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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香港新生的契机
时间:2020-07-09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5日 06 版)   责任编辑:

“香港国安法着力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发展完善了基本法,挽救了香港的‘一国两制’事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是香港未来之所系,是香港新生的契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何要从国家层面订立香港国安法?王振民认为,香港回归以来,由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导致发生了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事件,对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对国家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威胁。由于香港无法自行解决上述问题,只能从国家层面予以解决。

王振民分析认为,香港国安法建立的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层面的制度建构。国家和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只是不健全。这次立法首先要健全这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但是也有一些需要填补空白,要建立新的制度和机制,如国家层面成立驻港国安公署,这是全新的。香港地方层面主要是健全有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体制的问题。

如何理解“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王振民说,首先,立法的主体和主语是“国家”。国家安全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事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也就是说中央既具有为香港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权力,也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中央既可以直接行使这些权力,也可以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相关权力。

王振民分析,其次,这里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涵盖三个方面:一是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种犯罪行为,填补有关法律漏洞。二是激活香港本地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款。三是完善对有关行为和活动进行规管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执行机制”也包括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双轨’执行机制:一是中央层面对有关行为的规管以及中央直接行使管辖权时,相关办案的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层面对相关行为的规管和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程序。”

王振民认为,在国家安全领域实行“一国一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然而,中央没有这样做,而是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在处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也实行“一国两制”。从中可以看出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坚决贯彻“一国两制”的决心和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