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背景下,党中央开创性地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顶层设计。互联网法院站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最前沿,不仅仅是网上案件的网上审理,更重要的是依托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优势,树立网络空间交易规则、确立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
传统纠纷转移到互联网场域后会产生一些新特点新趋势,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也会催生全新的法律关系形态,这些都为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机遇新挑战。可以说,互联网行业发展中的本真问题、互联网空间生活的真实样态会以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投射到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要求司法及时给予回应。
从过去几年的工作实践来讲,三家互联网法院都交出了优秀答卷。我了解到,他们审理了一系列涉及公民权利、平台责任、新模式新技术新内容等互联网纠纷案件,包括暗刷流量、数据权属、虚拟财产侵权等,都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合理裁判的典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就是一起“纯粹”互联网服务合同履行纠纷。涉案的所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网上,而且也只有互联网经济才会有此等流量需求,催生相关的供给,产生相关的纠纷。合议庭在查明“JS暗刷”“雇佣点击”“机刷”等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对这一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具有网络信息专业水准的表述,透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对“暗刷流量”行为进行效力判断,认定其“具有明显欺诈性质”“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对合同双方已经和将要获利的收缴决定,也可圈可点,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此案阐明了法律对于网络产业灰黑地带的否定态度,切中了网络空间乱象的要害,从源头上规范了网络空间秩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和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直接关涉近年来社会各界致力研究的热点,即如何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此案面临的难点问题是数据产品开发主体就其开发运营的数据产品享有何种权利。法官在本案中对数据进行了分层和区分,即网络原始数据和网络数据产品:原始数据未脱离用户信息范围,所以网络运营者受制于用户对其提供信息的控制,只享有有限使用权;网络数据产品是网络运营者投入创造性劳动,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而呈现出的与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运营者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此案对数据产品权益司法保护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侵权案,则是对互联网时代特有新型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的一种回应。作为网络环境中的一种财产形态,虚拟财产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占有使用的独特性表现在知晓账号、密码即可实施,而非通过对传统财产的物理性控制。因此,在判断虚拟财产是否被盗时便不能按照传统的思路进行认定,需要重新就网络环境下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争议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这一问题进行详实论述。法官在判决书中用充分的说理阐释了这一规则:双方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根据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可以说,三家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一大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涉网新类型案件,培养出了一批具备互联网思维、体现互联网司法导向、敢于思考、敢于创新、敢于吃苦、敢于担当的专业互联网法律人才。据我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爱奇艺《庆余年》超前点播案”,40页的判决书经历了20多次反复打磨,合议庭法官肯定了“超前点播”模式在满足差异化用户需求上的创新,同时对损害用户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及时给予否定,既保护了公民基本权益,也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规范治理。主审法官之一这样说道,“站在行业的角度才能去规范行业,站在规则的高度才能制定出规则,站在治理的维度才能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们,正是从行业的角度、规则的高度、治理的维度,不断跟住互联网技术,洞悉互联网产业特征,做好利益衡平,在合理确立各方主体行为边界的同时,保护好公民基本权益,保护好产业和创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正是通过这许多个案的审理,互联网法院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依法更好保障互联网时代人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践行党和国家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