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王伟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的制度表达及其实现
时间:2016-04-17   来源:   责任编辑:

  要点

  一、社会共治是一种崭新理念,是一项重要政策,是一系列法律制度,是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将“社会共治”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新《食品安全法》开创了先河。

  二、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是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根本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根本提升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试金石……还是艰难的探索过程!

  三、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当前需要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机构)、专家、职业打假人等各方面主体正当、有效行使各自相应的公权力、私权利与社会权力,并形成合力。

  四、食品安全指数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有益尝试,有赖于各方主体的积极关注、积极扶持。要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要依法有序推进,形成具有公信力、引导力和鞭策力的大数据“产品”,打造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数据智库,为推动食品安全战略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正文

  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的确立及其政策表达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顶层设计日渐清晰,政策表达逐步明确。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段表述已经透露出明显的社会共治理念。2013年6月5日,汪洋副总理在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而当月17日举办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更是将主题明确定为“社会共治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除了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提出社会共治外,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提出了社会共治的要求,强调“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不止于此,党和国家把维护食品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公共安全立法、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从中可以看出,建立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社会共治体系,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国家治理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

  新一届政府强调,努力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充分体现了多元主体共治的精神,彰显了公共治理理念的提升和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也是法治社会建设内容的重要体现。应该明确,社会共治是公共治理的更高形态,是最高的目标追求。

  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的法律表达及其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包括社会共治在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四项原则,这意味着社会共治理念从政策表达层面进入了法律表达层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社会共治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首次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出现。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几乎同时期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只是用“公众参与”原则体现社会共治精神。将“社会共治”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新《食品安全法》开创了先河。这既是社会共治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共治理念政策表达的制度升华。

  关于新《食品安全法》体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具体制度,综合各方资料和解读,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的重要作用。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与之相关的规定主要为,第9条第1款、第32条第3款及第116条第2款。

  第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在社会共治方面的重要作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与之相关的规定主要为,第9条第2款、第28条第2款第116条第2款。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与之相关的规定主要为第12条、第115条。

  第四,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之相关的规定为,第43条第2款。

  第五,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要求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真实公正。与之相关的规定主要为第118条第3款第10条第2款。

  需要强调的是,这五个方面是社会共治原则最直接的体现,但并不是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仅仅局限于这五个方面。如果这样解读,就极大地削弱了社会共治原则入法的重大意义。为此,我们必须从更广阔的视角认识和解读社会共治原则:

  首先,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在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贯彻这一原则精神,而不是在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去体现。同时,在食品安全工作的四项原则中,“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三项原则更多地体现了食品安全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而社会共治原则主要地反映了国家在公共安全治理问题上的时代要求。贯彻落实前三项原则的同时,也要注重体现社会共治原则。

  其次,社会共治也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一项指导原则,除了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方向性指引外,还要有具体的制度作为支撑。

  第三,社会共治还应是司法的一项指导原则,在对食品安全相关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要以有利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为价值指引。

  第四,社会共治还应是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总依据与方向指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落脚点是“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社会共治追求的是有序之治而非混乱之治。因此,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固然合法有据,但要防止形成混乱无序的局面。

  新《食品安全法》比较好地体现了以上认识。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从具体制度层面为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之外的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进行了针对性的设计;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赋予社会共治以更加重要的地位,使之统摄食品安全工作,而非局限于具体制度层面。因此,我们在把握社会共治内涵时,首先要从最广泛的参与主体角度去理解,同时又要明确社会共治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工作重点。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黄薇副主任在记者招待会上所指出:“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它表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为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格局而共同努力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对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树立了更高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良法只是善治的前提,徒法不能自行。“社会共治”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难。实现社会共治既要有共治的意愿,也要有共治的能力。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从概念到实践,提升认识水平是先导,完善制度是基础,提升能力是根本。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建设,深刻领会“社会共治”的精神实质,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机制。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培育社会监管主体,实现政府监管行为、方式的转变,规范行政委托行为、授权行为,规范引导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体的各自法律责任。机制层面,要建立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协同治理机制,具体包括良好的食品经营诚信机制、生产经营者的自我控制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机制等,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当前,我们要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至少要发挥好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机构)、专家、职业打假人等各方面主体的力量。要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机制建设,使这些主体正当、有效地行使各自相应的公权力、私权利与社会权力。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就“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进行了专门部署,包括: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

  其中,“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也为食品安全指数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通过社会机构进行中国食品安全指数研究,是贯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有益尝试,有赖于各方主体的积极关注、积极扶持。如果能够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在客观全面收集处理相关数据基础上进行有说服力的解读,形成具有公信力、引导力和鞭策力的大数据“产品”,打造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数据智库,为推动食品安全战略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当然,这一切都需要依法有序进行。

  最后,让我们不断增进共识,为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