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我国目前已初次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将社会共治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但草案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体现得还不到位,亟待进一步完善。
草案规定过于保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同时,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根据修订说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与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相比,《草案》在这三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有些保守。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非为该修订草案创设的新制度。2011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但实践效果不理想。《草案》将这一指导意见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但在举报方式、奖励金额和举报人的保护方面有待构建实质性的落实机制。
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方面,《草案》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机构调整方案,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调整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还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这意味着食品安全信息仍然由监管部门单方面把控。
切实有效地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举措,应该是建立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社会共治”立法理念和工作原则,在《草案》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而《草案》第3条中“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似乎也折射出“管控”的思维旧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