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食品安全法》修订提十条建议:
第一,建议做较大幅度的修改。《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6月实施,到现在为止实施4年。对于食品安全这个特殊的领域来讲,首先,这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行业;其次,食品安全涉及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再次,食品安全涉及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建设;第四,这个行业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基于这些考虑,修订是必然的,而且建议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同时,我提一个建议:能否把《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小摊贩、小作坊的部分收回。《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人大为小摊贩、小作坊立法,但通过这4年时间,全国只有两三个地方立法,很显然效果不是特别理想。
第二,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一些调研结果显示,《食品安全法》中一些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是很理想。例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当中,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这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差距非常大。
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底想实现什么功能呢?一是弥补损失的功能,二是威慑的功能,三是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事实上这些都没有达到,所以必须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还有有奖举报制度,举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是有规定的,但是有奖举报没有规定,未来如果要把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写进法律,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全国性的调研,落实状况很不好,很多地方都说建立了所谓的很大的奖励基金,很多地方也出台了重要的文件,有的地方还就此设立了地方法规,但是真正接到消费者举报,或者举报之后来领奖的很少,原因在哪里?一种可能是举报不畅,没有真正的反馈;还有一种是害怕行政机关透露信息,遭到不良企业或商人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一种制度,设立第三方举报制度,切断监管部门与举报人,企业与举报人之间的联系,让举报人放心地举报。
第三,要注重社会治理,注重多元制,尤其是公众的参与。这方面相对成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都要让公众有序参与进来。
第四,要强化风险预防理念。
第五,体现严惩与激励相结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行政法规都是采取刑罚化的模式,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或许很多人觉得,企业犯了错误就要罚个倾家荡产,人头落地,但是实际上这不是革命社会发展的方向,事实上这样的效果是不是好呢?能不能考虑采用一些激励的手段,对一些企业该罚的要罚,对于守法的企业要加大奖励的力度,用这种方式来引导更多的企业,不是变坏,而是变好。所以建议坚持严厉、严惩和激励相结合。
第六,要提高被处罚的概率和提高受惩罚的程度相结合,提高违法成本。我们现在的思路就是想方设法要提高违法成本,这个应该说是一个不错的思路,但是事实上它的效果如何呢?如果一百家企业,只有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只有一家企业违法了,或者是一家企业一百次违法犯罪只有一次被罚钱,惩罚的力度幅度再大,又能产生多大的效果?所以一定要在提高被处罚的概率方面下功夫。那么谁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首当其冲,作为日常监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如果不严格执法,法律是不是应当明确结果怎样。谁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更多的是处在前端的行政执法部门,事实上从目前的效果来看不是很理想,但司法机关应不应该介入?司法机关如何介入?两高解释,都在如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应该是下真功夫,下足了功夫,但是有赖于一个前提,所有的刑侦案件能够进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部门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行政执法机关是关键,这是一个职责。
第七,从信息方面来看,行政执法机关掌握全部执法信息,这个信息能不能到公安机关呢?公安机关处理之后,能不能到检察机关呢?这个信息非常重要。所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事实上最核心的就是信息的共享。所以我建议,行政处罚信息或公众举报信息,至少应该行政执法机关、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三家共享,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行政部门有可能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也能够产生三家之间的相互制约。
第八,强化执法公开,包括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开。不要将执法过程遮遮掩掩,不要担心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冲击,我觉得只有痛下决心,才有可能挽回公众对食品企业的信心。信息不公开导致很多食品企业受牵连,很多好的食品企业都莫名其妙背上了黑锅,这很不公平,所以信息公开非常必要。
第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最好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我希望未来的食品安全领域能够建立声誉法这个制度,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特别珍惜自己的名誉,不敢违法犯罪。所以建立全国的黑名单平台非常有必要。
第十,加强监管与放松监管相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就像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一样,对法官的监督,对法官的监督也并不是说越严越好,我们要相信法官,并不是说媒体监督、当事人监督、律师监督,所有的监督都压在法官身上,这样加大了监督成本,还会影响法官合理判案。对于食品企业也是如此,该监管的地方要监管,有些领域也要适当放松监管,用市场的办法来教会企业要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