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王伟国副所长出席“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发展”学术研讨会并发言
时间:2018-01-04   来源:   责任编辑:

  2017年12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发展”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成功举办,出席本次会议的有: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绿杨经济学院、河北工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简明词典》编委会、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等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领导、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等。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所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在会上发言,发言的题目是《十九大报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新提法的理解》,全文如下: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十九大报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新提法的理解”。“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个提法出现在十九大报告第三部分。该部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其中第六条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条在讲了“三个坚持”以后,紧跟着一句话: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为了表述的方便,以下简称“两者有机统一”。由于这是十九大报告中的一个新提法,我今天汇报的只是一个初步的思考,不敢说研究有多么深入、系统。我的PPT主要展示了一些重要背景资料,方便大家理解。时间所限,我主要讲一些理解思路,汇报三个部分。

  一、“两者有机统一”是关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崭新表述

  第一,“两者有机统一”是党中央的最新表述。我说是党中央的最新表述不排除有些学者曾经说过类似的话。说是党中央的最新表述,有两点论据:

  1.除了十九大报告以外,目前没有任何中央文件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论述中出现过类似的表达。

  2.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比对的结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领导等方方面面做出了许多论述,经过认真比对发现,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绝大多数表述是深化发展方面的内容,有的甚至就是原话,但是“两者有机统一”是一个全新的表述。比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表述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十九大报告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再如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十九大报告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是,关于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些意思相似的表述,比如,“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等,但没有形式上更为近似的表达。

  因此,我认为,“两者有机统一”是关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崭新表述。

  第二,我想表达的是这“两者有机统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凝练和深化。

  凝练是说表达更加简洁了,深化是说其内涵更加深刻了。2016年12月,在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做了一段很长的指示,其中说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任务,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我们随后在深圳中国法治论坛上专门以此为主题,开了一个中国法治论坛2017年的重要研讨会。这次十九大报告不再用“统筹推进,一体建设”面是用了“有机统一”的表述:一方面简洁了;另一方面不只是一般形式意义上的简洁,它对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关系的认识深化了。

  二、“两者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党依法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首先,四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提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中有段重要的论述:“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后来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表述与此思路应该是一脉相承的,也说明对这个问题的表述是不断深化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的理解上,从党的许多文件,特别是四中全会《决定》来看,已经非常明确地和党依法执政直接紧密联系在一起了。具体来说,目前说的“两者有机统一”,我认为体现的是一种认识上的飞跃和行动上的自觉。

  所谓“认识上的飞跃”,是说“两者有机统一”体现了从“物理结合”到“化学反应”的认识飞跃。过去无论是讲“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还是讲“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主要是讲国法与党规作为有联系、但是独立的两个事物相互结合和发生作用,从这个理论基础出发,这更像是一种“物理的结合”。而有机统一强调的是一个系统、一个有机体内部不同部件的结合和作用,也就是将党规与国法纳入到党依法执政这个系统中通盘考虑,是要求两者作为一个系统内、有机体内不同的部件,必须通力合作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这更像是一种“化学反应”。对于这种“化学反应”,宋功德教授在他的名著《党规之治》中有一段形象的阐释:由于我们党不是参政党而是执政党,不仅要完成管党治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更要在此基础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执政治国,这就使得党规与国法发生复杂关联,产生诸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化学反应”。我认为这也明明白白地说明,实际上我们过去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在自觉不自觉地“有机结合”了,但是这次明确提出来,就是认识上的升华与飞跃,同时作为一种基本方略,也对实践提出了很多要求,要求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要主动落实为行动的自觉。因此,有机统一既是认识的升华,也是对今后工作自觉的强力指引。

  在此认识基础上,我还认为“两者有机统一”的显著标志就是党依法执政。只有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只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了,党依法执政的目标才算实现了。而“两者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是“三者有机统一”。经过认真梳理,我发现十九大报告中一共有5处讲到“有机统一”,但实际上可归结为2个“有机统一”:一个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简称为“三者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出现了4处。另一个就是“两者有机统一”,出现了1处。我认为“两者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正是“三者有机统一”。

  我认为,“两者有机统一”的精神贯穿了十九大报告的全篇,从宏观上来说是这样,从中观上来说也是这样,从微观上来说,比如说制定国家监察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时间关系,不展开讲了。

  三、落实“两者有机统一”应该把握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我认为,落实“两者有机统一”要从党长期执政的必然逻辑中予以深刻把握。“党长期执政”在这次修改党章时得到了特别体现,即在党章过去表述的“执政”前面加了“长期”这个定语。长期执政的核心要义就是不搞轮流执政,就是始终确保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因此,十九大党章将“执政”修改为“长期执政”,既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决心,更是一种责任与担当。所以,我们要以党长期执政作为根本的原则把握去落实这样的有机统一。

  具体来说,这要求我们从几个角度去领会去体现:

  1.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中体悟。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我们区别于西方法治的鲜明特色。

  2.从法治中国语境中法性与党性的共性融通。在我看来,法性与党性的共性从形式上来讲就是规范性,从实质内容上来讲就是人民性。

  3.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静态与动态结合上落实。党规研究最重要的制度依托是宪法和党章,最重要的方向指引是党的主张。从制度体系角度而言,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三套关键性的制度体系,即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以党的主张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这三套制度体系在管党治党和国家治理中共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十九大报告作为承载了党的主张的极其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的很多内容将分别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党内法规制度,还有一些重要内容将作为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制度体系主要是从静态意义而言的。在此层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规制度体系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相对而言,党依法执政所依据的国法较为完善,而党规制度还明显不足。必须尽快补足制度的短板。

  从制度执行角度而言,我们还要实现动态意义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事实上,根据宋功德教授的介绍,党的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虽然在不同环节对党规与国法的倚重程度有所不同,但每一个环节都既要依据党规又要依据国法,党规与国法相辅相成、同频共振,贯穿于党执政活动的全过程。就党的执政过程所经历的党委作出决策部署、党委向国家政权机关表明其主张、国家政权机关党组(党委)将党委决策转化为国家政权机关决策意向、国家政权机关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等4个环节而言,既不是单纯依靠国法,也不是单纯依靠党规,而是要依靠党规国法联袂规范、携手调整,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在党依法执政整个过程中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则,党规国法分工明确、各有侧重。二则,党规国法或主或辅、交替主导。三则,党规国法紧密衔接、相互促进。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角度而言,在党的执政活动不宜由国法规范的方面,党规开始发挥主导性规范作用;从依法治国、治国理政角度而言,在党的执政活动不宜由党规规范方面,国法开始发挥主导性规范作用,二者相互补充、无缝衔接、接力调整,保证了党依法执政全过程、各方面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基础是领导国家法治建设,而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活动则直接受制于党规规范,党组织制定党规的活动,又必须符合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要求,这就使得党规国法相互渗透、水乳交融,二者的辩证统一性主要归结于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它是执政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的必然结果。前面已经说过,十九大报告提出“两者有机统一”体现了认识上的飞跃和行动上的自觉,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中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两者有机统一”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都要将两者有机统一作为行动的自觉,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取舍。

  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说这些。对于今天的这个主题,我思考得还很不成熟,有些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在此,也衷心希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批评指正,我好进一步修正完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