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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
时间:2018-12-17   来源:   责任编辑:

  【编者按】2018年7月20日至21日,“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在长春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共同指导,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共同主办。会议以纪念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召开三十周年为契机,回顾并全面系统总结了三十年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新成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法学范畴研究,将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紧密结合,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的部分与会代表、法学界老中青三代法理学者及部门法学者110余位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研究员应邀参加此次研讨会,并在20日下午第二单元“法理学核心概念与法学概念体系”中作了“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的主题报告。以下为报告实录(收入张文显主编:《思想与修辞:“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实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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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法学界的前辈、各位专家:

  能够站在法学界今日最耀眼的舞台发言12分钟,是我研修法学30年以来最大的荣幸。

  1988年正是我进入华东政法学院研习法律的开始之年。我记得,当时还没有统编的法理学教材,用的是授课老师所编写的油印教材。今天,我能有幸在这里发言,得益于沈国明老师的提示,得益于文显老师的安排,要求我以“作为法学新范畴的党内法规”为题发言。之所以让我来做这个发言,我想可能是基于中国法学会去年成立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我本人作为研究中心的主任,参与了一些相关的研究。

  事实上,这个话题本身非常具有挑战性,应该说也是比较有争议的。就文义而言,话题表明,党内法规已经是法学新范畴了。但是在党内法规研究中,特别是在与法学界的交流中,我感觉到还有相当多的人并不认同这一点,有的甚至仍然不认同“党内法规”的提法。

  在此情况下,要阐释好这样一个重要的命题,至少要讲清楚四五个方面的问题。比如说为什么说党内法规应该作为法学新范畴?党内法规已经成为法学新范畴了吗?党内法规成为法学新范畴对法学研究意味着什么,或者说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提出了什么新课题?法学理论研究者应该如何有力地回应这样一些新的课题?这些问题至少需要120分钟才能讲得清,但是由于给我的时间只有12分钟,因此,在如此重要的场合要讲好这样一个问题,是极大的考验。好在文显老师给我这个命题的时候已经预设了党内法规是法学新范畴了,这就大大减轻了我对前提性问题的证成责任。

  今天上午的研讨情况表明,各位法学大家对于法学范畴到底包括哪些,仍存有相当大的争议。那么,党内法规作为法学新范畴这个判断,对我们法学研究意味着什么,我们有没有能力去回应它?

  我想说的是,党内法规是一个为法学界长期忽视的现象。回顾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的历程,从1921年党的第一个纲领,也就是第一部具有党章性质的党内法规算起,党内法规的实践已经走过了96年;从1938年毛泽东同志使用“党规”的说法(他在1962年亲自主持修改《毛泽东选集》的时候,改为了“党内法规”的表述)算起,党内法规这个概念也提出了将近80年;从1981年6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使用“党内法规”的表述算起,党内法规的概念提出也已过了37年;从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颁布、党内法规的种类有了明晰规定算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入程序化阶段也已经有28年;从1992年10月“党内法规”的表述明确写入党章算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正式展开至今也已26年。可以看出,党内法规的实践和制度史是与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紧密相连的。只要你认同法学是关于治国理政的一门重要学问,你就会发现党内法规是中国法学界绝对不应该忽视的一个现象,你就不应该拒绝接受党内法规应作为法学新范畴的结论。事实上,从中国共产党1930年代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局部执政,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全面执政,几十年间,党内法规就始终与宪法(大纲)法律一起,共同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重要依据。但对此现象,我们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前,仅有零星的法学研究者关注党内法规问题。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基于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法学界学者逐步发表了有分量的文章,并出版了相关专著。

  继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讲了两个“有机统一”,一个是过去我们知道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另一个就是这个“两者有机统一”。“两者有机统一”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典型地体现了执政党主导法治的特征。“两者有机统一”,是法治中国建设区别于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设的鲜明特色,也是中国法治文明可以和可能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独特贡献的地方。显然,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的观点,应该是不存在争议的,除非你不认为法治体系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除非你不认为依法治国属于法学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最近几年特别是近两三年以来,党内法规研究呈现星火燎原之势,除了一定数量的论文外,还有包括社科基金在内的诸多专项课题研究。而且,许多研究中心已经或正在成立,一些专著已经或正在出版。但是,目前尚没有一本党内法规方面的专用教材。为此,最近中国法学会和中办法规局正在组织编写党内法规学的教材,编委会的主任就是文显老师,主编是文显老师和中办法规局局长宋功德同志。我们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做具体的组织联络工作。文显老师对教材的定位是,这是一本基础性、通论性、通用性的教材,将来要面向高校学生以及实务工作者,适当时候会争取列入“马工程”教材。

  党内法规要成为法学新范畴,就意味着要将其作为确定的研究对象,作为中国法学不可回避的基本概念。这会给传统的法学研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场合,我也提出几个问题向各位专家请教。

  第一,党内法规事实上涉及国法关系的理解。党内法规和国法到底有哪些共性,又有怎样的个性?如何对党内法规的本体论、方法论进行有解释力的阐释? 第二,对党内法规的性质如何认识?有人说是软法,甚至说是“坚硬的软法”,还有人说是“活法”等等,诸如此类的定性,能否恰当地解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第三,权利、义务通常被认为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乃至基石性范畴,国法是以权利为本位,那么党内法规呢?党章上也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各有八条,但是义务写在前面,可以由此说党内法规是以义务为本位吗?根据沈国明老师的见解,党内法规研究必须提炼出有分量的范畴来,那么是否可以提出“身份与责任”这样一对范畴呢?这一对范畴有两重蕴涵,能够体现出党内法规和国法的明显不同。一方面,它表明党内法规对党员和普通群众的要求是不同的,对党员的要求要高于普通群众。即使党内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但是基于党员的身份,基于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员在一些关键时刻也要站出来,也要具备那个觉悟,履行好自身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党内法规对党员内部不同层次的责任要求也不同。比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的规范要求和对领导干部的规范要求就不一样。党章对普通党员和干部也有不同要求。第四,党内法规的公开问题。我们现在有党务公开条例,但是党内法规并不全部公开。例如,现行中央党内法规有两百部左右,尽管大部分公开了,但是不公开的仍有二三十部。那么,党内法规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公开?第五,还有大量的党政联合发文特别是地方党政联合发文涉及公民法人权益引发纠纷争议,应如何进行救济?第六,党内法规的制定及备案审查能力问题也值得关注。如何确保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好,是一个重大法治理论问题,更是重大的法治实践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以党章为本、以宪法为上,党内法规不仅要符合党章的要求,还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这对党内法规的制定者和审查备案者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仅仅具备党内法规知识或国法知识,都难以胜任这份工作。但据我了解,现在实务部门实际上急缺这方面的人才。那么,法学界应如何积极作为,培养、输送相关人才?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我们法学界的共同不懈努力。其实,党内法规方面需要破解的题目、基本的问题还有很多。我在这里只是列举些许,抛砖引玉,希望各位老师能够给我们更有力的指导。

  借此机会再报告一点的是,今年《中国法学》第二期同时发了两篇党内法规方面的文章,就是宋功德教授的“坚持依规治党”一文和我本人的“国家治理体系视角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辨析”一文。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学》对党内法规研究的强力引领。我认为,党内法规研究必须置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视角下。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用三套关键性的体系,一套是以党的主张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一套是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一套是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主张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可以分别转化为国法和党规,从而实现治国理政的目标。加强对党的主张方面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党和法的关系有一个更好的理解。

  因为时间的关系以及学术功力所限,我今天先尝试报告这样一些初步而粗浅的思考,敬请各位专家评判指正。希望这个话题能够在这样一个重要的时刻、重要的平台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希望党内法规能够真正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我也相信,党内法规必将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必将成为中国法学研究新的逻辑起点。我也期待着,30年以后的今天来回顾,我那时如果还健在的话,能够像沈国明老师今天上午所说的那样,我今天所说的还是对的。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