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巩固和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规定》言简意赅,共5章25条,4600多字,明确了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落实、监督追责等事项,回答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干什么、怎么干这两个基本问题,把党委(党组)的责任定得更明白了、把履职尽责的螺丝拧得更紧了。
在各种制度安排中,责任制是个“牛鼻子”;在各级各类党组织中,党委(党组)是关键主体;较之党的建设具体领域的专项责任而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属于综合性责任。这些决定着《规定》是个分量很重的“大规定”,是一个在党内法规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的“硬规定”。
学习贯彻《规定》,要注意把握好《规定》在制度设计理念和制度安排逻辑上体现出的“四个聚焦”。
一、在建章立制上聚焦解决管党治党责任虚化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同时要清醒看到,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4个突出问题。
一是内容理解不全面。有的同志简单地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自身建设甚至机关党建等同起来,片面地认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未能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义是加强党的领导,这就容易导致在工作中顾此失彼甚至舍本求末,造成党的领导弱化。
二是责任意识不到位。有的党委(党组)成员片面地认为自己是“业务干部”,主要责任、主要精力、主要工作就是抓业务建设,至于管党治党责任主要靠纪检机关去扛,党的建设工作主要靠机关党委去做,如果出现管党治党不力问题那是纪检工作不到位、机关党建工作没干好。
三是政绩观不正确。一些领导干部一见到招商引资上项目搞建设工程就兴致勃勃,一谈到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就兴致不高,错误地认为前一个工程是“硬”的“实”的、产出性价比高、可以搞短平快带来立马见效的“显绩”,没干好就是失职;后一个工程则是“软”的“虚”的、产出性价比低、短期内难有立竿见影的“潜绩”,没干好关系不大,往往费力不讨好甚至得罪人。
四是方式方法不够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消极被动,上面推一推自己转一转、不推不转,只会用开会发文搞活动这“三板斧”,老招不管用、新招不会用,缺少实招硬招管用的招,造成党组织工作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下决心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此前,有关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要求,分散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缺少一部专门的党内法规作出集中规定。鉴此,党中央要求研究制定《规定》,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规定》据此应运而生。《规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聚焦解决管党治党责任虚化问题建章立制,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把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定清楚,把落实责任的措施定周详,构筑了一道防止管党治党主体缺位、责任缺失的制度屏障。
二、在制度导向上聚焦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遵循的政治要求和政治原则,必须落实的政治任务和政治工作,彰显了管党治党的政治导向。
一是阐明了政治要求。《规定》第3条要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是确立了政治原则。党内法规的条文是由原则与规则两部分构成的,其中,原则侧重阐明原理、理念、价值取向等,规则侧重配置职权职责、义务权利,明确具体遵循。在功能上,原则之于规则居于统率地位。《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4项原则:
一要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二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三要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四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怎么准确理解这4项原则,关乎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了深刻阐述。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不难看出,《规定》是将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要求逐一对应转化为以上4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对应“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第二项原则对应“基础在全面”,第三项原则对应“关键在严”,第四项原则对应“要害在治”。
三是凸显了首要政治任务。“两个维护”是党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众多任务中,摆在第一位的就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因此,在《规定》第6条设定的地方党委12项主体责任、第7条设定的党组11项主体责任中,第1项责任就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四是强化了党的政治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规定》第6、7条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定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2项政治任务。其中,第6条规定,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第7条规定,党组(党委)“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五是彰显了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地位。《规定》第6、7条的第3项都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第6条规定,地方党委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7条规定,党组(党委)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规定》第6、7条在彰显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地位基础上,针对党委(党组)落实党的建设其他各方面的任务依次作出具体规定。
三、在制度安排上聚焦党委(党组)两个关键主体
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地方党委作为党在地方的领导机关,党组作为党在非党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二者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处于关键位置、肩负领导职责,要组织引领其他党组织共同完成管党治党任务。《规定》以重点带全面,分4个层次精准划分各级各类党组织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一个层次:重点规定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整个《规定》紧紧围绕党委(党组)这个“主角”设计制度、作出规定。一方面,《规定》首先在第二章第6、7条分别列举了地方党委12项责任、党组11项责任。另一方面,《规定》第三章的“责任落实”、第四章的“监督追责”都是紧扣党委、党组这两个关键主体作规定、提要求,以保证其主体责任落地见效。同时,《规定》还针对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重要领导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个层次:简要规定相关党组织配合党委(党组)的协助责任。党委(党组)固然肩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但不能机械地认为各项相关工作都要由党委(党组)亲力亲为,而是要依托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等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履行好各自配合党委(党组)履职尽责的协助责任。为此,《规定》第9条用5款内容依次针对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厅(室)等党的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机关党委等5类主体的协助责任作出简要规定,要求这些党组织紧密结合自身职能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助于防止出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悬空不落地的问题。
第三个层次:一并规定其他有关党组织的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中,党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等相关组织,要扮演两个角色、肩负两种责任:一个是相对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而言,它们承担的是协助责任,要当好党委(党组)的参谋助手;另一个是对于本单位本区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而言,它们又是责任主体,要看好自家人、种好责任田,防止出现“灯下黑”。为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准确理解《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有3点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参照本规定执行”的涵义。由于《规定》重点是为党委(党组)量身定制,同时要求其他有关党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这些党组织如无特殊情形也要执行这个《规定》。
二是关于“党的工作机关”的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等4类,其中的“职能部门”包括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三是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涵义。党的基层组织种类多、数量大、功能各异,它们在管党治党上并非都要承担主体责任。其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基层党组织,比如国有企业党委、高校党委、乡镇党委等,承担的是主体责任;而不发挥领导作用的基层党组织,比如有关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党委、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它们并不负有主体责任——既然不负主体责任,就不适用《规定》中有关主体责任的规定,而是适用《规定》第9条第5款等相关要求。
第四个层次:特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规定》第5条专门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责任不清必起纠纷。《规定》逐一明确党委(党组)以及其他相关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绝不是在搞繁琐哲学,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一套分工合理、逻辑严密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各类党组织人人有责,不同的党组织承担的责任有大有小、有轻有重、有主有次,不能笼统规定、含糊其辞,而是要量体裁衣、精准界定。《规定》确立了一个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为主、以其他党组织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有助于避免不同党组织在履行责任时推诿扯皮、在被问责追责时上推下卸,有助于保证各级各类党组织守土有责、齐心协力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四、在谋篇布局上聚焦打造管党治党责任链条
《规定》紧扣建立健全责任制这一主题谋篇布局,着力从明责、履责、监督追责3个方面立规矩定遵循,打造出一个环环紧扣、逻辑闭合的责任链条。
第一个环节是“明责”。《规定》对党委(党组)以及其他党组织各自责任都作出规定。特别是《规定》第6、7条专门就党委、党组两个关键主体的责任内容一一明确规定。比较这两条内容,二者有同有异。
就“同”的方面而言,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要求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上二者异曲同工。二是在涵盖事项上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两个维护”、党的领导、党的政治建设以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领导其他党组织开展工作、领导群团工作等方面,实现了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全覆盖。
就“异”的方面而言,主要也有两点。
一是责任数量不同,党委的责任有12项,党组的责任有11项,党组责任的第7项涵盖了纪律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两项内容。二是内容上的差异,《规定》根据党委和党组在功能地位上的不同,量身定制、有针对性地设定各自的责任内容,二者貌似大同小异,实则区别很大。比如,《规定》第6、7条的第3项都是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但二者在内容上明显不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地方党委要在本地区全口径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涵盖该《意见》提出的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等4项主要内容。而《意见》针对国家机关等非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等。据此,如前所述,《规定》对党委和党组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第二个环节是“履责”。《规定》第三章专门规定“责任落实”问题,提出了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责任清单、作出年度任务安排、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对照检查、提醒谈话约谈教育、通报典型问题、提高工作能力水平等多项举措,综合施策、打出组合拳。这些举措,多数针对的是党委(党组),也有一些针对的是党委(党组)书记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三个环节是“监督追责”。《规定》第四章专门规定“监督追责”问题。《规定》建立了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同时,《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了5种追责情形,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如果出现以上5种情形之一,党组织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制定出台《规定》,是党中央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