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 (中英文)
中国法学会
2017年 6 月
目 录
前 言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 录
前 言
2016年,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的伟大成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越来越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强力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不断创新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果丰硕。2016年,中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宣传等各领域的生动实践,昭示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
2016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0件,修改法律24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件,作出1个法律解释。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56件。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慈善法。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慈善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慈善法的调整范围,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二是明确慈善组织的定义及设立程序,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并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规定。三是明确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公开募捐作出规范。四是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受托人的范围以及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五是规范慈善财产的使用,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此外,还对慈善服务、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引导以及慈善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为了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本法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该法还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方式、程序和便利措施,健全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重点加强对经费来源、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管,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正确处理网络空间自由和秩序、安全和发展、自主和开放的关系,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等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的网络安全责任,确立了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的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制定中医药法。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医药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规定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二是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三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五是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六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此外,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律。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即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二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三是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公示等制度。四是规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五是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六是规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七是规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此外,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该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和征收管理等制度。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明确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大对违法捕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非法贸易的防范和处罚力度。
——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并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等作出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资产评估法、国防交通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测绘法修订草案和核安全法、国家情报法、电子商务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三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二)支持和保障相关领域改革
——依法作出授权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依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统筹修改多部法律,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改革。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11月,通过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中涉及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认定等同类或者相关条款一并作出修改。这两次统筹修改法律,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明确规定相关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后提出议案,常委会于2016年9月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同时相应终止两个授权决定的法律效力。
(三)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内部乃至香港社会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该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违反宣誓规定丧失就职资格的法律后果以及作出虚假宣誓或者违反誓言的法律责任。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精准化水平。一是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四是成立立法专家委员会,发挥立法专家顾问作用。五是积极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先后就7部法律草案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稿征求4个联系点意见,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六是召开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推动,进一步落实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对食品安全法,重点检查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理等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落实,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的落实,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特殊食品等监管,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法,重点检查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相关部门落实法律监管要求的相应措施,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检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和执法监督,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能力和水平的措施和建议等情况。对环境保护法,重点检查了各地各部门宣传贯彻和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工作进展,主要法律制度的落实,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对水法,重点检查了农田水利建设和投入,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灌溉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情况。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点检查了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激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落实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在检查上述6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修改法律制度及改进相关工作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和落实的工作措施。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和改进落实工作的跟踪监督,督促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一府两院”就落实整改情况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2016年,除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外,还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落实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报告,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个工作报告,涉及经济、财政、环境、司法等多个方面。
一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6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关于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二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6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审查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6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相关立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
三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其中,听取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首次进行,将形成制度化安排,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
四是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通过加强监督,积极推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和推动司法领域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实施,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等工作报告。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一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行6次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新任命的23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二是举办国家宪法日座谈会。2016年12月4日是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三是推动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议案时,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明确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要求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是加强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37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逐条进行审查研究,无论是否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都提出明确的审查研究意见,结合选举法修改、预算法贯彻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有重点地选取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发现存在与修改后的法律不一致等问题的,及时与有关地方进行沟通,督促妥善处理。二是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共研究处理审查建议92件,发现存在与法律不一致问题的法规1件,并推动制定机关将修改该法规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审查建议反馈工作逐步规范化、常态化,2016年共向28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进行了书面反馈。对属于全国人大审查范围的法规、司法解释审查研究结束后,向建议人告知研究结论;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后,向建议人告知转送情况。三是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制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规范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提出书面研究意见、提出纠正建议等重要环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启动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并上线试运行,为实现法规电子报备做好准备。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6年,中国继续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国务院立法工作
2016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律议案13件、决议草案2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条约(公约)10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规8件,核准公约(协定、议定书)11件。
——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于2月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016年,国务院共取消了165项国务院部门及其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20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2月,国务院通过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并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明确规范。
——制定《农田水利条例》。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4月,国务院通过了《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发展农田水利应坚持的原则,规定了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制定了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农田灌溉排水管理以及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应措施,明确了行为主体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12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优化服务,五是严格责任追究。
——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施行以来,在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国务院对条例作出修改,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二是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三是加大了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监管不力等行为的处罚及问责力度。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为满足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的要求,6月,国务院作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修改,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三是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四是明确了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的原则。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9月施行以来,在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修改。修订后的条例一是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三是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
(二)依法行政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2016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91件(含结转2702件),办结2409件;立案审查1495件(含结转数),办结373件。继续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对改进原级行政复议立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开发了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系统。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2016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891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共747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488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59件。国务院法制办对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报备的法规规章进行了重点审查,并围绕“放管服”改革对已备案的部门规章进行专项审查。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印发后,国务院法制办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在全面开展书面督察基础上,赴江苏、广东等地进行实地督察,并召开国务院部门贯彻纲要督察会议等,切实推动了纲要的贯彻落实。
——仲裁制度建设工作。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受理情况统计报送制度,建立仲裁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和仲裁裁决被司法机关纠错情况报送制度,完善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和复核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仲裁发展的政策措施。司法部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同时,将“制定并组织实施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列入司法部权力和责任清单,由中央编办网站向社会公布;将仲裁机构的设立确定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自2015年3月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广东、四川、贵州八个省市的试点地区的相关改革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较为深入的推进。本轮改革中,大部分试点地区以建立独立的“行政审批局”为抓手,大幅削减了许可审批事项的数量,对许可审批机构、从事许可审批的人员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精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事效率,探索建立了监管权责划分清单等。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
——刑事审判工作。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22万人。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审结周世锋等颠覆国家政权案,加大对暴力恐怖、邪教犯罪等惩治力度。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案件4.5万件6.3万人。为脱贫攻坚提供司法服务,坚决惩处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5万件。加大打黑除恶工作力度,审结杀人、抢劫、绑架及盗窃等犯罪案件22.6万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8万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审结拐卖、性侵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335件,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严惩电信网络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726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673.8万件,同比上升8.2%。其中,婚姻家庭案件175.2万件,劳动争议案件47.5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2.9万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402.6万件,同比上升20.3%,其中,股权、证券、期货、票据、保险等纠纷案件124.8万件,破产案件3373件,房地产纠纷案件25.5万件,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等案件31.8万件。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万件,同比上升13.2%。加强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集中管辖。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812件。
——执行工作。2016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各级法院累计网拍43万余次,成交额2700多亿元。推进“信用中国”建设,与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57万人次。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6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79702件,依法提起再审33890件。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6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05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各级法院加快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诉讼服务网、APP客户端、12368热线等,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立体式诉讼服务。探索建立电子法院、网上法庭等智能化服务平台,简化立案程序,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加强网上申诉和视频接访工作,方便群众申诉。
(二)检察工作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提起公诉1402463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反邪教斗争。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传播暴恐音视频等犯罪打击力度,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65076人,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106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99708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19345人。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与教育部等共同发布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指导意见,起诉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4604人,起诉针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诱骗在校学生犯罪678人。依法惩治涉医犯罪,与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起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等犯罪3308人,督办30起重大涉医犯罪案件。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1件,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958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起诉性侵、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犯罪16078人,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2663人,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犯罪24061人,起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34709人,起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犯罪4750人。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诉“黄赌毒”犯罪210325人,起诉虐待、遗弃、重婚犯罪1405人,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134人。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135人。
——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司法合作,突出惩治和预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产业区建设等领域犯罪。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突出惩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起诉集资诈骗等犯罪16406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制定实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8条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22条意见”,起诉侵犯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13629人,立案侦查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职务犯罪1009件。制定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突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起诉21505人。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635人,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814人。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7650人,其中原县处级干部2882人、原厅局级干部446人。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涉农资金管理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17410人。查办受贿犯罪10472人、行贿犯罪7375人。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11916人。依法查办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人、司法工作人员2183人。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相关职务犯罪1892人。加强职务犯罪源头治理,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共同推广江苏“预防职务犯罪邮路”,针对办案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1172件。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调动和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的积极性,与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鼓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650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43960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282件、再审检察建议2851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3254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0505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着力健全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监督纠正、赔偿问责等长效机制。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核查出11379人,督促纠正6381人,其中收监执行5062人。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判处的涉及财产刑案件,对尚未执行和未执行完毕的监督执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172件、检察建议11897件。持续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全部清理纠正完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2159人。持续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不当的,监督纠正23831人;对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3703人。督促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8477人。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等领域2017件“假官司”提出监督意见,立案侦查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职务犯罪146件。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3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26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7件,民事司法解释11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10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1个。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正确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布《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对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护。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裁量标准。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深入开展严打暴恐专项行动,深化对“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证券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打击治理,加快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运用大数据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提升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效能。加强消防、道路交通和监管场所安全管理,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监管场所责任事故均创近年来新低,人民群众安全感始终保持在90%以上。
——推进公安工作改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有效解决“奇葩证明”问题。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水平。驾考制度、车检制度、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制度和异地办证、方便群众办事创业28项措施等“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成效。深入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意见、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深化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和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出台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一系列制度,修订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多警种合成化作战、一站式办案机制,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规范化改造基本完成,并建成3500多个办案中心。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落实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的“四个一律”(即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一律有人负责看管、一律有视频监控并记录)要求,确保执法安全,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组织开展新一轮执法示范单位选树命名工作,公安部命名10个地市级公安机关、100个县级公安机关和200个基层所队作为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各级公安机关持续开展集中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的实战化执法培训,公安部举办2次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细化、实化规范的执法流程,培训民警超过100万人次。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民警有208.7万、111.5万、4.05万人次分别取得基本级、中级、高级执法资格。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适用逮捕措施等专项调研检查和网上执法巡查。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监狱680个,在押犯156万人。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全国监狱没有发生狱内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疫情。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罪犯入监教育考试合格率达99.51%,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99.08%,罪犯出监综合评估率达98.4%。严格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工作,出台了《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等制度,进一步严密了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体系。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治的戒毒人员有25万余人。切实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全系统共有医疗机构343个。戒毒人员法律道德教育和禁毒常识教育接受率达100%,职业技能培训接受率达87.2%,心理咨询接受率达95.5%。加强戒毒场所的安全卫生工作,全年未发生毒品流入、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事故。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全国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8.6万人,解除社区矫正对象49.8万人。截至年底,全国共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9353个,社区服务基地25204个,就业基地8216个;全国98%的地(市、州)和县(市、区)司法局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3万人,社会志愿者69万人;全国各地共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560个。各级安置帮教机构2016年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58.2万人,安置54.6万余人,帮教57万余人。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过渡性安置基地共273个,依托企业建立基地10326个。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2.8万多名,律师事务所2.6万多家,全国律师全年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354万余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4万多件。2016年,新任命公证员710名,免去公证员124名。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公证员1.3万多名。全国公证机构全年共办理公证事务1399万余件。2016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多万件,提供法律咨询802万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员385.2万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301.4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1.9万件,调解成功率97.5%。其中,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人民调解员8.7万人,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140.2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6年,全国共有43.8万余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展对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相关培训,全国6000多名法医临床鉴定人参加培训考试,31个省(区、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完成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筹建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会同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新培训50名认证认可评审员。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051家鉴定机构共参加能力验证6060项(次),总体通过率为87%。截至2016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1772个,鉴定人22601名,年鉴定业务量达到50.52万件。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2016年,中国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主体框架,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2016年,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为标志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公开为重点的诉讼制度改革,以立案登记制、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便民利民改革等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政策基本到位。一是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出台《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二是在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方面,出台《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三是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方面,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拓宽司法人员选任渠道,规范选任机制。
——诉讼制度改革主体框架基本建立。一是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质性作用,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三是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出台《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方案》,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四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划定律师行为“红线”,强化律师行业自律。五是深化司法公开,制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庭审网络直播操作流程,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六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深化诉讼程序、裁判文书和事务性工作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便民利民改革举措不断丰富完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4个巡回法庭,完成巡回法庭设立总体布局,进一步下沉审判重心,方便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改革逐步落地生根
——抓住关键事项,夯实改革基础。2016年初,在全国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7月,在吉林长春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进一步完善员额制、司法责任追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以及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政策措施。截至年底,全国法检机关均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
——坚持科学导向,确保改革质量。一是着眼于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进员额制改革,突出办案业绩和能力科学公正开展遴选,建立员额退出机制。二是着眼于提升办案质量效率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力清单,科学组建办案团队,运用制度机制、现代科技、案例指导等办法,推动管理监督从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效率监管,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注重统筹协调,强化系统集成。一是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解决各地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官多兵少”、职能重叠的问题,整合力量资源,推动中层业务骨干入额后回归一线办案。二是配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发挥改革的整体效能。三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强化督促检查,推动落地生根。一是开展专项督察。2016年,中央改革办对湖北、安徽等部分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督察。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对吉林、重庆、河北、山东等10省区开展了两轮督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上海、河南、山西等28个省(区、市)的司法责任制及其相关配套改革开展了督察。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年底在昆明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督察推进会,对相关问题做了集中通报,并要求各地认真对照查摆问题、加强整改。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分别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估进展成效,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高。通过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院检察院人员管理模式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业务骨干脱离办案一线等问题得到根本破解,法院检察院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向办案一线下沉,作为办案核心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瘦身提质”。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办案质量效率显著提升。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上海、浙江、青海等地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达到98%以上,由检察官审查决定的公诉案件占90%以上。2016年,全国法院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全国法院2016年审结案件1979.5万件,同比上升18.33%,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93%。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6年,中国继续加大各项人权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有效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生命健康权保障
——制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纲要明确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工作,强化对生命不同阶段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的有效干预,惠及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纲要围绕健康影响因素(包括遗传和心理等生物学因素、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医疗卫生服务因素、生活与行为方式因素),提出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五个方面的战略任务以及健康中国“三步走”的目标:“2020年,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2030年,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健康扶贫工作力度,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1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 “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等8个方面推动医疗改革纵深发展的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的172310批次食品样品中,检验不合格样品5541批次,样品合格率96.8%,食品安全整体形势稳中趋好。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健全法规标准,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
(二)户口登记与户籍制度改革
——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