥。既然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一种信息交易机制,其制度核心就在于鼓励人们积极举报,获得更多食品违法信息,而不是方便监管机关迅速处理违法行为。要更好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立法就必须废除容易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奖金确定标准,取消将奖励等级与协助调查的挂钩,而单纯以举报信息的涉案价值以及重要性作为唯一奖金确定标准。

  4.改革现行的奖金领取方式。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普遍确定的领奖方式为:在发奖人的办公地点现场领奖,而且在领奖前还须经过申请、批准以及通知等法定程序,还要求举报者本人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发放人处签收领奖。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即为了防止奖励基金被私吞、被冒领,保证资金安全而至举报人人身安全于不顾。科学的立法应该将举报人安全的考虑高于财政资金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应优先保护举报人的利益而非财政资金安全。因为举报人安全决定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而财政资金安全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其他管理制度的实施而保证,因而完全基于监管机构自身管理方便的奖金发放方式设计应予以摒弃。为此,我国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应明确规定:奖金以秘密发放为原则,只有在举报人同意或非公开不可的情形下,才可以公开发放。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举报中心领取,也可与监管机关约定存款银行账号,由监管机关直接汇款,或存款后将存折(单)寄给举报人,由举报人自行领取。

  举报保护

  重建事后救济制度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事后救济制度以举报人在遭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法律所能提供保护措施为其规范内容。

  1.救济义务主体的确定。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公安机关均应成为保护义务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救济义务人保护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收到举报人的保护请求后,都有义务为举报人提供及时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举报人请求检察机关为其提供保护后,检察机关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为举报人提供人身保护。

  2.受保护的权利主体范围。我国现有的举报制度以保护举报人为原则,由于举报人举报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不仅仅是其本人,还包括近亲属以及相关密切人员。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必须扩大保护范围,将举报人、近亲属以及密切相关人员都纳入受保护的权利主体范围。在这些人员因为恐吓、威胁以及正在遭受人身打击行为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公安机关都应该为他提供保护。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机关,对举报人的人身保护应当以其为主。公安机关认为举报人人身已经安全,认为可以解除紧急保护的,必须报经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人有权利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人身保护。检察机关有义务督促、监督公安机关为举报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3.建立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必须明确保护义务主体与打击报复者等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宜重不宜轻。其次,对打击报复行为人应当按照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后果做一划分,特别应当将对举报人的精神侵害作为打击报复处理。我国应借鉴如美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将恐吓、威胁举报人作为重罪予以制裁。最后,对于保护机关的责任追究,目前应当倒查对举报人进行刑事、行政、经济等处罚的合法性,坚决查处不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人。另外,还必须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促进食品监管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履行紧急保护之责。举报人在申请保护后,受到打击报复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有关医药费用,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机关以及相关责任人先行垫付,破案后再由加害方赔付。

  2014年3月31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广场,市民在活动现场咨询辨别真假食品药品知识。当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统一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3.31”主题日宣传活动,山东省枣庄市在光明广场设立活动宣传点,通过开展现场接受投诉举报、解答群众咨询、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免费换新药品等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对食品药品真假的鉴别能力和法治意识,确保公众食品药品安全。

  据了解,此次活动是全国统一开通“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以来的首个主题日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