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先生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而且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法学家。从李达开始说李龙先生,似乎有些突然。其实,两位先生,在个人关系上确有渊源。李龙先生从小就认识李达先生。
1947年,李龙的伯父李祖荫,时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兼任湖南省教育厅厅长,曾担保邀请李达到湖南大学法学院任教。1953年,李达调任武汉大学校长,李龙于1954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198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华辉等人整理李达遗著《法理学大纲》,李龙为其提供了许多珍贵资料。
如今,通观过去70多年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尤其是阅读李龙先生新著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人们至今可以感知当年李达先生提出的法学与社会现实配合之间关系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该著作最后一节(第十一章第三节)就中国法理学发展提出的六个方面的战略谋划,意义深远。
首先,中国要有自己的法理学学科体系,与中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和中国社会相适应。在上世纪40年代,讨论1902年清末修律以后法律移植与革新而建立的“六法全书”体系状况时,李达意识到,这些移植来的法律,与中国社会不一定契合。就法理学而言,当时大学法理学授课中,不少高校照国外教材讲,对西方各种法律学说或作“纯理论”介绍,或顶礼膜拜,奉若神明;或作不着边际、不接地气的说教。这造成了许多高校法律系学生迷茫而彷徨。基于此,李达在70多年前呼唤构建中国自己的法理学。经过70多年发展,中国初步做到了,至少是有了创立中国法理学的清晰自觉。这就是李龙先生强调的,要“高度关注学科建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自信和他信”。
其次,中国的法理学要关注中国法律之外的中国社会。70多年前,李达先生倡导关注社会,而不囿于法学本身的园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已是今天法学界的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可以忽视李达的提醒。今天,李龙在本书中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强调良法应具有四个标准:人民性、客观性、时代性和操作性。法之理既在法外,又在法内。法理学研究不仅要关注中国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而且要把实践层面的法律问题上升到学理层面的法学理论,并从中国社会现实和未来出路的视角来思考中国法理学的问题。
最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面向实践、走向实践的历史。从上世纪40年代末李达先生的《法理学大纲》,到今天李龙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它展现了一代又一代“中国法理学人”在探索什么是“中国的法理学”的问题上做出的不懈努力,体现着一代又一代“中国法理学人”思考。
立足中国实践,求索中国自己的法理学,是李达一生的不懈追求。经过不懈努力,他完成了《法理学大纲》一书。经过70多年的发展,立足中国实践,已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李龙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一书,针对目前我国法理学研究存在的五大问题,提出的推进中国法理学升级转型的五点具体主张,其意义同样非凡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