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
中国法学会
2016年 10 月
目 录
前 言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 录
前 言
2015年,中国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法治建设领域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升;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原则和目标,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切实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繁荣。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建议》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明确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015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正在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一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2015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4件,修改法律38件,修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件。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6件。
(一)通过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通过有关改革的授权决定,依法支持改革试点工作。一是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二是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三是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四是作出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授权决定。五是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六是作出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授权决定。七是在相关授权决定到期后,作出继续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授权决定。
——适应改革需要,以打包形式一并修改部分法律的相关规定。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基础上,按照修改内容分类组合,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等6个决定,涉及24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这些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同时明确,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扶助。
(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确立宪法宣誓制度。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由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由“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了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发布特赦令,依法特赦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
——制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该法还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程序,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继承等作出规定。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二是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三是确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四是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各项任务。五是健全有关国家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等。
——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的国际责任。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该法对恐怖主义做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该法还确立了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强化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法律惩治等措施。
——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主要内容:取消9个较少适用的死刑罪名;完善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法律制度,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扰乱法庭秩序、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修改立法法。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的重要法律。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授权立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二是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明确事项范围。三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五是健全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此外,还对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修改。
——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健全代表工作相关制度等。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规定了相关单位、组织的职责,创设了强制报告、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
——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监督与完善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整改情况反馈报告的同时,及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工作。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进一步强化政府、企业、社会防治责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最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完善科技成果开发应用和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三是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四是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转化服务。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广告法、种子法、商业银行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审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资产评估法、慈善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医药法草案和证券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继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立法论证机制,对立法中的重大敏感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反复论证。做好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除一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以外,拟审议通过的法律案都进行出台前评估。制定《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二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分专业、有重点地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81件有关修改刑法的议案和建议逐一研究,将其中条件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统一的意见纳入草案。三是多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明确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对整理汇总和研究采纳公众、代表意见建议提出要求。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征求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利用地方立法研讨会、代表学习班平台征求地方人大法制部门意见。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职业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数量比往年有所增加,方式上也有改进和创新。
对职业教育法,重点检查了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以及人力资源开发,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面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进校企合作和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对水污染防治法,重点检查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的落实,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各地推动水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检查了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重要法律制度的落实,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网络购物、预付卡消费、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汽车销售服务等问题,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方各部门依法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对农业法,重点检查了保障粮食安全和大宗农产品供应,加大农业投入和支持保护力度,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落实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建立重要水源地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等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点检查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培养各类人才,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等情况。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点检查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情况。
在检查上述6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修改法律制度及改进相关工作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和落实的工作措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16个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经济、文化、民生、环境、司法等多个方面。其中,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一系列根据授权决定进行的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支持、推动、保障相关改革举措有序推进、顺利实施,确保中央改革决策贯彻落实。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评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提出,要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坚守底线,防控风险,切实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既要突出特色,又要有机联系。要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提出,要继续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可靠依据。
——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2015年是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推动新预算法全面贯彻执行。一是依法听取审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审查批准2014年中央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实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重点支出得到保障,财税改革有序推进。同时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决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二是推动加强政府债务管理。8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议案的决议;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足,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偿债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债务风险防控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强调要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从紧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完善债务考核评价、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违规举借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三是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制定《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进行了专题询问。会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2014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整改工作成效,同时提出,国务院及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和预算法、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四是围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听取了财政部、国资委、审计署等中央部门的情况介绍,赴广东、陕西、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实地调研,走访十多家在京中央企业。同时,委托福建、陕西、上海等3省、市人大开展专题调研,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同志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并印发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调研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时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管理和价值管理,增强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实效,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透明度,推动国有资本从管理向治理转变。
——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2015年新制定的2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在审查中发现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的,首次以书面形式将研究意见函送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其研究纠正。同时,对与法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主动审查,针对地方性法规没有根据法律修改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发函,督促其及时修改,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工作机制。二是认真研究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全年共接收处理各类审查建议近200件;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审查建议反馈机制,进一步扩大反馈范围,丰富反馈形式。三是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四是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5年,中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意义重大。
(一)国务院立法工作
2015年,国务院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议案8件、决议草案4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条约(公约)12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规8件。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并取得广泛共识的规范进行确认,对面临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并明确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颁布《存款保险条例》。2月,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是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制定《博物馆条例》。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1月,国务院通过了《博物馆条例》。条例一是明确了博物馆的非营利组织性质。二是规定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条件。三是明确了博物馆日常活动应遵循的管理规范。四是明确博物馆应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博物馆、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以及接受服务的公众提出了相应要求。五是明确博物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
——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自1991年12月施行以来,在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6月,国务院对办法进行首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以及签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简化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手续。
——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0月,国务院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共23条,突出了居住证的赋权功能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明确了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
——制定《地图管理条例》。为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11月,国务院通过了《地图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一是作出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地图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了地图编制的主体、标准和要求;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四是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安全、保密方面的内容。
(二)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纲要》围绕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等衡量标准,提出了相关任务和措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方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方面: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推进关于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信息的公开。
——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明确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求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2015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069 件(含结转 2856 件),办结 2367 件。加大行政复议指导监督,针对有的地方不依法受理案件进行约谈要求纠正;对省级政府征地实施方案以及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属于复议范围等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规章备案登记工作。2015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566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共658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50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157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新获立法权的进展情况印发通知,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送国务院备案;结合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梳理部门规章。
——国务院文件、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4400多件国务院文件和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逐件研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重点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规定,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全面梳理了现行有效的242件法律、615件行政法规中涉及行政检查和公民出具证明的规定。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组织地方和部门开展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刑事审判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严惩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案件26.2万件。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3.9万件。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依法审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4万件4.9万人。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严谨细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同比上升19.1%。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73.3万件,消费、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72.2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42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30万件。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34.7万件,同比上升20.3%。其中,破产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4万件,金融纠纷105.3万件,保险案件10.7万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1万件,审结19.9万件。依法审理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完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赔偿金额2.4亿元。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2.6亿元。
——执行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制定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公布典型案例。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限制高消费范围,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全国法院共公开失信被执行人338.5万人次,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
——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2万件。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年共接待信访79.9万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5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0324件,占生效裁判的0.1%。各级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制定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登记立案的规定,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各级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快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出台《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解决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完善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机制,健全信访听证制度。
(二)检察工作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诉1390933人。深入开展严打暴恐活动、打黑除恶等专项工作,依法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等犯罪73792人,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27人。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惩治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专项立案监督,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4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77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权益,出台8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严惩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犯罪24219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地区及学校、医院等重点场所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688人。
——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平等。促进规范金融秩序,突出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专项行动,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加大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力度,完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199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85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40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8664人。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查办受贿犯罪13210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围猎”干部等行贿犯罪8217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040人。开展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三农”领域相关职务犯罪11839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8699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提出检察建议12621件。
——增强司法活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509件,追加逮捕18196人、追加起诉23722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59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548件、再审检察建议3874件。健全冤错案件源头防范和发现纠正机制,对近年来纠正的冤错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继续监督各政法机关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加大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力度,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监督纠正20062人。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纠正脱管7164人、漏管3614人,督促收监执行1063人。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对1401件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424人。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4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20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6件,民事司法解释8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2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6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正确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刑事追诉工作,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对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1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积极推进环境诉讼,统一司法适用。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间借贷、互联网借贷、借贷利率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维护资金融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人身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指导各地法院妥善审理保险案件。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统筹推进严打暴恐专项行动,成功处置新疆拜城“9﹒18”重大暴恐案件,相继侦破一批暴恐极端案件。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缉枪治爆、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电信诈骗、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利剑”行动、打击黄赌违法犯罪“断链”行动、禁毒会战、护校安园、严打涉医违法犯罪和打击传播网络谣言、传播恐怖音视频、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边境管控,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全面落实警卫安保、社会面整体防控等各项措施,圆满完成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安保任务。深入开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地下钱庄、金融诈骗和境外追逃等专项行动,妥善应对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劳资纠纷、环保、出租车管理等引发的事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参与“东方之星”客船翻沉、天津港“8﹒12”火灾爆炸、深圳“12﹒20”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2015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上一年下降12.5%,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下降14.5%、4.6%,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推进公安工作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简化优化公安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等一系列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深化交通管理制度改革,改革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集中推出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支持国家自由贸易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和北京中关村建设,简化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台胞来往大陆免签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组织开展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推动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招录培养、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制定26项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措施。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组织首次公安机关网上执法巡查,部署执法办案场所精细化设置示范点建设。出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修订《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和考核标准。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和执法公开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平台运转,提高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质效。组织36万民警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编写警种专业训练大纲,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加强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基层所队办案区规范化改造,建成3500多个办案中心,2504个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普遍实现案件办理网上流转,执法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2015年,全国监狱共办理减刑案件359245起,假释案件16438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425起,未发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全年没有发生狱内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落实中央监狱体制改革补助资金31.5亿元,落实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项目20个,30个省(市、区)完成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任务。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治的戒毒人员有25万余人。切实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全系统共有医疗机构369个,医务人员3700余人,并积极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合作,有效地保证了对戒毒人员的脱毒治疗和疾病诊疗。对戒毒人员进行了良好的教育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康复训练和体能康复训练,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接受率达73.8%,心理咨询接受率达95.5%。切实加强戒毒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全年未发生任何疫情和食源性疾病。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2015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7万人,解除社区服刑人员50万人。截至年底,全国共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9128个,社区服务基地24787个,就业基地8165个;全国98%的地(市、州)和9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8.2万多人,志愿者69万多人;全国各地共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3个地市、3141个区县开展,共有专职工作人员1.02万人,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工作者27.7万人,社会志愿者134万人。各级安置帮教机构2015年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80.7万人,安置77.3万余人,帮教80.2万余人。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过渡性安置基地共239个,依托企业建立基地11593个。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9.7万多名,律师事务所2.4万多家,全国律师全年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330多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78万多件。2015年,新任命公证员730名,免去公证员89名。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公证员1.3万多名。全国公证机构全年共办理公证事务870多万件。201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2万件,提供法律咨询704万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9.8万个,人民调解员391.1万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294.2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933.1万件,调解成功率98.2%。其中,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人民调解员19.1万人,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143.8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组织2015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共有37万余人参加考试。完成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授予7.4万余人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5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4924个,鉴定人55662 名,年鉴定业务量达到208万件,有利地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2015年,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成效显著。
——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6月,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等11个省(区、市)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18个省(区、市)。7月,在上海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0月,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许多改革措施开始在各地落地生根,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上海市法院改革后一线办案人员增加18.5%,审结案件同比上升11.3%,一审、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92.1%和99%。吉林省检察院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3.6%,批捕案件、公诉周期分别缩短了9%和23%。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1月,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截至年底,两个巡回法庭共收案1774件,审结1648件,审限内结案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均为100%。12月,在北京、上海分别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管辖跨地区行政诉讼、重大民商事、重大职务犯罪、重大环境资源保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以及原有的涉铁路运输等案件。截至年底,北京四中院收案1893件,结案1799件;上海三中院收案1370件,结案1162件;北京市检四分院办理新增管辖职能案件44件, 上海市检三分院受理新增管辖职能案件137件。试点法院、检察院在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保护重大民生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防止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制度。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过问案件造成后果的要追责。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动的若干规定》,破除司法活动中的潜规则,严肃查处和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自5月1日意见开始实施起至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323.6万余件,同比增长20.4%,当场立案率达95%。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改革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北京等10个省份的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至12月底,50个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陆续完成,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其中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33%,普通群众比例达到86%。目前,人民陪审员总数已增至法官员额数的4倍左右,人民陪审员队伍代表性和广泛性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